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简介: (1)公司因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于2017年2月3日向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进行展期,借款期限为4个月;盐山县宏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河北宏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保字第02030013号及2017年保字第02030014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均为80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2)于2017年3月18日向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委托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公司董事长刘春海、董事刘文达、刘强、盐山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保字第03180001-01号、2017年保字第03180001-02号、2017年保字第03180001-03号、2017年保字第03180001-04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均为400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7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公司以部分机器设备(账面价值10357万)做抵押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抵字第03180001-05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均为200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7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董事长刘春海以个人1200万股公司股权做质押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质字第03180001-06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均为400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7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董事长刘春海以个人房产(房权证:盐权字第1000524号)、董事刘强以个人房产(房权证:盐权字第1000522号)、刘文达以个人房产(房权证:盐权字第1000518号)做抵押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抵字第03180001-07号、2017年抵字第03180001-08号、2017年抵字第03180001-09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均为3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7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3)于2017年5月2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借款人民币999万元,借款期限11个月;董事长刘春海及其配偶赵风平于2017年5月26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040800026-2017年盐山(保)字00012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999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4)于2017年5月2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借款人民币78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董事长刘春海及其配偶赵风平于2017年5月26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040800026-2017年盐山(保)字00017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78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董事刘强以个人房产(房权证:盐权字第1000517号)做抵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040800026-2017年盐山(抵)字00017-2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均为30万人民币,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5)于2017年5月2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借款人民币149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董事长刘春海及其配偶赵风平于2017年5月26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040800026-2017年盐山(保)字00019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49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6)于2017年1月3日向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5月20日;董事长刘春海及董事刘强于2017年1月3日与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盐山县联社农信保字2017第27802017981678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70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7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董事长刘春海以个人500万股公司股权做质押与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盐)农信股权质字【2017】第27802017981677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均为70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7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7)于2017年4月28日向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和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盐山县宏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与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和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盐山县联社农信高保字2017第27802017138238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30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8)于2017年3月28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借款人民币18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沧州渤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重组保字0170301-2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85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公司董事长刘春海及其配偶赵风平提供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董事刘强、刘文达提供自然人保证反担保,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秘马乐提供自然人保证反担保,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9)于2017年1月10-16日期间5次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借款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董事长刘春海于2016年1月28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光沧最高字20160005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均为1400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以房产(房权证:盐权字第F160026号)做抵押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光沧最高抵字20160001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均为460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以土地(盐土国用(2016)字第005号)做抵押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光沧最高抵字20160002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均为230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以设备(账面价值190,861,314元)做抵押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光沧最高抵字20160003号),为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均为9000万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
20171114:股东大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