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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玉洋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于志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第6.2条、第6.3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结果如下:1.给予大连玉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2.给予于志洋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3.对邢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的上述对外担保未及时经内部程序审议并披露,构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六条第(十二)项所述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2条、《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二条、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于志洋对上述对外担保未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