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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1、处理依据及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追缴2015-2016年增值税163,439.7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34.41元。(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追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1,634.41元。(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查补教育费附加4,903.20元。(5)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3,268.81元。(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追缴2016年文化事业建设费90,230.63元。(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07〉512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之规定,追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759,034.86元。2、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罚款21,749.81元、发票罚款8,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9,74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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