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电视剧、电影等视频节目的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业务和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
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业务、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
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业务 、 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
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电影摄制服务;文艺创作;票务代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百货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电影发行;电影放映;演出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营业收入 X
| 业务名称 | 营业收入(元) | 收入比例 | 营业成本(元) | 成本比例 | 主营利润(元) | 利润比例 | 毛利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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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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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5745.13万 | 20.99% |
|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
4562.88万 | 16.67% |
| 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 |
3378.96万 | 12.35% |
|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2984.85万 | 10.91% |
|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
1088.13万 | 3.98%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 Viacom International |
1.06亿 | 64.14% |
| 长沙锤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764.15万 | 4.61% |
| Hasbro Consumer Prod |
675.76万 | 4.08% |
| 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 |
557.16万 | 3.36% |
| Regency Entertainmen |
526.89万 | 3.18%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1.64亿 | 25.22% |
| 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 |
9951.59万 | 15.28% |
|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
9261.82万 | 14.22% |
|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6944.68万 | 10.67% |
| Google Ireland Limit |
2084.94万 | 3.20%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 Viacom International |
2.27亿 | 60.02% |
| 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 |
1289.37万 | 3.40% |
| Hasbro Consumer Prod |
710.47万 | 1.88% |
| Regency Entertainmen |
606.29万 | 1.60% |
| DHX Worldwide Limite |
551.16万 | 1.45%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1.61亿 | 29.37% |
| 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 |
7936.24万 | 14.45% |
|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
3805.73万 | 6.93% |
| 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3043.52万 | 5.54% |
|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2574.30万 | 4.69%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 Viacom International |
1.64亿 | 45.21% |
| 广州原创动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2721.03万 | 7.49% |
| 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 |
1394.33万 | 3.84% |
| 广州蝶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973.51万 | 2.68% |
|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分公司 |
950.00万 | 2.62%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客户一 |
8787.18万 | 32.34% |
| 客户一 |
8787.18万 | 32.34% |
| 客户二 |
3253.24万 | 11.97% |
| 客户二 |
3253.24万 | 11.97% |
| 客户三 |
2667.04万 | 9.81% |
| 客户三 |
2667.04万 | 9.81% |
| 客户四 |
2615.85万 | 9.63% |
| 客户四 |
2615.85万 | 9.63% |
| 客户五 |
1742.37万 | 6.41% |
| 客户五 |
1742.37万 | 6.41%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9540.57万 | 40.93% |
|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9540.57万 | 40.93% |
|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3989.63万 | 17.12% |
|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3989.63万 | 17.12% |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2620.47万 | 11.24% |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2620.47万 | 11.24% |
|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
1471.21万 | 6.31% |
|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
1471.21万 | 6.31% |
|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
858.60万 | 3.68% |
|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
858.60万 | 3.68%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 北京戎音广告有限公司 |
3363.91万 | 26.18% |
| 北京戎音广告有限公司 |
3363.91万 | 26.18% |
| 华盟(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2830.19万 | 22.03% |
| 华盟(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2830.19万 | 22.03% |
| 陕西壹线影业有限公司 |
1037.74万 | 8.08% |
| 陕西壹线影业有限公司 |
1037.74万 | 8.08% |
| 华视友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
566.04万 | 4.41% |
| 华视友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
566.04万 | 4.41% |
| 海宁红橙传媒有限公司 |
564.15万 | 4.39% |
| 海宁红橙传媒有限公司 |
564.15万 | 4.39% |
一、主要业务、产品或服务 (一)主营业务 截至2024年12月末,公司已积累了7.26万小时的视频节目储备,内容涵盖动漫、电视剧、电影、综艺、纪录片等多维度视听资源,并全面覆盖了互联网视频平台、IPTV运营商、OTTTV运营商、数字电视运营商和三大电信运营商视频平台等全渠道下游新媒体终端,是行业内领先的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和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商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数字经济产业中的“04数字要素驱动业”之“数字内容与媒体”领域,系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以践行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经营成果和行业地... 查看全部▼
一、主要业务、产品或服务
(一)主营业务
截至2024年12月末,公司已积累了7.26万小时的视频节目储备,内容涵盖动漫、电视剧、电影、综艺、纪录片等多维度视听资源,并全面覆盖了互联网视频平台、IPTV运营商、OTTTV运营商、数字电视运营商和三大电信运营商视频平台等全渠道下游新媒体终端,是行业内领先的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和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商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数字经济产业中的“04数字要素驱动业”之“数字内容与媒体”领域,系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以践行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经营成果和行业地位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肯定。
经商务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共同认定,公司于2023年及2025年连续获得“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及“2025-2026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荣誉。经上海市商务委评审,公司获得“2023年度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经典影视剧集出海)”的认定。2023年公司被上海市版权局授予“版权优势单位”称号。2022年公司获得上海市委宣传部主管的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会颁发的“上海文化企业十佳”荣誉。经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评定,公司2021年度至2024年度连续四年的社会效益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公司的行业地位也得到了相关行业协会的充分认可。作为网络视听领域唯一的国家级行业组织,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已出具说明,认定森宇股份已积累了大量丰富、优质的内容,挖掘并持有较多头部视频版权,视频资源储备在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已成为行业内领先的新媒体版权分销和新媒体内容提供商之一,系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二)、产品或服务
1、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业务
在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业务中,公司自视频节目出品方或其他版权持有者处购得数字版权后形成版权内容库,再根据版权的题材、内容、授权期限等要素对其进行整合后,基于不同客户的具体需求以单片或集合的形式对外出售,从而获得数字版权分销收入。凭借丰富的视频节目资源储备,公司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业务已覆盖包括腾讯、爱奇艺、芒果、优酷、哔哩哔哩、抖音、快手、搜狐等主流新媒体互联网视频平台以及移动端视频媒体。
自成立以来,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公司采购或分销的较有影响力的数字版权还包括《汪汪队立大功》《小猪佩奇》《海绵宝宝》《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鸡毛信》《加油吧!三二班》《大王日记》《在那遥远的地方》《睡衣小英雄》《海底小纵队》《帕丁顿熊的冒险之旅》《喜羊羊与灰太狼之勇闯四季城》《彩虹轻骑队》《克蕾欧与小酷》等动漫,《新白娘子传奇》《香蜜沉沉烬如霜》《神雕侠侣》《笑傲江湖》《大汉天子》《宰相刘罗锅》《开封府》《开国元勋朱德》《云飞丝路天》《风再起时》《小楼又东风》《飞哥大英雄》《炊事班的故事》等电视剧,以及《八月未央》《建军大业》《夏洛特烦恼》《羞羞的铁拳》《廉政风云》《哆啦A梦:伴我同行》《之霸王龙在行动》《聪明的一休之反斗公主》《解救吾先生》《导火线》《叫我郑先生》《摩登年代》等电影。
公司采购或分销的代表性新媒体数字版权
电视剧、纪录片版权
《汪汪队立大功》
2、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
在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中,公司的主要客户为IPTV运营商、OTTTV运营商、数字电视运营商和三大电信运营商视频平台。公司在客户设立的特定节目专区内根据市场热度和用户需求投放相关视频节目,并提供内容策划、宣传和推广等服务。客户根据公司提供的视频节目数量、质量以及用户点击量等向公司支付数字内容提供业务的分成收入。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IPTV数字内容提供业务已覆盖22个省市自治区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运营商,主要客户包括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广电荔枝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新媒体有限公司等;公司OTTTV数字内容提供业务已覆盖小米、海信、康佳、华为等境内主要智能终端厂商;公司数字电视内容提供业务已覆盖11个省市自治区,主要客户包括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融媒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耀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移动端数字内容提供业务已全方位覆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三大电信运营商视频平台。
公司在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中亦秉承“传播正能量,创造新价值”的理念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宗旨,始终注重社会效益、坚持突出文化内涵、不断推动内容升级、持续开展产品创新。国庆期间,公司曾在广西有线、陕西IPTV、华为、酷开等平台策划上线“每天有每天的快乐今天是祖国生日快乐”专题并投放了《西游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等动漫节目,让孩子们在和平年代,心怀感恩,唯有祖国强大,才有今日盛世。2024年巴黎奥运会期间,公司曾在酷开、未来、OPPO、华为等平台策划上线“小小奥运迷一起探索奥运世界”,鼓励孩子们学习敢于拼搏和永不服输的奥运精神。杭州亚运会期间,公司曾在北京IPTV、重庆电信IPTV、华为OTTTV、极米投影、雷鸟OTTTV、风行等多平台策划并上线“喜迎亚运会一起向未来”专题并投放《小品一家人之篮球小将》等动漫,宣传亚运会相关知识并引导少年儿童学习敢于拼搏的运动精神。建党节期间,公司曾在吉林IPTV策划上线了“记忆传千古英雄赞歌永流传”专题,献礼建党103周年。北京冬奥会期间,公司曾在广东IPTV策划了“冰雪运动全知道”专题,下设“冬奥冷知识”、“北京冬奥很有料”和“冰雪一起看”子专题,借助热门动漫卡通形象,增强少年儿童的冰雪趣味并普及冬奥会的相关知识。重阳节和清明节期间,公司曾在广西有线开展“暖暖秋日情,佳节又思亲”和“春田羊羊踏青会”主题专栏并投放了《奶瓶小星》《爆笑两姐妹》等以温馨家庭为题材的动漫以及《喜羊羊与灰太狼之深海历险记》《喜羊羊与灰太狼之原始世界历险记》等视频资源,以生动有趣的方式使少儿进一步了解中华传统节日风俗文化。建军节期间,公司曾在广东IPTV策划了“守卫家国山河致敬中国军人”专题并投放了《小兵杨来西》《那年那兔那些事》《可爱的中国》等动漫视频,劳动节期间,公司曾在广东IPTV、山西IPTV、海信OTTTV等平台开展“我是劳动小标兵”等节日专题策划,在寓教于乐中让少儿观众懂得劳动最光荣的传统美德。母亲节和父亲节期间,公司曾在广东IPTV、河南IPTV、广东有线以及华为OTTTV等平台策划“乘风破浪的超人妈妈”、“妈妈的99种魔法感谢您陪我长大”、“那个超级英雄该我来保护你了”及“爸爸长大后我想成为你”等专题并投放《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智能小当家第二季》《小狗一家》等视频剧集,引导青少年懂得爱与感恩。暑假期间,公司曾在广东IPTV策划了“最美毕业季”专题并投放了《贝乐虎入园记》等视频资源,与观众共同追忆美好校园时光。
二、商业模式
(一)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业务
1、采购模式
在视频节目的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领域,根据视频节目的类型,公司设立动漫事业部、电视剧事业部、电影事业部和战略事业部从事各自领域的数字版权分销业务,各部门均设有专门人员负责相应数字版权的采购事宜。公司已建立规范且完善的采购流程,对采购的各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1)市场信息收集
公司采购人员通过前期建立的上游业务关系、不定时走访出品方,或从电视节、电影节、动漫展、公开信息、专业机构等多种渠道对市场信息进行收集和筛选。对于新出品的视频节目,采购人员主要了解新片计划、拍摄制作信息等动态,从而前瞻性地对采购机会和计划进行筹划安排。对于非新出品的视频节目,公司采购人员主要了解其当前的被授权方、授权期及到期后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续期意向等信息并对市场动态持续跟进,以便在当前授权期临期时把握时机获得采购机会。
(2)部门内部评估
对于意向采购版权,公司动漫、电视剧、电影和战略事业部在了解采购价格后,通常会根据下游客户对相似版权的历史采购价格情况预估分销收入及其实现形式,结合意向版权当下的市场情况,包括社会价值、内容题材、主创团队、受众群体、权利范围、授权期限、出品年代、热度和播放平台、清晰度以及IP价值等多维度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参考公司采购相似版权价格、测算预期收益或预期票房等方式,预估其采购价格区间,继而与供应商报价进行比较以决定是否直接采购,或与供应商就价格和条款进行进一步的商务谈判,或放弃采购,如有异议可提交评估委员会做进一步评估。
(3)评估委员会评估
公司评估委员会主要由中高级管理团队组成,主要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各事业部负责人等。对于预测收益较低但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意向采购版权,评估委员会将综合评估并判断该版权是否符合公司未来版权储备发展规划,在兼顾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的情况下决定是否予以采购。
(4)条款审核与审批
对于通过商务谈判的拟采购数字版权,由各事业部采购人员发起审批流程,经事业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公司法务将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将对合同付款条件进行审核,并最终由管理层履行审批权限决定是否签署合同发起采购。
(5)签署采购合同并审核版权链文件
对于签署采购合同的版权,公司的法务团队根据合同约定核查其版权链文件是否完整、版权归属是否明晰、相应授权是否合规。版权链文件通常包括数字版权的发行或公映许可证以及授权书等,用以证明数字版权等的合法权利归属及授权情况,一旦发现版权链存在瑕疵的情形,公司将要求供应商补充相关文件,或不予以采购,从而减少或避免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潜在版权纠纷。
(6)介质交付及审核
对于收到的版权介质,公司的技术团队将对介质的画面及声音质量、清晰度及内容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不满足审核要求的版权介质,公司将要求供应商予以修正或退回版权介质。
(7)结算付款
公司的采购付款政策主要根据特定版权的具体情况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公司通常与供应商约定,在采购协议签署、版权文件及介质交付、下游平台上线等不同时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期结算付款,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付款节点及支付比例有所不同。
(8)版权续期
在授权期结束前,公司通常会结合授权期内的数字版权分销、下游平台播出等情况,结合当前市场,根据上述采购流程进行重新评估后决定续期的采购价格区间,与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并做出采购决策。
2、销售模式
在视频节目的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业务中,公司根据版权的题材、内容、授权期限等要素对其进行整合,再基于不同客户的具体需求以单片或集合的形式对外出售。
(1)客户信息收集与需求沟通
公司销售人员通过不定期走访下游平台并进行沟通、了解公开信息等方式持续跟踪客户当前版权采购需求及未来版权采购计划,从而及时把握业务机会以实现潜在版权销售。
(2)数字版权推介
根据了解的客户需求,公司从版权资源储备库中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数字版权或在市场寻找并购买相关版权,以单片或集合的形式推介给客户。
(3)销售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
根据特定版权的具体情况结合前期沟通,公司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确定授权费用、授权方式、授权期限、授权范围及结算方式等合同条款,经履行公司审批流程后签订合同。
(4)版权链文件及介质交付
对于已签署销售合同的版权,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该版权的版权链文件及版权介质,下游客户将对交付的版权链文件及介质进行审核。
(5)销售收款
公司通常与客户约定,在版权链文件交付、介质交付、授权期开始、下游平台上线一定时间后等不同节点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比例收取销售款项。
(二)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
1、采购模式
公司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主要采购视频节目版权和业务支持服务。
对于视频节目版权采购,市场信息搜集、条款审核与审批、介质交付及审核、以及结算付款等流程与数字版权分销业务中采购流程基本一致。但在部门内部评估时,对于数字内容提供业务的意向采购版权,公司通常会根据当下的市场情况,包括社会价值、内容题材、运营策略、权利范围、上线情况、授权期限、IP价值、受众群体、出品年代、热度、播放平台和清晰度等多维度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参考公司采购相似版权价格,继而与供应商报价进行比较以决定是否直接采购,或选择与上游版权供应商以分成的模式进行合作,如有异议可提交评估委员会作进一步评估。
随着公司数字内容提供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和下游合作平台数量及种类的不断增加,为更好地服务数字内容提供业务客户,公司会向第三方机构采购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的支持服务,该等服务主要包括协助公司进行客户覆盖、进行转码编辑、进行视频存储及内容分发加速、协助执行公司在数字内容提供业务中的宣传工作、协助公司投放视频的推广等。
2、销售模式
在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中,公司的主要客户为IPTV运营商、OTTTV运营商、数字电视运营商和三大电信运营商视频平台。公司在客户设立的特定节目专区内根据市场热度和用户需求投放相关视频节目,并提供内容策划、宣传和推广等服务。客户根据公司提供的视频节目数量、质量以及用户点击量等向公司支付数字内容提供的分成收入。
(1)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
对于意向合作开展数字内容提供业务的客户,公司根据不同平台的具体要求参与评审,平台对公司资质、运营服务能力、视频内容数量及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合作意向。确定意向后,公司与客户就合作期限、合作授权范围、结算依据、结算周期及结算方式等条款进行商务谈判,经履行公司审批流程后签订合同。
(2)平台需求沟通
经与客户商务谈判达成一致并经审核通过签署内容合作协议后,公司定期与平台沟通其所需的版权内容、公司可策划的主题活动、需提供的宣传或推广等服务。
(3)视频资源投放和内容主题策划
在日常数字内容提供业务中,基于平台需求、节目品质,公司数字内容提供业务人员自版权资源库中筛选出符合授权范围的相关数字版权,经平台审核确认后予以投放。
在特定节日或热点事件发生期间,经与平台沟通,公司策划相关专题,设计特定展示界面并从公司版权资源库中筛选出贴合主题的相关视频,由平台审核确认后予以投放。
(4)转码处理与内容注入
根据平台对版权格式、码率等具体要求,公司的技术团队或第三方支持服务团队会将拟上传视频介质进行格式转换或转码处理,同时将视频内容及信息注入平台的后台系统,或直接将介质寄送平台,待平台审核通过后完成发布。
(5)持续宣传与数字内容提供
公司数字内容提供业务相关人员会持续配合平台完成专区或专题宣传活动以持续吸引用户,同时将不断更新投放视频进行持续的数字内容提供。
(6)销售结算与收款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获取分成收益并与客户结算收款。根据不同平台的具体情况,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约定的结算周期和分成比例有所不同。
三、创新特征
1、聚焦视频版权全生命周期信息系统的科技创新,促进所处行业与数据的相互融合
公司自成立以来即深耕新媒体版权分销业务和新媒体内容提供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在长期、大量的采购及分销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版权甄选经验和版权多维度数据资料。在此基础上,公司探索并完成了视频版权全产业链信息系统的科技创新,将视频版权分销和内容提供业务与数据相互融合,进一步推动自身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和行业的创新发展。
对于新媒体版权分销业务,公司已成功研发“媒资信息管理系统”、“版权信息管理系统”和“版权交易管理系统”并形成软件著作权。在“媒资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司通过采集市场内诸多视频节目版权的出品方、题材、主创人员、主要内容、发行平台等信息建立行业数据库并以之作为数据分析的基础。同时,基于“媒资信息管理系统”的评估模块,公司进行视频版权采购时可在向下游预估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录入出品方、题材、主创人员、授权期限、发行平台、发行方式等数据自动生成指导价格,为版权采购决策提供信息化的数据分析参考。在“版权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司对采购后的版权进行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多维度数据录入和管理,在公司向下游客户进行产品分销时,可通过提取信息并予以分析,以快速寻找可销售的视频节目并与平台需求进行匹配,以协助制定更加精准的发行策略和发行方式,有助于提高版权发行效益。在“版权交易管理系统”中,公司会及时录入业务人员搜集的上下游采购和销售意向,通过录入出品方和平台方对版权授权内容、时间和范围的偏好,可形成基于数据的交易撮合底层逻辑,更好地协助公司践行减少行业交易成本以及版权需求偏好错配的业态创新进程。
对于新媒体内容提供业务,公司已成功研发“版权运营管理系统”、“视频审核系统”和“视频分发系统”并形成软件著作权。通过上述信息系统矩阵,公司可完成内容提供业务中的媒体信息录入和编辑、源视频审核及管理、授权文件查看和归档、待分发介质上传和授权,并可通过和下游IPTV、OTTTV和数字电视等运营商平台的应用程序接口对接,实现媒体信息和介质文件的批量化、智能化和一体化注入操作,从而加快业务流程,减少人为操作可能产生的瑕疵,并通过记录流程性数据和积累操作性数据以寻找潜在瓶颈点并提升运营效率。
经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组成的评审小组评议,2022年11月,公司的相关软件系统入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22年第二批拟支持项目”。
2、深入开拓互联网渠道发行的业态创新,持续整合视频版权的价值及需求,通过价值发现促进传统视频版权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在传统影视剧出品和发行业态下,电视台和电影院是主要的发行渠道,但受制于相对固定的播出时间安排以及不易移动的空间属性,消费者必须于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才能观看中意的影视剧作品,这种业态无法满足消费者日益多样性、即时性的文化消费需求。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视频平台的兴起,互联网渠道逐渐成为影视行业版权发行的重要载体,但在上游出品方直接对接下游平台方的传统发行模式下,互联网渠道仍然存在制约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相关掣肘,主要体现在视频平台的上游制作方和出品方数量较多且高度分散,大部分视频节目制作方或出品方与下游新媒体之间缺乏常态化的沟通渠道,均存在较高的信息搜寻、版权/平台甄选、商务谈判等交易成本。
因此,如何减少交易成本,并降低视频版权在产业链中的授权内容错配、授权期限错配和授权范围错配,以同时顺应上下游围绕版权授权要素方面的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需求,是传统影视节目发行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也影响着上下游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基于此,森宇股份自设立以来便探索视频版权发行渠道的业态创新,以突破影响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公司专注于新媒体渠道的版权采购和销售,并坚持依托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公司深入开拓新媒体视频版权发行的商业流程和服务模式的更迭,聚焦于为上下游提供多元、多样、灵活和个性的服务,从而深入开拓新媒体版权分销在互联网渠道的业态创新,促进传统视频版权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首先,公司主要团队成员均具有多年动漫、电视剧、电影等影视行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强的版权信息搜寻、质量甄选和商务谈判能力。一方面,公司善于从社会价值、艺术价值、商业价值、思想价值等多维度对视频版权进行价值发现,通过丰富经验和专业分析深入挖掘获取优质版权内容,报告期内,公司挖掘并引入的《汪汪队立大功》系列动漫等内容自新媒体平台上线后口碑和人气不断攀升,已成为火爆全国的头部动漫影视作品,进而提升了公司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不断经营积累,形成了丰富的视听资源储备,作为链接产业链上下游的枢纽,可充分促进出品方的产品销售,同时也较好满足互联网视频平台多样化的版权采购需求,从而有效降低传统互联网发行模式下视频平台与供应商的交易成本。
其次,公司通常会向上游出品方购买多项视频版权,再根据下游平台需求挑选不同出品方的各视频作品重新组合后予以出售。通过打破版权在多个出品方之间的分割状态,以其题材、内容、主创团队、版权期限和范围等多维度进行创造性组合并重塑版权的使用价值,从而以“打包采购、价值发现、重新组合、质量发行”的形式同时满足了上下游交易双方对版权内容方面的偏好,不仅可覆盖公司同时持有不同质量版权的经营风险,更解决了影视剧出品方和互联网视频平台的内容供需差异矛盾。
最后,公司通常向上游出品方购买较长授权期的视频版权以满足其需求,再根据下游平台需求以多轮发行方式分销单期授权时间较短的视频版权,通过赚取分销价差收入动态覆盖承担的版权持有期风险,从而以“一次采购、多轮发行”的采购和销售综合解决方案同时满足上下游需求,解决了影视剧出品方和互联网视频平台对版权买卖期限的偏好矛盾。对于部分上游出品方倾向在较短授权期售卖的版权,公司通过良好的历史发行业绩和商业信誉与上游出品方建立了长期持续的稳定合作关系,从而通过“多轮采购,长期分销”的策略亦解决了上下游期限偏好不匹配的问题。同时,就上下游对版权授权范围的不同偏好,公司通常也会寻求出品方和视频平台之间的平衡点,通过获取交易利润和承担匹配风险的方式满足上下游产业链的需求。
截至2024年12月末,公司已积累了7.26万小时的视频节目储备,内容涵盖动漫、电视剧、电影、综艺、纪录片等多维度视听资源,并全面覆盖了互联网视频平台、IPTV运营商、OTTTV运营商、数字电视运营商和三大电信运营商视频平台等全渠道下游新媒体终端。作为影视剧发行业态创新的主要行业实践者,公司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上下游需求,通过精细化视频版权的采购和分销策略,有效减少了视频出品方与新媒体平台方之间的交易成本,进一步解决了上下游版权供给和需求的相关错配,有力促进了传统影视发行行业的业态创新以及其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四、所处(细分)行业基本情况及公司竞争状况
(一)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基本情况
1、所处(细分)行业及其确定依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类目下的“87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中的子类“875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数字经济产业中的“04数字要素驱动业”之“数字内容与媒体”领域,系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2、所处(细分)行业主管单位和监管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
(2)行业监管体制
公司主要从事视频节目的新媒体的数字版权分销与数字内容提供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业协会为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在所属行业范围内进行自律性监管。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具体影响
(1)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行业内主要法律法规
公司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划分的“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类目下的“87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中的子类“875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数字经济产业中的“04数字要素驱动业”之“数字内容与媒体”领域,系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2)行业主要政策
近年来,我国对数字影视版权重视程度持续提高,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数字影视版权发展
(2)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
随着上述行业相关监管体制和法规政策日益完善,规范的制度保障,将持续赋能数字视频版权行业发展,为公司健康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营环境。通过行业政策明确的创作导向规范,推动优质内容生产,从而丰富公司在优质数字内容版权的储备;国家加强网络侵权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影视内容非法传播,推动下游平台对公司拥有的丰富正版版权内容的需求,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国家推动优质视频版权出海,可以促进公司将更多国内优质版权分销至海外平台,扩展公司的市场空间及盈利水平。
4、(细分)行业发展概况和趋势
(1)行业产业链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动漫、电视剧、电影等视频节目的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和数字内容提供业务,
1)视频节目出品方/制作方
境内外视频节目出品方/制作方负责进行电影、电视剧、动漫等视频内容的投资和制作。对于境内视频节目的制作方/出品方,拍摄完成视频后将送交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并由相关部门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和《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视频进行内容审查,审查过程中制作方/出品方将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视频进行相应调整,审查通过后制作方/出品方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或《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等相关许可。
2)数字版权分销商及数字内容提供商
视频内容制作并通过审查后可进行发行。数字版权分销商及数字内容提供商从视频节目出品方处购买相应的视频节目版权,数字版权分销商进行整合推介后将数字版权出售给视频节目播放渠道;数字内容提供商则不出售版权,通过在特定节目专区内提供视频内容与节目播放渠道合作并获取分成收入。数字版权分销商及数字内容提供商是链接上游视频节目出品方和下游媒体渠道的重要枢纽,其通过向上游众多内容出品方购买不同类型的数字版权,以形成内容资源库,并根据下游客户的具体特点及需求,对数字版权资源进行整合以出售给下游媒体渠道,完成视频内容从制作完成到触达受众的关键步骤。
3)媒体播放渠道
媒体播放渠道是产业链中视频内容到达受众前的最后环节。传统媒体播放渠道主要包括电影院、电视台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包括互联网视频网站、IPTV、OTTTV、移动端视频平台等新媒体播放渠道逐渐兴起并迅速发展。
(2)行业市场规模
公司主要从事视频节目的新媒体的数字版权分销与数字内容提供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业协会为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在所属行业范围内进行自律性监管。
1)互联网视频用户情况
随着互联网视频的普及,国内网络视频用户数持续扩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截至2024年12月末,我国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70亿,占网民整体规模的96.60%,用户规模较2020年3月末增长25.84%。
2)互联网版权产业市场规模
根据中国版权协会于2024年12月21日公布的《2023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报告》,2023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攀升至16,014.7亿元,同比增长11.2%,2016年至2023年期间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8.08%。互联网视频市场呈现快速增长的发展趋势,为数字版权分销及数字内容提供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3)电视端数字内容提供业务市场规模
和传统电视媒体相比,IPTV、OTTTV等新媒体拥有更丰富的内容资源和可选择性,点播、回放等互动性功能促进了观众对电视节目的多元化需求。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数据,近年来我国IPTV及OTTTV发展迅速,2020年至2023年间,我国IPTV、OTTTV用户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3年末,我国IPTV用户数约4亿户,OTTTV用户平均月度活跃用户数超过3亿户。
2023年,广播电视机构通过IPTV、OTTTV业务取得的收入持续增加,IPTV平台分成收入达174.71亿元,同比增长2.90%,OTTTV集成服务业务收入达96.56亿元,同比增长10.80%。电视端数字内容提供市场预计将继续稳定增长。
4)移动端视频市场规模
近年来,我国移动端视频用户规模不断扩大,且移动端网络视频日均观看时长也持续增加。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截至2024年12月末,我国手机网民规模已达11.05亿,在网络视频收看终端设备数量中排在首位,而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4)》,2023年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10.74亿,市场规模超1.15万亿。
(3)行业发展趋势
1)下游平台对优质数字版权的需求预计持续增加,为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和数字内容提供业务提供广阔空间
近年来,我国网民规模及互联网普及率稳步上升,网络视听用户规模也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下游终端用户网络视听需求持续扩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截至2022年末,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人,较2021年12月同比新增3,54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5.6%。其中,我国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31亿,占网民整体规模的96.5%。庞大的网络视频用户基础孕育了较为旺盛的视频节目观看需求,而优质的视频内容资源是下游互联网视频平台、IPTV、OTTTV等媒体渠道吸引和维持终端用户的核心资源。在此背景下,各媒体渠道为吸引终端用户,提升平台流量并维系行业地位,对于优质版权内容的采购需求和投入力度预计将持续增加,这有利于行业内头部的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商和数字内容提供商的长远发展。
2)电视端视听服务模式趋于创新化及多样化,为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带来良好发展机遇
以IPTV、OTTTV为代表的电视端视听服务具有家庭互动性强、观看受众广、沉浸性强等特点,随着新媒体行业技术的进步,通过电视终端所能提供的视听服务类型也更为丰富。一方面,点播等功能可使得用户摆脱时间限制,在任意时间都能收看到喜爱的视频,另一方面,近年来电视端媒体渠道平台运营商开始逐渐探索多样化的视听节目收看体验,除传统电视剧、电影等分类专区外,新媒体平台运营商已推出诸如在线育儿、养生健康、远程教育等多元化的增值服务专区。在细分专区中,其受众人群的针对性更加突出,因此对视频内容个性化和多样化的要求愈加彰显,这也为新媒体平台运营商上游的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带来了良好发展机遇。未来,随着电视端视听业务的多元化发展,数字内容提供服务模式的多元程度和创新水平也将同步提升,丰富新颖的视频集合专题将成为平台提升用户流量的重要方式,新媒体平台运营商围绕优质数字版权持续拓展细分增值服务专区的背景下,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市场及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商的重要性将愈发突出。
3)新媒体呈现跨终端融合趋势,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及数字内容提供商将更加注重版权的全渠道权利
随着互联网传输技术和速度的快速发展,视频节目的新媒体渠道也呈现持续演进的趋势,视频弹幕网站、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等新兴媒体平台在电视端、网页端、移动端不断涌现,终端用户的注意力正逐渐被多样化的视听服务产品所吸引。未来,各媒体渠道运营商将积极拓展多终端联动业务模式,充分利用内容资源、平台资源和用户资源,持续深化大小屏联动、长短视频联动等跨终端和平台的新媒体融合的经营模式,这也要求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及数字内容提供企业更加注重版权全渠道权利的资源储备。
(4)行业面临的机遇与风险
1)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①国家产业政策有力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产业政策对包括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与数字内容提供行业在内的文化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支持与推动作用。“十四五”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和《“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陆续出台。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数字经济产业中的“04数字要素驱动业”之“数字内容与媒体”领域,系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提出,要夯实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依托现有有线电视网络设施、广电5G网络和互联互通平台,形成国家文化专网;要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文化新体验;要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在文化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呈现等领域,培育一批新型文化企业,引领文化产业数字化建设方向;要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强化文化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监管。该意见将文化数字化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进行了总体部署,进一步为我国文化数字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加强优秀文化作品创作生产传播;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壮大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等产业;要实施文化品牌战略,打造一批有影响力、代表性的文化品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要以先进技术为支撑、内容建设为根本,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建设“内容+平台+终端”的新型传播体系,打造一批新型主流媒体和传播载体。
《“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指出,要完善著作权登记、集体管理制度,健全版权保护和交易系统,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和经营开发,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推动数字版权发展和版权业态融合。加强版权资产管理,健全版权资产评估体系。该规划亦指出,要加快推进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需求和文化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进一步扩大文化企业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到2035年实现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善,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部署在政策层面上为数字版权行业的持续健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②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文化消费持续增长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稳步提升,居民整体消费水平及文化领域的消费规模呈现较快增长态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由2015年的25,974元上升到2024年的41,314元,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由2017年的18,322元上升到2024年的28,227元,其中居民人均年教育、文化和娱乐消费支出达到3,189元。居民教育、文化和娱乐支出已经成为居民各项支出中仅次于食品烟酒、居住、交通通信后的第四大支出。我国居民文化消费能力和水平的增长为数字版权分销和数字内容提供商的发展提供了强力的需求支撑。
③版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
为了适应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修订,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民事权利。2006年,国务院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信息传播迈入规范化发展轨道。2010年和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一步修订,为我国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支撑。另一方面,自2010年起,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共十七次,一定程度上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完善为打击盗版影视传播、维护版权所有者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行业监管的不断加强则持续改善版权交易的市场整体环境,版权保护举措的推进和力度的加强对促进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2022年8月发布的《“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再次指出要提高版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执法监管和打击力度,持续开展“剑网”专项行动。
④用户数量和付费比例逐渐提高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文化娱乐服务需求及相应支出也不断扩大。目前,互联网、数字电视、移动智能终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基于正版内容在及时性、清晰度等方面的优势,以及消费群体的逐渐年轻化和法律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用户对付费模式接受程度日渐提高,付费意愿和比例也不断上升,新媒体收入结构中的付费收入比重持续扩大。以爱奇艺为例,根据该公司年报数据,近年来其会员服务收入占比整体呈快速增长趋势,2023年爱奇艺会员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已达到63.64%,较原占比第一的广告收入高出44.2个百分点,是其收入最重要的来源。我国视频节目拥有庞大的用户规模基
数,用户付费获取正版视频内容的良性消费习惯将进一步带动上游数字版权交易及数字内容提供市场的活跃度,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2)影响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①版权管理与保护体系仍待巩固
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已经在打击盗版方面做出很多努力,如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处罚力度,并多次举办“剑网”行动以治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但由于我国版权保护起步相对较晚,全社会版权意识的建立仍需要一定时间。目前,影视剧未上映先盗播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对视频行业的各环节参与者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②短视频快速发展分流新媒体平台用户
随着移动设备的普及和社会节奏的不断加快,短视频逐渐成为人们日常休闲娱乐和信息交互的重要工具。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截至2023年末全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达到10.40亿,且预计未来将保持增长趋势。在短视频平台持续发展和用户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以动漫、电视剧、电影等长数字版权为主的数字版权分销及数字内容提供服务商可能会面临用户分流的不利影响。
(5)进入行业的主要壁垒
1)版权资源储备规模壁垒
数字版权市场经过多年发展,行业内的优秀数字版权分销及数字内容提供公司已经在储备版权的数量和质量方面形成了一定规模以及良好的品牌影响力,新进入者亦需要面对版权资源储备规模的壁垒。一方面,优质且丰富的版权资源储备需要较强的资金支持,行业内新进入者在短期内将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优质版权大多已被销售给目前的行业参与者,甚至优质版权当期授权结束后的下一期授权也已被预售,因此行业内新进入者较难在短期内获得大量优质版权,继而无法满足下游媒体渠道对优质版权内容的持续需求从而产生规模效益。
2)下游数字版权分销的资源与数字内容提供能力壁垒
在销售端,下游分销渠道的多寡以及运营能力的强弱,决定了数字版权分销商及数字内容提供商能否为不同类型的版权资源与多样化需求的客户高效匹配,从而实现版权价值的最大化。丰富的下游分销渠道和良好的销售能力也将有利于行业参与者提升向上游采购时的谈判能力和价格承受能力。另外,下游平台往往也愿意维持与长期稳定供应商的合作,以降低视频节目的版权风险。因此,对于行业内新进入者而言,下游渠道的建立与拓展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在版权的采购与销售通道尚未完全打通的情况下,企业营业规模以及经营业绩往往会受到影响,故行业新进参与者普遍面临下游数字版权分销资源与数字内容提供能力的壁垒。
3)上游版权采购的评估与人才壁垒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视频节目出品数量逐年增加且节目类型愈加多样化,同时消费者对优质视频节目的需求亦不断增加。因此,视频节目版权在采购的过程中,对于版权内容的评估与价值发现能力显得愈发重要,若采购大量不受下游平台或不受观众欢迎的版权,或采购时定价出现较大偏离从而高价购入大量版权但无法以合理价格售出,都将对数字版权分销商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通过建立一套运营多年成熟的评估体系并储备具有市场经验的相关人才,筛选出优质的内容,并以合理的价格从上游出品方处成功购买,对于数字版权分销及数字内容提供商而言尤为重要。由于我国数字版权分销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人才相对较少,对于市场新进入者来讲,在短期内建立适用的评估体系并培育人才团队具有一定难度,因此行业也存在上游版权采购的评估与人才壁垒。
5、(细分)行业竞争格局
1)市场竞争格局
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和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行业的参与者较多,但除少量颇具规模的行业头部企业外,其余行业内企业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行业呈现“少量头部聚集+众多长尾分布”的竞争格局。
2)主要竞争对手基本情况
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为华视网聚。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影视剧、动漫、综艺等视频节目版权内容的数字化分销与运营服务。华视网聚也在影视发行前期配合出品方开展新媒体宣传等各类业务。2015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成股份,300182.SZ)收购华视网聚全部股份。
根据捷成股份公开披露信息,2023年度,华视网聚营业收入为270,127.40万元,净利润为60,465.49万元。2024年,华视网聚营业收入为232,037.58万元,净利润为26,238.19万元。截至2024年12月末数据,华视网聚拥有10万余小时的视频节目版权储备。
(二)公司的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劣势
1、行业竞争地位
截至2024年12月末,公司已积累了7.26万小时的视频节目储备,内容涵盖动漫、电视剧、电影、综艺、纪录片等多维度视听资源,并全面覆盖了互联网视频平台、IPTV运营商、OTTTV运营商、数字电视运营商和三大电信运营商视频平台等全渠道下游新媒体终端,是行业内领先的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和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商之一。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以践行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经营成果和行业地位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肯定。2023年及2025年,公司连续获得商务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共同认定的“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及“2025-2026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荣誉。2023年,公司获得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2023年度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经典影视剧集出海)”、上海市版权局颁发的“版权优势单位”称号。2022年,公司获得上海市委宣传部主管的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会颁发的“上海文化企业十佳”荣誉。经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评定,公司2021-2024年度社会效益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公司的行业地位得到了相关行业协会的充分认可。作为网络视听领域唯一的国家级行业组织,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已出具说明,认定森宇股份已积累了大量丰富、优质的内容,挖掘并持有较多头部视频版权,视频资源储备在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已成为行业内领先的新媒体版权分销和新媒体内容提供商之一,系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2、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劣势
(1)竞争优势
1)具备丰富优质的数字版权储备,构筑较高的稀缺资源壁垒
公司在视频节目版权领域深耕多年,与境内外优秀视频节目出品方和版权持有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不断积累,公司构筑了丰富的版权资源库,并已形成良好的品牌影响力。截至2024年12月末,公司已拥有7.26万小时的各类数字版权内容储备,处于行业前列,形成了涵盖动漫、电视剧、电影、综艺、纪录片等全方位的数字内容矩阵,是国内极少数拥有优质海量内容储备的数字版权分销商和数字内容提供商。其中,公司的动漫视频资源储备优势尤为突出,公司成功引进并在国内分销了《汪汪队立大功》《小猪佩奇》《海绵宝宝》《睡衣小英雄》《彩虹轻骑队》《克蕾欧与小酷》等较为知名的国际头部动漫版权,并拥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熊出没》《海底小纵队》《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舒克贝塔》等国内优质动漫版权。由于优质版权资源有限,甚至可能存在特定时间内的独占性,头部数字版权分销及数字内容提供商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沉淀和积累版权,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公司已在市场建立了较高的资源储备壁垒,具备稀缺性。公司丰富优质的数字版权内容资源一方面构建了自身在行业内的先发优势地位,也为持续与下游客户的长期稳定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掌握突出的内容挖掘和价值发现能力
优质且丰富的视频节目版权资源储备是公司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业务和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的核心资源,而精准的内容挖掘和价值发现能力则是构建核心资源的重要前提。经过多
年发展,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版权甄选经验和多维度版权数据资料,形成了具有丰富行业积淀的管理层与业务团队,探索构建了可为版权采购决策提供数据化分析参考的信息系统并形成软件著作权,以此为基础,公司掌握了突出的数字版权内容挖掘和价值发现能力。一方面,公司善于从社会价值、艺术价值、商业价值、思想价值等多维度对数字版权进行全方位评估,通过丰富经验和数据化系统分析深入挖掘获取优质版权内容、有效避免购入次级影视资源,从而不断提高盈利能力。报告期内,公司挖掘并引入的《汪汪队立大功》系列动漫自登陆新媒体平台后口碑和人气不断攀升,已成为火爆全国的头部动漫影视作品。另一方面,公司向上游出品方购买多项数字版权后一般并非直接以单片形式分销,而是根据版权的题材、内容、主创团队等多维度信息进行整合后再销售,通过结合时下热点和平台需求进行价值发现和组合重构,可在满足上下游交易方对版权内容方面偏好的同时提升版权附加值,进一步巩固提升了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3)拥有广泛的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和数字内容提供渠道覆盖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构建了覆盖互联网视频媒体、电视端媒体以及移动端媒体的完整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和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网络。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与数十家下游平台渠道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业务主要客户包括腾讯、爱奇艺、芒果、优酷、哔哩哔哩、抖音、快手、搜狐等主流新媒体平台在内的各互联网视频网站;公司IPTV数字内容提供业务已覆盖22个省市自治区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运营商,主要客户包括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广电荔枝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新媒体有限公司等;公司OTTTV数字内容提供业务已覆盖小米、海信、康佳、华为等境内主要智能终端厂商;公司数字电视内容提供业务已覆盖11个省市自治区,主要客户包括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融媒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耀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移动端数字内容提供业务已全方位覆盖咪咕视频、天翼视讯、沃视频等三大电信运营商旗下视频媒体。
4)具有颇受好评的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能力与相关创意专题策划水准
在传统数字内容提供业务中,行业参与者通常只是简单地在客户设立的特定视频节目专区内上线资源,经观众点播后获得分成收入。公司开展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时,在各IPTV、OTTTV和数字电视中广泛拓展儿童专区场景,将自身在动漫领域的版权储备资源优势与运营商平台相结合,形成了较为高效的商业运行模式。公司通过结合时下热点和社会动态及时策划并向下游平台呈现具有一定交互性的专题创意栏目并投放相关影视素材,一方面较好吸引了终端消费者受众,从而提高了点播量,为运营商实现了更大收益,并由此形成与下游客户双赢的正向循环,带动公司数字内容提供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公司积极秉承“传播正能
量,创造新价值”的企业宗旨,在有效提升影视作品点击量的同时以互联网为载体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正能量内容,从而实现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模式创新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
通过充分实践充满正能量和创意性的数字内容提供业务专题,森宇股份取得了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2024年全年,森宇股份共策划并上线了超过2,000个全新动漫、电视剧、电影等影视专题,全平台复用超过2,000次。基于丰富的版权储备和创意性的内容专题策划,近年来公司获得山西IPTV“最佳合作奖”、北京IPTV“年度卓越合作伙伴奖”、海看股份“年度十佳增值合作伙伴”、5G全球家庭互联网大会“年度最佳少儿节目运营合作方”、第八届金屏奖暨2023年度中国智能视听与科技创新产业盛典“年度优秀运营奖”、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2023年度四川IPTV最佳合作伙伴奖”、华为视频“百花竞芳—优质内容伙伴奖”、华为视频“阳春布泽奖”、华为视频“相伴成长奖”、小米“开发者大会冉冉之星奖”、OPPO“2023年度优质合作伙伴”及“最佳生态合作伙伴”、OPPO“开发者大会优质合作伙伴”、联通视频科技有限公司“突出贡献伙伴奖”以及喜马拉雅“亲子儿童荣誉合作方突出贡献奖”等荣誉。
(2)竞争劣势
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及为持续巩固行业地位,公司需要投入更多资金用于购入优质版权储备,但公司目前尚未进入资本市场,缺少直接融资渠道,可能会对公司扩大规模和进一步发展形成制约。
(三)其他情况
1、聚焦视频版权全生命周期信息系统的科技创新,促进所处行业与数据的相互融合
公司自成立以来即深耕新媒体版权分销业务和新媒体内容提供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在长期、大量的采购及分销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版权甄选经验和版权多维度数据资料。在此基础上,公司探索并完成了视频版权全产业链信息系统的科技创新,将视频版权分销和内容提供业务与数据相互融合,进一步推动自身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和行业的创新发展。
对于新媒体版权分销业务,公司已成功研发“媒资信息管理系统”、“版权信息管理系统”和“版权交易管理系统”并形成软件著作权。在“媒资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司通过采集市场内诸多视频节目版权的出品方、题材、主创人员、主要内容、发行平台等信息建立行业数据库并以之作为数据分析的基础。同时,基于“媒资信息管理系统”的评估模块,公司进行视频版权采购时可在向下游预估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录入出品方、题材、主创人员、授权期限、发行平台、发行方式等数据自动生成指导价格,为版权采购决策提供信息化的数据分析参考。在“版权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司对采购后的版权进行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多维度数据录入和管理,在公司向下游客户进行产品分销时,可通过提取信息并予以分析,以快速寻找可销售的视频节目并与平台需求进行匹配,以协助制定更加精准的发行策略和发行方式,有助于提高版权发行效益。在“版权交易管理系统”中,公司会及时录入业务人员搜集的上下游采购和销售意向,通过录入出品方和平台方对版权授权内容、时间和范围的偏好,可形成基于数据的交易撮合底层逻辑,更好地协助公司践行减少行业交易成本以及版权需求偏好错配的业态创新进程。
对于新媒体内容提供业务,公司已成功研发“版权运营管理系统”、“视频审核系统”和“视频分发系统”并形成软件著作权。通过上述信息系统矩阵,公司可完成内容提供业务中的媒体信息录入和编辑、源视频审核及管理、授权文件查看和归档、待分发介质上传和授权,并可通过和下游IPTV、OTTTV和数字电视等运营商平台的应用程序接口对接,实现媒体信息和介质文件的批量化、智能化和一体化注入操作,从而加快业务流程,减少人为操作可能产生的瑕疵,并通过记录流程性数据和积累操作性数据以寻找潜在瓶颈点并提升运营效率。
经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组成的评审小组评议,2022年11月,公司的相关软件系统入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22年第二批拟支持项目”。
2、深入开拓互联网渠道发行的业态创新,持续整合视频版权的价值及需求,通过价值发现促进传统视频版权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在传统影视剧出品和发行业态下,电视台和电影院是主要的发行渠道,但受制于相对固定的播出时间安排以及不易移动的空间属性,消费者必须于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才能观看中意的影视剧作品,这种业态无法满足消费者日益多样性、即时性的文化消费需求。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视频平台的兴起,互联网渠道逐渐成为影视行业版权发行的重要载体,但在上游出品方直接对接下游平台方的传统发行模式下,互联网渠道仍然存在制约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相关掣肘,主要体现在视频平台的上游制作方和出品方数量较多且高度分散,大部分视频节目制作方或出品方与下游新媒体之间缺乏常态化的沟通渠道,均存在较高的信息搜寻、版权/平台甄选、商务谈判等交易成本。
因此,如何减少交易成本,并降低视频版权在产业链中的授权内容错配、授权期限错配和授权范围错配,以同时顺应上下游围绕版权授权要素方面的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需求,是传统影视节目发行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也影响着上下游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基于此,森宇股份自设立以来便探索视频版权发行渠道的业态创新,以突破影响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公司专注于新媒体渠道的版权采购和销售,并坚持依托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公司深入开拓新媒体视频版权发行的商业流程和服务模式的更迭,聚焦于为上下游提供多元、多样、灵活和个性的服务,从而深入开拓新媒体版权分销在互联网渠道的业态创新,促进传统视频版权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首先,公司主要团队成员均具有多年动漫、电视剧、电影等影视行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强的版权信息搜寻、质量甄选和商务谈判能力。一方面,公司善于从社会价值、艺术价值、商业价值、思想价值等多维度对视频版权进行价值发现,通过丰富经验和专业分析深入挖掘获取优质版权内容,报告期内,公司挖掘并引入的《汪汪队立大功》系列动漫等内容自新媒体平台上线后口碑和人气不断攀升,已成为火爆全国的头部动漫影视作品,进而提升了公司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不断经营积累,形成了丰富的视听资源储备,作为链接产业链上下游的枢纽,可充分促进出品方的产品销售,同时也较好满足互联网视频平台多样化的版权采购需求,从而有效降低传统互联网发行模式下视频平台与供应商的交易成本。
其次,公司通常会向上游出品方购买多项视频版权,再根据下游平台需求挑选不同出品方的各视频作品重新组合后予以出售。通过打破版权在多个出品方之间的分割状态,以其题材、内容、主创团队、版权期限和范围等多维度进行创造性组合并重塑版权的使用价值,从而以“打包采购、价值发现、重新组合、质量发行”的形式同时满足了上下游交易双方对版权内容方面的偏好,不仅可覆盖公司同时持有不同质量版权的经营风险,更解决了影视剧出品方和互联网视频平台的内容供需差异矛盾。
最后,公司通常向上游出品方购买较长授权期的视频版权以满足其需求,再根据下游平台需求以多轮发行方式分销单期授权时间较短的视频版权,通过赚取分销价差收入动态覆盖承担的版权持有期风险,从而以“一次采购、多轮发行”的采购和销售综合解决方案同时满足上下游需求,解决了影视剧出品方和互联网视频平台对版权买卖期限的偏好矛盾。对于部分上游出品方倾向在较短授权期售卖的版权,公司通过良好的历史发行业绩和商业信誉与上游出品方建立了长期持续的稳定合作关系,从而通过“多轮采购,长期分销”的策略亦解决了上下游期限偏好不匹配的问题。同时,就上下游对版权授权范围的不同偏好,公司通常也会寻求出品方和视频平台之间的平衡点,通过获取交易利润和承担匹配风险的方式满足上下游产业链的需求。
截至2024年12月末,公司已积累了7.26万小时的视频节目储备,内容涵盖动漫、电视剧、电影、综艺、纪录片等多维度视听资源,并全面覆盖了互联网视频平台、IPTV运营商、OTTTV运营商、数字电视运营商和三大电信运营商视频平台等全渠道下游新媒体终端。作为影视剧发行业态创新的主要行业实践者,公司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上下游需求,通过精细化视频版权的采购和分销策略,有效减少了视频出品方与新媒体平台方之间的交易成本,进一步解决了上下游版权供给和需求的相关错配,有力促进了传统影视发行行业的业态创新以及其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五、公司经营目标和计划
(一)经营目标
公司深耕于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与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领域,积极秉承“传播正能量,创造新价值”的企业宗旨,致力于将承载着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导向的影视资源内容传播至更广泛的用户群体,并通过对平台创意新颖的数字视频内容提供优化用户体验。公司凭借多年的行业积累,将不断增强互联网技术在新媒体数字版权领域的应用,稳步加快全品类优质版权的资源储备,持续强化对数字版权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数字版权价值的科学评估,积极探索AIGC在数字版权中的应用,不断提升专业化运营服务水平,继续践行“全版权”发展战略,打造集内容管理数据化、运营服务创新化、分发渠道多元化的版权价值矩阵,并保持业内领先优势。
(二)具体发展计划
1、集成优质内容资源,提升市场占有率
公司将持续补充优质版权资源、扩大版权储备规模以保持公司的行业地位,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大对动漫、电视剧、电影三大板块的版权资源的采购力度,紧抓网络视听行业的高速发展契机,保持公司在动漫领域头部资源的获取优势、稳固在电视剧领域的资源储备、增强在电影版权领域的竞争实力和地位,有效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和核心竞争优势。
2、深化“全版权”发展战略、布局多元化业务矩阵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动漫、电视剧、电影等视频节目的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业务和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同时基于“全版权”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公司版权资源优势开展了数字版权的衍生授权等业务。未来公司将坚持“全版权”战略并逐步提升“全版权”综合运营能力,利用长期积累的行业经验和品牌美誉度发掘优质版权的多元化可开发价值,持续拓展衍生授权业务范围,并利用行业资源优势与行业理解,在稳健经营专注主业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包括上游动漫IP开发在内的多元化业务,成为业务覆盖产业链各环节、国内领先的“全版权”综合服务商。
3、加强信息化建设、深化数字化转型、布局人工智能在产业链中的应用
公司的数字化战略覆盖数字版权的全生命周期,旨在通过数据驱动为业务赋能。公司将持续加大技术投入,积极推动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并坚持推进该系统的持续优化和升级迭代,进一步深化公司的数字化转型,实现公司业务全流程数据化处理和智能化决策与数据的持续深度融合。公司将继续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增强数据的透明度、开放性,从而在保护资产、评估风险、管理水平等环节全面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持续探索人工智能(如AIGC技术)在数字版权产业链中的应用。
4、加强人才梯队培养、完善人才引进
公司将不断加大人力资源的开发和配置力度,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人才管理,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扎实推进领导素质提升工程、后备领导培养工程、策划创意人才激励工程,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充分人力资源保障。
5、不断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
公司将以本次新三板挂牌为契机,以资本市场为平台,积极应用合理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随着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和规模的逐步壮大,公司将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合理的方式利用资本市场持续融资,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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