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说明:
天宏股份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构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六条所述的违规对外担保。天宏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对天宏股份的上述行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的刘会同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4.4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出如下决定:对天宏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刘会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