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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一)对于上述“一、(一)”事项,灌南县环保局认为,纽泰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于2016年7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纽泰科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纽泰科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环保手续,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不得进行固废焚烧炉项目的使用。 (二)对于上述“一、(二)”事项,灌南县环保局认为,纽泰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于2016年9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纽泰科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环保手续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