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以供应链物流为基础、供应链贸易为延伸的服务。
供应链物流、供应链贸易
多式联运 、 公路运输 、 大宗商品贸易
道路货物运输;仓储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批发零售交通运输设备、汽车零配件、建筑材料、水泥、煤炭、铝粉、铝锭;设备租赁,汽车租赁;皮棉销售;集装箱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货物管理活动;其他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营业收入 X
| 业务名称 | 营业收入(元) | 收入比例 | 营业成本(元) | 成本比例 | 主营利润(元) | 利润比例 | 毛利率 | |
|---|---|---|---|---|---|---|---|---|
加载中... |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含子公 |
2.46亿 | 25.30% |
| 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含子公 |
2.46亿 | 25.30% |
|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
1.53亿 | 15.77% |
|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
1.53亿 | 15.77% |
| 客户三 |
1.18亿 | 12.14% |
| 客户三 |
1.18亿 | 12.14% |
| 客户四 |
7678.01万 | 7.91% |
| 客户四 |
7678.01万 | 7.91% |
| 客户五 |
5980.11万 | 6.16% |
| 客户五 |
5980.11万 | 6.16%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 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含子公 |
1.68亿 | 18.95% |
| 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含子公 |
1.68亿 | 18.95% |
| 供应商二 |
1.48亿 | 16.69% |
| 供应商二 |
1.48亿 | 16.69% |
| 供应商三 |
1.43亿 | 16.04% |
| 供应商三 |
1.43亿 | 16.04% |
| 供应商四 |
1.33亿 | 15.01% |
| 供应商四 |
1.33亿 | 15.01% |
| 供应商五 |
5331.56万 | 6.00% |
| 供应商五 |
5331.56万 | 6.00%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2.27亿 | 27.86% |
| 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2.27亿 | 27.86% |
|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51亿 | 18.53% |
|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51亿 | 18.53% |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
1.17亿 | 14.32% |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
1.17亿 | 14.32% |
| 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562.56万 | 3.14% |
| 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562.56万 | 3.14% |
| 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2405.14万 | 2.95% |
| 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2405.14万 | 2.95%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 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36亿 | 18.96% |
| 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36亿 | 18.96% |
| 昌吉市信捷诚达物流有限公司 |
9136.39万 | 12.71% |
| 昌吉市信捷诚达物流有限公司 |
9136.39万 | 12.71% |
| 昌吉华新宏源物流有限公司 |
4211.07万 | 5.86% |
| 昌吉华新宏源物流有限公司 |
4211.07万 | 5.86% |
| 吉木萨尔县铭霸物流商贸有限公司 |
3730.26万 | 5.19% |
| 吉木萨尔县铭霸物流商贸有限公司 |
3730.26万 | 5.19% |
| 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 |
3415.62万 | 4.75% |
| 吉木萨尔县疆城物流有限公司 |
3415.62万 | 4.75%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2.22亿 | 33.72% |
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2.22亿 | 33.72% |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39亿 | 21.06% |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39亿 | 21.06%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
1.21亿 | 18.36%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
1.21亿 | 18.36% |
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5301.26万 | 8.04% |
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5301.26万 | 8.04% |
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549.71万 | 2.35% |
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549.71万 | 2.35% |
(一)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1、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情况
公司是以大宗物流为主的供应链服务商,已形成以供应链物流为基础、供应链贸易为延伸的核心业务板块。经过多年积累和对供应链综合服务模式的努力探索与创新,公司已在煤炭、石灰石等大宗物流领域,建立了具有疆内领先优势的供应链服务体系。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66,079.48万元、211,494.37万元及247,231.87万元,公司营业收入呈增长趋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40%、98.88%和99.39%,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2、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供应链物流及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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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1、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情况
公司是以大宗物流为主的供应链服务商,已形成以供应链物流为基础、供应链贸易为延伸的核心业务板块。经过多年积累和对供应链综合服务模式的努力探索与创新,公司已在煤炭、石灰石等大宗物流领域,建立了具有疆内领先优势的供应链服务体系。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66,079.48万元、211,494.37万元及247,231.87万元,公司营业收入呈增长趋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40%、98.88%和99.39%,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2、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供应链物流及供应链贸易,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165,078.22万元、209,120.13万元及245,732.5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
(1)供应链物流
公司主要业务为供应链物流,报告期内收入金额分别为135,322.16万元、175,160.28万元及173,096.81万元,该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最大。
①供应链物流业务收入增长原因
2018-2019年度,公司供应链物流业务持续增长主要是由于:
A、新疆经济发展,扩大市场规模
201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发展的概念。其中,“一带”指连接亚太、中亚和欧洲各国的丝绸之路经济带,陆上丝绸之路使中国和沿线各国之间建立经济合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原料供给。
新疆作为陆上丝绸之路的经济核心区,拥有与中亚各国地理位置相近的区位优势,有望作为我国西部门户发展同中亚和欧洲各国间的贸易往来。新疆是我国的资源大省,疆内主要出产物资是煤炭、石油、钢铁、矿石、化工产品、棉花等大宗物资。大力发展能源与资源产业是新疆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因而疆内物流市场以大宗物资物流需求为主。由于疆内矿点较为分散,新疆物流业在商贸往来过程中起到了批量运输、集中存储、按需组合、及时配送的作用,帮助供应链上下游提升响应效率,直接促进新疆经济发展。
2014年至2019年,新疆地区生产总值由9,195.9亿元增长到13,597.1亿元。新疆地区货运量逐年上升,从2012年的58,794万吨增长至2019年的100,062.96万吨,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扩大。
公司系新疆首家民营“国家5A级物流企业”,深耕疆内物流市场,随着疆内经济发展不断带动大宗物流市场规模扩大,公司的营业收入持续增加。
B、产业政策利好,助力行业升级
为促进物流行业发展,国家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产业政策,鼓励物流枢纽建设,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广泛应用。
2019年8月15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的通知》(发改基础[2019]1333号),指出要加快通道和物流设施建设,大力提升运输能力和物流发展质量效率,深化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交通、物流、商贸、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交通便捷、物流高效、贸易便利、产业繁荣、机制科学、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西部陆海新通道。通知还指出,要引导物流企业集群发展,有序推动干线运输、多式联运、仓储物流等资源集聚,鼓励港口和航运、铁路运输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等以资本融合、资源共享为纽带,组建多式联运专业化经营主体。
产业政策利好社会物流服务要素融合、升级、共享,公司始终关注主要经营地物流基础设施情况,整合社会物流服务要素资源,开拓物流路线通道、探索物流枢纽建设、规划物流网络布局,发挥公司自营车队规模大、服务优的特色,以及调度快、效率高的外协车辆组织能力,不断提升供应链物流服务效率,提升物流服务覆盖面与服务量。
C、深耕大宗物流,提升服务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深耕疆内物流运输,拥有多式联运与公路运输相互补的综合物流服务能力。公司系疆内较早进入多式联运领域的服务商,通过优化公路与铁路联合运输的现场调度与管理方式,与疆内铁路运营方、场站运营方建立了合作,能够根据客户要求,设计并实施多式联运物流解决方案。在公路运输方面,公司自营车辆较为充沛的运力可保障运输车辆的快速调度,便于将自营车辆在上货区、运输路段、卸货区形成节点化专业分工,缩短装卸货等待时间,提升现场作业效率,亦能够以自营车辆带动外协车辆开展业务,形成“滚雪球效应”。
公司结合多年来在疆内提供供应链服务的经验,以运力调拨数字化、运力维护精细化为核心,创造性地推出运营效益数字化管控模式,依托运营设备上安装的智慧物流物联网工具,对自营车辆周转量和单车收益进行标准化考核,并结合一线调度导入场站集装箱周转数据,灵活调拨起运地至场站的公路短距离运输,推动大宗物资矿点从坑口发货到场站发货,提升矿点大宗物资供给的响应效率,扩大公司在关键物流节点的业务份额。
公司始终以充分理解客户的供应链特点为基础,将高效完成“门到门”大宗物流运输的目标,嵌入到对供应链供给方至需求方全程安全、规范、可控的流程化需求中,考虑不同服务模式下的综合效率和成本,设计出符合客户供应链特色的个性化物流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实现供应链管理的降本增效,不断拓展服务老客户的深度,拓展新客户的广度,因而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加。
2020年度,公司供应链物流业务同比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新疆经历多轮疫情,客户因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更关注运输成本的有效控制,多式联运需求因铁路运费上升转为公路长距离运输。受限于各类车辆在跨片区运营时接受防疫检查频次增多,使得位于交通要塞的路段尤为拥堵,影响了公司调拨车辆的效率及周转量,尽管公司加大了外协运力采购,仍无法完全满足客户多式联运向公路长距离运输转变的需求,因而2020年全年供应链物流收入有所下降。
②供应链物流业务运输货物品类
报告期内,公司供应链物流业务运输货物的分类及其收入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供应链物流业务运输货物以煤炭为主,报告期各期占比较为稳定,下游需求波动风险较小。
③供应链物流业务运输路线
报告期内,公司供应链物流业务运输核心项目路线的始发片区、终点片区及各项目收入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供应链物流业务运输核心项目路线收入累计占比均在95%左右,运输线路较为固定,始发和终点片区不存在重大异常。
(2)供应链贸易业务
公司供应链贸易业务因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导致存在两种收入确认政策:
①总额法
公司将大宗商品需求整合,发挥公司拥有配套供应链物流服务能力的平台优势,自主选择供应商开展平台化采购,实际承担商品质量及价格波动风险,视客户需求结合物流服务,运至客户处,经客户检验合格并签收后确认收入实现,以结算单上记载的数量及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全额确认收入。
②净额法
公司将大宗商品需求整合,在不承担货品质量与价格波动风险的前提下,视客户需求结合物流服务,运至客户指定地点,实现销售,公司按净额法确认和列报收入。
执行新收入准则前,总额法下,就商品售价与运价分别报价的贸易,公司将供应链贸易服务中销售商品与支撑贸易的物流服务分别确认收入;就售价包含运价的贸易,公司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公司根据供应链贸易合同条款,如供应链贸易所销售商品的控制权在公司运输至指定地点时才转移给客户,公司将销售商品和支撑贸易的运输活动视为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此外,当供应链贸易合同的履行取决于与之相对应的供应链物流合同履行情况时,公司根据新收入准则进行了合同合并。
公司供应链贸易系供应链物流业务的重要延伸。公司在疆内开展大宗物资供应链物流的过程中,发现客户有物流与贸易相结合降低供应链成本的切实需求,部分矿区地处偏僻且周边道路运输配套较差,使得开采方亦有与具备物流服务能力的企业开展贸易业务合作的动力。公司在疆内通过供应链贸易与供应链物流业务的融合,共享信息及客户资源,通过供应链贸易促进供应链物流的发展。公司在疆外根据当地市场特点,推行运贸结合的经营理念,正逐步探索扩大疆外市场的业务规模。
公司坚持疆内以贸促运、疆外运贸结合的战略,依托公司为客户提供物流服务的基础,根据客户供应链对大宗商品的需求,支持性地开展供应链贸易业务,使之与供应链物流相配套,并厘清客户对所需大宗物资的采购渠道,将公司供应链物流服务嵌入客户各采购渠道的运输环节,以提升公司供应链服务占客户需求的比例。报告期内供应链贸易收入金额分别为29,319.56万元、33,239.18万元及72,035.71万元。2020年供应链贸易收入上升,一方面系售价包含运价的贸易收入,售价与运价分别报价的贸易在新收入准则下合同合并后相应的物流履约收入增加所致,另一方面系贸易商品规模及售价随行就市上升所致。
3、主营业务收入区域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大部分来自于疆内,报告期内来自疆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4.06%、87.91%及93.19%。公司自成立以来,深耕疆内供应链业务,是疆内较早拥有多式联运与公路运输相互补的综合供应链物流体系的服务商。一方面,公司凭借全流程运输组织协调能力,为客户提供最优的运输方案,充分发挥公司自营车辆片区化调拨、节点化分工与数字化管控的优势,提高运营效率;另一方面,依托与疆内铁路运营方、场站运营方、外协承运商的业务基础,业务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建立了良好的服务口碑,积累了优质的客户资源。公司2018年设立了子公司平山远景和安徽九洲,平山远景主要负责京津冀地区的业务开拓,安徽九洲主要负责安徽及周边地区的业务开拓。
4、主营业务服务量
(1)供应链物流服务量
公司供应链物流2020年、2019年、2018年的服务量分别为529,681.13万吨*公里、574,537.49万吨*公里、437,928.06万吨*公里。
凭借疆内较早进入多式联运领域的先发优势,依托规模大、服务优的自营车队,以及与疆内铁路运营方、场站运营方、外协承运商的业务基础,公司多式联运服务量从2018年的145,154.18万吨*公里增长至2019年的282,230.47万吨*公里。
2020年,尽管上半年受疫情影响,长距离公路运输因防疫要求在实施中存在客观难度,客户提前储备煤炭以应对疫情的不确定性,多式联运因其效率优势,需求同比激增,然而多式联运成本的上升与客户控制供应链成本的迫切需求,使得下半年倾向于选择公路长距离运输的需求增加,导致2020年全年多式联运服务量较2019年有所下降。
公司多式联运与公路运输相互补的供应链物流体系,能够及时响应客户综合考虑效率与成本下供应链物流模式偏好的改变。公司的公路运输和多式联运是紧密互补的,这使得公司供应链物流业务能够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覆盖铁路干线无法到达、铁路运输不经济的区域,2019年与2018年公路运输服务量基本持平。
2020年,依托公司自营车辆管控能力,与对外协车辆的现场调度组织,在确保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应对下半年倾向于选择公路长距离运输的需求增加,公路运输达到315,973.44万吨*公里。然而,随着2020年下半年疆内局部疫情突发,各类车辆在跨片区运营时,驾驶员及车辆接受防疫检查频次逐步增多,客观上使得位于交通要塞的路段尤为拥堵,降低了公司自营车辆的运力利用率及周转量,使得公司2020年供应链物流服务量整体有所下降。
(2)供应链贸易商品销售量
公司始终坚持疆内以贸促运、疆外运贸结合的战略,以无仓储模式开展贸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拓展品类,整体贸易商品的交付周期不长。报告期内,疆内沫煤销量持续增长,其余品种销量波动,主要是客户需求变动及公司业务开拓所致。
5、主营业务收入季节变动情况如下:
2018年至2019年,由于新疆地区冬季供暖,煤炭需求上升,故下游用煤企业会在9月初开始增加冬季储煤量,储煤及用煤量增加会延续到次年春节前,因此公司该段期间的主营业务收入较高。
2020年,公司下游客户考虑到疫情形势的不确定性,于一季度提前储备供电供暖、恢复生产的必备原料,疆内中小型物流企业难以保障运力稳定,公司在防疫要求下优化物流解决方案,确保自营车辆正常运营,加大通过网络货运平台采购外协承运服务的力度,以公司现场组织调度能力,促进疆内闲散社会车辆在达到防疫要求前提下复工复运,公司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较往年同期有显著增长。因客户提前储备煤炭,导致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较2019年有所下降,四季度显著回升。
6、其他业务收入构成情况
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集装箱租赁及车辆租赁收入。报告期内,其他业务
2018年10月前,开展多式联运的供应链物流服务商需自行购置、管理、维修集装箱,以作为多式联运的基本运输单元,确保各运输环节衔接紧凑。为促进铁路发运集装箱资源共享、统一管理、集中调配,疆内铁路部门自2018年10月起统管集装箱,由铁路部门先行租入各物流企业的集装箱,再根据各企业铁路发运情况租出集装箱,租入租出分别计价。因此,公司2018-2019年集装箱租赁收入有所增加,2020年因集装箱周转率有所下降而降低。
公司报告期内车辆租赁收入主要包括共享挂车租赁收入、闲置车辆临时租出收入,报告期持续下降。
7、第三方回款
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分别为7,064.60万元、14,811.54万元及20,369.7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5%、7.00%及8.24%,占比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主要系:①公司客户集团内部资金统筹安排,通过其所属集团内公司代为付款;②公司通过应收账款保理取得回款。
公司第三方回款符合自身经营特点,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第三方回款具有合理性,相应的营业收入具有真实性。
8、跨期合同(订单)的执行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1)报告期内公司合同(订单)的执行存在跨期的情况,收入确认不存在跨期的情况
由于公司在年末存在未执行完毕的供应链物流业务或者供应链贸易业务,因此公司在合同(订单)的执行上存在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将尚未完成的运输服务成本在“存货-在途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对于已经发出尚未结算的商品,公司在“存货-库存商品”中进行核算。
对于上述跨期执行的合同(订单),公司严格执行收入确认原则,即期末尚未完成的供应链物流服务,公司在期后实际完成拉运取得客户签章确认的运输磅单或运输明细后确认收入;期末未结算的供应链贸易销售商品,公司在期后取得经客户盖章确认的结算单后确认收入。
报告期各期,在执行中存在跨期情形的合同(订单)期后确认收入金额如下所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订单)均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均在满足收入确认原则的条件后确认收入,占报告期各期收入总额比例较小,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人为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
对于供应链物流业务,公司取得客户签章确认的运输磅单或运输明细后确认收入,对于供应链贸易业务,公司取得客户结算单后确认收入,其他辅助服务,公司取得客户结算单据或者按照服务完成所属期间分期确认收入,公司严格按照收入确认政策确认收入的实现。
公司销售收入相关岗位均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的签订与审批、运输的计划、调度与组织拉运、运输磅单的归集与记录、收入的确认与开票、对账与收款等等内部控制环节明确了各自的权责、相互制约要求与措施及处罚规定,公司按照收入核算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报告期内,公司均按照销售与收款相关内部控制流程保证收入确认真实、准确与完整性。
公司收入确认时间点明确,确认依据充分,销售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通过人为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