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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子公司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罚款5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子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000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的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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