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介绍

  • 主营业务:

    电视节目制作。

  • 产品类型:

    制作费、广告分成、版权、特别制作、广告代理、衍生产品、电商销售、其他

  • 产品名称:

    制作费 、 广告分成 、 版权 、 特别制作 、 广告代理 、 衍生产品 、 电商销售 、 其他

  • 经营范围: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会议服务、礼仪服务;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投资管理;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出版物零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构成分析

报告期
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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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X

单位(%) 单位(万元)
业务名称 营业收入(元) 收入比例 营业成本(元) 成本比例 主营利润(元) 利润比例 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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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常在中报、年报时披露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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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5大客户:共销售了3944.4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82.29%
  •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 黑龙江电视台
  • 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尚亦城(北京)科技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1672.90万 34.90%
黑龙江电视台
1415.09万 29.52%
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375.28万 7.83%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330.19万 6.89%
尚亦城(北京)科技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150.94万 3.15%
前5大供应商:共采购了1205.44万元,占总采购额的35.15%
  • 北京肥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北京星汉视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寿光天萨文化艺术工作室
  • 霍尔果斯领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 上海小先生文化工作室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北京肥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577.63万 16.84%
北京星汉视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62.36万 7.65%
寿光天萨文化艺术工作室
148.51万 4.33%
霍尔果斯领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117.92万 3.44%
上海小先生文化工作室
99.01万 2.89%
前5大客户:共销售了9797.2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95.55%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 眉山市新视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5596.14万 54.58%
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721.52万 16.79%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1415.09万 13.80%
眉山市新视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545.66万 5.32%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518.87万 5.06%
前5大供应商:共采购了3996.18万元,占总采购额的55.15%
  • 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黑龙江电视广告公司
  • 奥美特(天津)广告有限公司
  • 宁波高新区映真影视工作室
  • 北京舜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638.18万 22.61%
黑龙江电视广告公司
1000.00万 13.80%
奥美特(天津)广告有限公司
550.00万 7.59%
宁波高新区映真影视工作室
488.00万 6.73%
北京舜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320.00万 4.42%
前5大客户:共销售了1.10亿元,占营业收入的126.69%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云南彩天视线广告有限公司
  •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 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3878.03万 44.66%
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435.66万 28.05%
云南彩天视线广告有限公司
2200.00万 25.33%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1500.00万 17.27%
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988.00万 11.38%
前5大供应商:共采购了5889.38万元,占总采购额的65.41%
  • 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舞炫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 麦圣石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 山东佳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4854.15万 53.91%
北京舞炫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385.70万 4.28%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291.51万 3.24%
麦圣石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226.12万 2.51%
山东佳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31.90万 1.47%
前5大客户:共销售了4647.5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40.91%
  • 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 眉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北京网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1886.79万 16.61%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1855.19万 16.33%
眉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71.60万 4.15%
北京网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339.62万 2.99%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94.34万 0.83%
前5大供应商:共采购了2806.89万元,占总采购额的41.07%
  • 杭州星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军硕腾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北京舞炫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壹贰叁舞台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 北京推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杭州星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05.07万 30.80%
北京军硕腾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99.24万 4.38%
北京舞炫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174.22万 2.55%
北京壹贰叁舞台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126.00万 1.84%
北京推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2.35万 1.50%
前5大客户:共销售了4615.4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93.41%
  • 中央电视台
  • 黑龙江电视台
  • 邯郸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邯郸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安阳市旅游局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中央电视台
2373.34万 48.05%
黑龙江电视台
1415.09万 28.62%
邯郸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330.19万 6.68%
邯郸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83.02万 5.73%
安阳市旅游局
213.77万 4.33%
前5大供应商:共采购了995.13万元,占总采购额的35.33%
  • 北京雨滴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热点在线(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 北京舞炫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恒立弘源文化艺术中心
  • 北京蓝盾炫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北京雨滴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94.90万 10.47%
热点在线(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240.00万 8.52%
北京舞炫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160.00万 5.68%
北京恒立弘源文化艺术中心
150.23万 5.33%
北京蓝盾炫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150.00万 5.33%

董事会经营评述

  一、经营情况回顾  (一)商业模式  一、客户价值需求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凝聚着历史,文化开拓着未来。人们的文化需要是千差万别的,公司坚持从市场价值出发、取材满足观众根本利益的长效战略,创作的几大节目符合人类文化消费的主流,从每个个体文化消费动机出发,满足了人类文化消费最本质的、利益的需求。公司创作的节目由“浅娱乐”转化成深层次的文化娱乐,开创了文化娱乐的新模式,成为文化产业新的领头军,且形成出品必为精品的品牌价值。  二、“网台融合”的新运营模式  随着我国深惠经济进入新常态,传统产业相对过剩饱和,新产品和新业态不断涌现,融合发展。“互联网+”代表着一种新的经济形... 查看全部▼

  一、经营情况回顾
  (一)商业模式
  一、客户价值需求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凝聚着历史,文化开拓着未来。人们的文化需要是千差万别的,公司坚持从市场价值出发、取材满足观众根本利益的长效战略,创作的几大节目符合人类文化消费的主流,从每个个体文化消费动机出发,满足了人类文化消费最本质的、利益的需求。公司创作的节目由“浅娱乐”转化成深层次的文化娱乐,开创了文化娱乐的新模式,成为文化产业新的领头军,且形成出品必为精品的品牌价值。
  二、“网台融合”的新运营模式
  随着我国深惠经济进入新常态,传统产业相对过剩饱和,新产品和新业态不断涌现,融合发展。“互联网+”代表着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互联网+文化产业”意味着文化和科技的高度融合。公司适应了当代科技发展的新趋势,形成新的文化创造力和竞争力。节目运营以互联网为主战场,采用“网台融合联播”的创新播出形式,为互联网及传统电视节目的品种生态带来丰富和改变,专注以独特创意形式将空白题材转化为大众视频节目流行热点,利用全媒体创新节目营销。广告、付费收视、衍生品营销多重并举。
  目前,中国的互联网还是平台为王,但是互联网平台发展的趋势,就是最好的平台再加丰富精良的制作内容,而文化产业最容易吸引消费者的就是内容。互联网平台上文化企业以合作取代了竞争。在互联网文化领域,只有拥有高质量的文化产品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而IP资源是研发各种各样文化产品的起点与核心。IP资源的开发途径也将日益多样化,互联网正在由文字时代转为视频时代,内容为王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公司原创研发制作视频节目内容,围绕视频节目内容多元化IP孵化。前端通过与中国主流的视频商业网站及一、二线卫视,联合出品视频节目,从中获得广告、流量收益等商业价值及品牌巨大影响力,后端通过节目的收视粉丝群体养成,开展多元化的衍生产品发展。与知名品牌跨界战略合作,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发挥IP资源的经济价值,以达到节目内容IP在多领域的战略发展目的。平台规模化与资源相结合遵循了“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基本价值增长原则,规模优势增长价值和独特性增长价值。
  网络视频付费用户规模化及快速增长是现阶段内容价格提升的主动力。基于促进付费用户增长,新媒体播放平台对大顶级剧作的采购需求不断升高,单季采购价格高于电视平台已经成为常态,在播放顺序上已向新媒体平台倾斜。预计未来这一趋势将更加明显。同时,单一IP授权给多个开发方进行多种独立内容创作的常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求,IP的开发模式已经从分散式、变现为主向结构化、体系化转变。
  三、公司核心竞争力
  人才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核心,是视频内容供应商团队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本质上是人的创造性活动。公司全面创新了管理机制,善聚善用各类人才,着力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实力文化通过多年积累,拥有视频内容生产所需的策划创意、导演执行、视觉设计、后期剪辑、制片统筹、运营管理等全过程优秀人才,形成了一支年轻、稳定、富有经验的团队。主创人员的平均年龄不足四十岁,多数拥有担任电视媒体重要岗位、重要节目主创的从业经历,平均从业超过十五年,合作共事期超过十年。公司的所有产品均为自有知识产权原创作品。
  四、盈利模式与采购模式
  (一)盈利模式
  公司专注于全媒体视频节目制作业务的创意、策划、组织、制作和推广,主营业务是以原创文化IP辐射形成的各类视频节目及高附加值的衍生品。
  1、节目制作模式
  节目制作分两种形式,一是定制型制作,即公司为特定客户量身定做全媒体的视频制作服务,公司与客户的服务方式为公司向客户收取固定的制作费,整个项目的创意研发、策划组织、制作以及推广的全部工作由公司负责,客户向公司采购定制化的成品;二是联合制作,双方或多方共同投入制作节目,项目的创意研发、策划组织、制作等工作由公司负责,公司完全拥有或共同拥有节目的模式权,公司拥有节目独立的知识产权。
  2、广告分成模式
  广告分成模式即公司与合作平台共同招商,分享项目产品在播出平台上取得的广告收益的模式。公司依然负责项目的创意、策划组织、制作以及推广的全部工作。此种业务模式中,公司不与客户签署固定金额的合同,待项目完成结算后再根据核算后的总收入按照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分享整个项目收益,在合作机制上,双方约定以广告分成确定项目的营业收入,广告分成包括节目冠名权、贴片广告和中插广告的收入。
  3、版权售卖模式
  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创意研发、策划组织、制作以及推广的全部工作,拥有节目独立的知识产权。将节目视频或音频售卖给各大音视频网络平台、卫视及电台,取得版权售卖收入。
  4、广告代理收入
  由公司直签的节目招商客户下单金额,包括直签的节目冠名、行业赞助、联合赞助及平台的广告返点收入。
  5、衍生产品及品牌授权
  公司拥有自主创意、策划的节目的资产权属,将通过对优质IP资源的开发及整合,产生一系列衍生品,包括:各类广告业务(配合节目招商)、图书业务、授权业务(例如冠名授权、品牌授权等)、其它业务(包括委托制作节目、官方定制节目、赛事活动等)等多种层次下的衍生产品。
  6、电商结算收入
  公司通过在有赞微商城、抖音、淘宝等电商平台上开设线上店铺,公司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销售,提供配送及退换货服务等。终端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下单,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电商平台支付货款后,公司确认订单后发货,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收取货款,并根据需要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公司确认收入。
  (二)采购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根据项目预算实施。供应商的采购均围绕项目制作需求进行定制化采购,包括制作采购(灯光、舞美、道具、转传系统服务等)、租赁场地以及其他(劳务、交通、餐饮、住宿等)。公司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立项后,制定编制详细可行的项目预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的进度进行预算管控。公司在预算范围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预算外采购支出需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公司外部采购根据采购内容差异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劳务、餐饮及住宿一般采用现金结算,与公司常年合作提供制作服务的公司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一般采用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
  报告期内公司的商业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社会责任
  (一)精准扶贫工作情况
  (二)其他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