主营介绍

  • 主营业务:

    精密注塑模具及精密注塑零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产品类型:

    精密注塑模具、精密注塑零件、执行传动系统组件

  • 产品名称:

    精密注塑模具 、 精密注塑零件 、 执行传动系统组件

  •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销售:精密传动零部件、微型精密零组件、精密金属、塑胶零部件、模具、夹具、治具,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汽车、医疗器械的零部件组装;传动系统集成;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机构设计,传动链设计和组装方式设计;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可调节注射器)注塑生产、销售;从事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技术设备的进口和自产产品的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构成分析

报告期
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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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X

单位(%) 单位(万元)
业务名称 营业收入(元) 收入比例 营业成本(元) 成本比例 主营利润(元) 利润比例 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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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常在中报、年报时披露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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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大客户:共销售了8659.9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50.87%
  •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 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3812.78万 22.40%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3812.78万 22.40%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1782.49万 10.47%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1782.49万 10.47%
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1469.87万 8.63%
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1469.87万 8.63%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803.11万 4.72%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803.11万 4.72%
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
791.72万 4.65%
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
791.72万 4.65%
前10大供应商:共采购了3329.71万元,占总采购额的41.90%
  •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 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孔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1505.26万 18.94%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1505.26万 18.94%
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550.05万 6.92%
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550.05万 6.92%
上海孔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439.95万 5.54%
上海孔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439.95万 5.54%
苏州知择工贸有限公司
431.86万 5.43%
苏州知择工贸有限公司
431.86万 5.43%
RTP Company (Singapo
402.59万 5.07%
RTP Company (Singapo
402.59万 5.07%
前10大客户:共销售了5139.7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54.94%
  •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 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2232.82万 23.87%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2232.82万 23.87%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1039.83万 11.11%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1039.83万 11.11%
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915.46万 9.79%
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915.46万 9.79%
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宁波)有限公司鄞州第
500.21万 5.35%
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宁波)有限公司鄞州第
500.21万 5.35%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451.39万 4.82%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451.39万 4.82%
前10大供应商:共采购了1733.16万元,占总采购额的51.70%
  •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 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RTPCompany(Singapore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826.74万 24.66%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826.74万 24.66%
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346.28万 10.33%
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346.28万 10.33%
RTPCompany(Singapore
230.53万 6.88%
RTPCompany(Singapore
230.53万 6.88%
苏州知择工贸有限公司
186.20万 5.55%
苏州知择工贸有限公司
186.20万 5.55%
无锡金特龙商贸经营部
143.41万 4.28%
无锡金特龙商贸经营部
143.41万 4.28%
前10大客户:共销售了7405.5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53.88%
  •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 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 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3082.64万 22.43%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3082.64万 22.43%
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1401.12万 10.19%
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1401.12万 10.19%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1290.08万 9.39%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1290.08万 9.39%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1022.37万 7.44%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1022.37万 7.44%
昆山麦格纳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609.32万 4.43%
昆山麦格纳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609.32万 4.43%
前10大供应商:共采购了2776.76万元,占总采购额的55.10%
  •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 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孔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1445.37万 28.68%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1445.37万 28.68%
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447.17万 8.87%
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447.17万 8.87%
上海孔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423.17万 8.40%
上海孔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423.17万 8.40%
RTPCompany(Singapore
287.24万 5.70%
RTPCompany(Singapore
287.24万 5.70%
佛山市盈峰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173.81万 3.45%
佛山市盈峰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173.81万 3.45%
前10大客户:共销售了5284.3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54.31%
  •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 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 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2023.55万 20.80%
广东肇庆爱龙威机电有限公司
2023.55万 20.80%
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1160.05万 11.92%
麦格纳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1160.05万 11.92%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894.81万 9.20%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
894.81万 9.20%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620.12万 6.37%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620.12万 6.37%
凯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
585.79万 6.02%
凯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
585.79万 6.02%
前10大供应商:共采购了2096.29万元,占总采购额的71.59%
  •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 杜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杜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孔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783.88万 26.77%
上海稻田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783.88万 26.77%
杜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545.50万 18.63%
杜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545.50万 18.63%
上海孔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365.48万 12.48%
上海孔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365.48万 12.48%
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296.55万 10.13%
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296.55万 10.13%
常熟市汇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104.88万 3.58%
常熟市汇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104.88万 3.58%

董事会经营评述

  (一)营业收入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1、营业收入结构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3,228.09万元、34,679.78万元、36,121.59万元和18,094.3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50%、99.55%、98.38%和99.23%,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原材料销售收入、注塑生产废料销售收入、自行开发的软件销售收入及精益制造赋能服务收入,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和占比均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2、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区分类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以境内销售为主,境内销售的比例分别为81.10... 查看全部▼

  (一)营业收入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1、营业收入结构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3,228.09万元、34,679.78万元、36,121.59万元和18,094.3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50%、99.55%、98.38%和99.23%,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原材料销售收入、注塑生产废料销售收入、自行开发的软件销售收入及精益制造赋能服务收入,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和占比均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2、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区分类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以境内销售为主,境内销售的比例分别为81.10%、84.34%、83.55%和82.81%,其中主要为向华东地区的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向华东地区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59%、56.86%、53.32%和52.69%;境外销售的比例分别为18.90%、15.66%、16.45%和17.19%,其中主要为向保税区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98%、12.02%、11.85%和9.04%,境外直接出口比例较低。
  (1)公司外销相关税收业务合规性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39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B、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征税的,除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
  发行人外销过程中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向海关监管部门履行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依法缴纳关税及增值税,并根据上述规定享受关税、增值税等税收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向发行人出具了合规证明,确认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公司外销相关外汇业务合规性情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根据《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境内区外销售产品,以及从境内区外采购产品,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外汇和税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外销过程中已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及其历史使用文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监管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公司查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外汇主管部门相关网站公示等外汇业务处罚信息,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外汇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3)公司向保税区销售的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向保税区销售视同出口,享受关税、增值税等税收减免政策。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向保税区销售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政策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发行人在向保税区销售过程中已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向海关监管部门履行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发行人向保税区销售完成后,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产品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发行人不存在向保税区销售后转到其他地区等规避税负情形。
  3、主营业务收入按季度分类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下半年主营业务收入整体高于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2018年至2020年,公司下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56.69%、55.65%、60.91%,主要系受“双十一”、“双十二”及春节等影响,公司客户下半年采购量较大。2020年公司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增加主要系上半年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销售额下降,以及下半年随着汽车行业回暖公司汽车领域产品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分季度收入结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4、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产品包括精密注塑零件、精密注塑模具及执行传动系统组件,其中精密注塑零件包括精密注塑零件销售和精密注塑零件加工,报告期内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占比分别为85.78%、87.89%、84.86%和90.55%。
  报告期内,公司精密注塑零件加工主要系:
  ①公司为中亿腾模塑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康容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精密注塑零件代加工服务,报告期内实现收入分别为58.06万元、2.11万元、290.95万元和108.39万元;
  ②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公司向客户富士胶片集团内其他主体采购原材料并用于部分注塑零件产品生产,公司将该部分业务认定为受托加工并采用“净额法”核算,2019年和2020年度分别实现收入291.12万元、208.35万元和48.3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精密注塑零件加工金额及占比均较小。
  公司对商品销售业务与受托加工业务的划分通常基于交易业务实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属性类别、合同中主要条款、原材料风险承担、销售定价权及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等因素综合判断。
  (1)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分别为28,502.82万元、30,478.80万元、30,652.94万元和16,384.9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78%、87.89%、84.86%和90.55%,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
  公司精密注塑零件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包括汽车、消费电子产品、小型家用电器及其他。其他主要为公司面向工业及医疗器械领域的少量产品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形成以汽车领域为核心、消费电子产品领域为重点、小型家用电器领域为增量的产品结构。
  1)汽车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汽车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分别为16,871.48万元、16,317.79万元、15,821.30万元和10,074.82万元。
  2019年,受国内外经济下行压力及汽车行业景气度较低影响,公司汽车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为16,317.79万元,较2018年下降3.28%。2020年,公司汽车类精密注塑零件较2019年下降3.04%,主要系受上半年疫情影响所致,2020年下半年开始汽车行业景气度提升,公司下半年汽车类业务明显回升,全年降幅较2019年有所缩小。随着汽车行业景气度的回升以及公司进一步的业务开拓,2021年1-6月公司汽车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实现10,074.82万元,较2020年上半年同期增长66.99%。
  2)消费电子产品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消费电子产品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分别为9,121.78万元、7,737.06万元、7,335.07万元和3,671.69万元。
  2019年公司消费电子产品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为7,737.06万元,较2018年下降15.18%,主要系公司消费电子主要客户和硕联合相关产品更新换代影响,贡献收入有所下滑,2019年公司来自和硕联合的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金额较2018年同比下滑14.55%。
  2020年公司消费电子产品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7,335.07万元,较2019年下降5.20%,主要系受全球疫情影响公司消费电子产品类客户富士胶片的一次性成像相机拍立得产品市场需求下降,同时叠加产业链外迁等因素导致销售金额下降所致;2020年公司消费电子产品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单价较2019年显著下降,主要系星微奇生产的消费电子相关产品主要为光学件,单位体积较小,单价相对较低,随着其2020年业务开展带来的销量显著增长,导致公司消费电子产品整体单价下降。
  2021年1-6月公司消费电子产品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为3,671.69万元,较2020年上半年同期增长35.61%,主要系应用于数位笔及耳机与手机闪光灯罩等其他产品的注塑零件销售收入增长所致。
  3)小型家用电器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小型家用电器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分别为2,108.44万元、6,089.81万元、7,161.04万元和2,410.25万元。
  2019年在国内外宏观经济下行及公司传统汽车领域业务发展承压的背景下,公司主动进行业务战略调整,进一步集中力量加大小型家用电器领域的业务开拓,在莱克电气等客户的基础上,与奋达科技、中山雷泰等小型家用电器企业建立起合作关系,2019年公司实现小型家用电器类精密注塑零件收入6,089.81万元,较2018年同比增长188.83%。2019年公司小型家用电器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单价较2018年增长42.33%,主要系公司小型家用电器类传统客户飞利浦销售单价较低,2019年随着公司来自奋达科技、莱克电气、中山雷泰等相对高单价客户的收入占比提高,公司来自飞利浦的销量及收入占比均显著下降,公司小型家用电器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单价整体提高。
  2020年随着电吹风机外壳等精密注塑零件产品销售规模的增长,公司小型家用电器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实现进一步增长,较2019年同比增长17.59%。
  2021年1-6月公司小型家用电器类精密注塑零件销售收入为2,410.25万元,较2020年上半年同期下降29.86%,主要系电吹风机产品等更新换代,第3代吹风机产品仍在陆续放量过程中所致。
  (2)精密注塑模具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精密注塑模具收入分为销售模具收入及修模等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精密注塑模具产品根据应用类型分为商品模具、生产模具及摊销模具。其中,商品模具、生产模具对外销售实现收入,摊销模具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核算。
  报告期内,公司精密注塑模具收入分别为4,667.22万元、3,907.75万元、4,674.84万元和1,287.6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05%、11.27%、12.94%和7.12%。2019年,受汽车行业下行影响,新产品及模具开发进度放缓,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业务收入及占比有所下降;2020年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业务收入占比回升。
  1)精密注塑模具销售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产品主要是生产模具,用于为客户生产定制化精密注塑零件。
  ①商品模具销售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商品模具销售收入分别为336.07万元、412.31万元、415.94万元和54.76万元,占精密注塑模具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0%、10.55%、8.90%和4.25%。报告期内,公司商品模具收入整体金额相对较小,主要系商品模具仅是公司为客户进行模具开发而不涉及后续的注塑零件生产,收入实现及业务合作多具有一次性特点,不是公司的业务重心。
  ②生产模具销售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模具销售收入分别为3,733.52万元、2,959.94万元、3,890.23万元和1,122.19万元,占精密注塑模具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99%、75.75%、83.22%和87.15%。2019年,受汽车行业下行影响,公司新产品开发进度放缓,生产模具销售收入及占比有所下降;2020年,随着汽车行业景气度提高及公司小型家用电器类业务的拓展,公司生产模具销售收入及占比均显著提高。
  2)修模及其他收入情况
  公司修模及其他收入主要为修模收入,系随着客户产品型号改进或者产品质量升级、设计变更,客户针对现有生产模具进行模具修改发生的变更费用的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修模及其他收入分别为597.63万元、535.51万元、368.67万元和110.71万元,主要系各期客户因模具修改导致的修模需求不同所致。
  (3)执行传动系统组件收入情况
  执行传动系统组件是公司2020年新增业务,公司业务实现了从精密注塑零件业务向精密注塑组件业务的延伸发展,2020年公司执行传动系统组件实现收入294.50万元,2021年1-6月公司执行传动系统组件实现收入264.96万元,其中主要系为福维克生产销售的智能扫地机器人齿轮箱组件产品等。
  5、第三方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各期金额分别为143.25万元、94.11万元、51.59万元和177.3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43%、0.27%、0.14%和0.97%,占比较低。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不影响销售真实性,不构成影响发行条件事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