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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佘志山作为董事长、总经理,梁巍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覃莉君作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董事长、总经理佘志山、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巍、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覃莉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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