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维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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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要事件

2025-12-10 发布公告:
2025-12-10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25-11-24 发布公告:
2025-11-10 发布公告:
2025-11-10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补充确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5-10-24 发布公告:
2025-10-17 发布公告: 《新疆-辅导进展情况报告-关于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十一期)》
2025-08-26 分配预案: 详情>> 2025年中报分配方案:不分配不转增,方案进度:董事会通过
2025-08-26 业绩披露: 详情>> 2025年中报每股收益0.62元,净利润1616.61万元,同比去年增长-60.72%
2025-08-26 股东人数变化:
2025-06-11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2025-05-21 分配预案: 详情>> 2024年年报分配方案:不分配不转增,方案进度:股东大会通过
2025-05-21 股东大会: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25-04-30 业绩披露: 详情>> 2024年年报每股收益2.44元,净利润6362.91万元,同比去年增长16.91%
2025-04-30 股东人数变化:
2025-04-30 参控公司:

高管持股变动

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股东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担保明细

全部
序 号:1 担保金额:3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至-
担 保 方:蒋敏丽,吴志豪,新疆吴氏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1 担保金额:3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至-
担 保 方:蒋敏丽,吴志豪,新疆吴氏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违规处理

公告日期:2024-11-08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董事长吴志豪,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李海燕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和田维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董事长吴志豪、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李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你方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特此告诫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公告日期:2024-09-0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吴志豪,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李海燕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吴志豪、李海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日期:2023-03-08 处罚金额:1.58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行政处罚
处理人: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58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