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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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要事件

今天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25-11-26 发布公告:
2025-11-04 发布公告: 《潮白环保: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2025-09-04 发布公告: 《潮白环保: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2025-09-02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提名董建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名谢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名彭慧金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025-08-18 发布公告:
2025-08-18 分配预案: 详情>> 2025年中报分配方案:不分配不转增,方案进度:董事会通过
2025-08-18 业绩披露: 详情>> 2025年中报每股收益0.04元,净利润224.88万元,同比去年增长-46.33%
2025-08-18 股东人数变化:
2025-08-04 违规处罚:
2025-07-31 发布公告: 《潮白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辞任公告》
2025-05-28 分配预案: 详情>> 2024年年报分配方案:不分配不转增,方案进度:股东大会通过
2025-05-27 股东大会: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补充追认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5-04-29 业绩披露: 详情>> 2024年年报每股收益-0.12元,净利润-631.98万元,同比去年增长-193.17%
2025-04-29 股东人数变化:
2025-04-29 参控公司: 参控云南潮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7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其它参控公司 
参控内蒙古潮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9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参控北京潮白碧水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参控宾阳县威尔森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参控关系为联营企业

参控广西威尔森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2025-03-12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0-08-31 资产收购: 拟受让广西威尔森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00.00%股权,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本次交易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拟向交易对方李华购买其持有的广西威尔森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00.00%股权,标的资产作价为3,382.66万元。

高管持股变动

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股东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担保明细

全部
序 号:2 担保金额:3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24-11-05至2025-11-04
担 保 方:北京潮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连带责任担保
被担保方:北京潮白碧水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1 担保金额:3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24-11-05至2025-11-04
担 保 方:北京潮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连带责任担保
被担保方:北京潮白碧水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违规处理

公告日期:2025-08-04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黄玉宝,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李华,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永华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黄玉宝、李华、朱永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重视自省,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公告日期:2024-08-01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黄玉宝,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永华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黄玉宝、朱永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重视自省,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