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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靓时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杰、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于婧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靓时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于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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