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发行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剩余募集资金截止时间 | 剩余募集资金(元) | 募集资金使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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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 增发A股 | 2019-01-10 | 3000.00万 | - | - | - |
| 2017-01-19 | 增发A股 | 2017-01-24 | 1160.00万 | - | - | - |
| 公告日期:2016-07-26 | 交易金额:945.00万元 | 交易进度:完成 |
| 交易标的: 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14%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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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陈照华 | ||
| 卖方:江苏润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 交易概述: 本次陈照华增持揽月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3,500,000股,占揽月科技总股本的6.14%。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股东意愿自愿增持,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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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2-06-30 | 交易金额:160.00万元 | 支付方式:其他 |
| 交易方:扬州市银光机电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担保 |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公司其它关联方 | ||
| 交易简介: 2021年8月3日,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扬州分行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小写:200万元),期限自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1月2日,借款年利率为10.62%,由张志明、戴晶、张志光、高传娣、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银光机电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1月2日到期后,揽月科技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的公司《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为解决银行逾期贷款,现扬州市银光机电有限公司向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扬州分行借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小写:16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逾期贷款,ST揽月、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张志明、戴晶、张志光、高传娣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20220630:股东大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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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2-06-13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其他 |
| 交易方:扬州揽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明,JAMES PATRICK INSSTRELL-WALKER | 交易方式:担保 |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公司其它关联方 | ||
| 交易简介: 1、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揽月模板”)、张志明、戴晶向江苏龙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诚担保公司”)出具《委托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自愿为龙诚担保公司委托扬州市江都区龙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诚小贷公司”)向扬州揽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揽月房地产公司”)发放的1,650,000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限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利率为14.4%,揽月房地产未能按期还款。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1)苏1012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揽月模板、张志明、戴晶为对揽月房地产公司借款1,650,000元及以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50,000元为本金,期限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揽月科技对上述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公司子公司揽月模板不服判决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10民终1230号,开庭时间为2022年4月13日,截止目前,尚未判决。2、2018年2月14日,公司向潘进出具《保证合同》,自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明向潘进借款2,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为1.5%,张志明未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1)苏1012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2015年12月30日,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华通脚手架有限公司、JAMESPATRICKINSSTRELL-WALKER三方签订协议,JAMESPATRICKINSSTRELL-WALKER欠南通市华通脚手架有限公司借款880,000元,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公司于2019年4月9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请求。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0)苏10民初124号,开庭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 20220613:股东大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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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公告日期:2020-09-24 | 原始质押股数:125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20-09-16至 2023-09-15 |
| 出质人:张志明 | ||
| 质权人:扬州龙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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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相关说明:
公司股东张志明质押1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43%。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7,10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5,40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期限为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质押股份用于扬州龙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向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质押权人为扬州龙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质押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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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公告日期:2020-09-24 | 原始质押股数:40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20-09-16至 2023-09-15 |
| 出质人:戴宏康 | ||
| 质权人:扬州龙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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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相关说明:
公司股东戴宏康质押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98%。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4,00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期限为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质押股份用于扬州龙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向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质押权人为扬州龙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质押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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