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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的规定,追缴已加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017年197799.91元、2018年712428.86元、2019年316288.07元、2020年418433.07元、2021年458132.13元,并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追缴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年9890.00元、2018年35621.44元、2019年15814.40元、2020年20921.65元、2021年22906.60元,并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2011年1月8日修订后)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2017年5934.00元、2018年21372.87元、2019年9488.64元、2020年12552.99元、2021年13743.96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017年3956.00元、2018年14248.58元、2019年6325.76元、2020年8368.66元、2021年9162.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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