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来源

项目投资

收购兼并

公告日期:2023-12-12 交易金额:1050.00万元 交易进度:完成
交易标的:

珠海鼎龙汇杰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买方:湖北芯屏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北海绩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概述:

2022年6月,根据业务战略规划,公司出资1,050万元收购了鼎龙股份体系内全新墨盒业务主体珠海鼎龙汇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汇杰”)的全部股权,并计划将其迁至北海,以便整合鼎龙股份体系内全新墨盒业务(以下简称“前次交易”)。由于公司是注册在北海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对于海外客户订单,公司在出货方面更具便利性。 前次交易实施后,为了提高全新墨盒产品的出货便利性,公司将鼎龙汇杰的部分固定资产搬迁至北海,并进行产线整合。目前全新墨盒生产线改造和技术升级基本完成,考虑到业务订单的便利性,同时鼎龙汇杰跨省迁址手续复杂耗时久,为及时顺利的推进公司全新墨盒业务整合计划,在不改变前次交易之业务整合目的的前提下,约定解决方案: 1、公司拟将鼎龙汇杰全部股权按照前次交易价格转让给湖北芯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屏科技”)(芯屏科技为鼎龙股份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鼎龙汇杰股权; 2、同时,基于全新墨盒业务持续发展的需要,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北海奕绮盛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述股权交易完成后,以2023年9月30日鼎龙汇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定价依据,购买所需固定资产,金额为723.06万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告日期:2023-12-04 交易金额:723.06万元 交易进度:进行中
交易标的:

生产设备

买方:北海奕绮盛贸易有限公司
卖方:珠海鼎龙汇杰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概述:

2022年6月,根据业务战略规划,公司出资1,050万元收购了鼎龙股份体系内全新墨盒业务主体珠海鼎龙汇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汇杰”)的全部股权,并计划将其迁至北海,以便整合鼎龙股份体系内全新墨盒业务(以下简称“前次交易”)。由于公司是注册在北海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对于海外客户订单,公司在出货方面更具便利性。 前次交易实施后,为了提高全新墨盒产品的出货便利性,公司将鼎龙汇杰的部分固定资产搬迁至北海,并进行产线整合。目前全新墨盒生产线改造和技术升级基本完成,考虑到业务订单的便利性,同时鼎龙汇杰跨省迁址手续复杂耗时久,为及时顺利的推进公司全新墨盒业务整合计划,在不改变前次交易之业务整合目的的前提下,约定解决方案: 1、公司拟将鼎龙汇杰全部股权按照前次交易价格转让给湖北芯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屏科技”)(芯屏科技为鼎龙股份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鼎龙汇杰股权; 2、同时,基于全新墨盒业务持续发展的需要,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北海奕绮盛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述股权交易完成后,以2023年9月30日鼎龙汇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定价依据,购买所需固定资产,金额为723.06万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股权投资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24-09-03 交易金额:8300.00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杭州旗捷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名图九鼎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购买原材料,接受劳务
关联关系:同一关键人员,同一控股公司,公司其它关联方
交易简介:

此关联交易为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将在上述议案预计金额范围内,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签署相关协议。 20240131:股东大会通过 20240819:预计公司2024年,向公司关联方Mito Color Imaging Co.Limited销售产品、商品在原预计基础上增加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由原预计人民币100万元调整预计至人民币300万元。 20240903:股东大会通过

公告日期:2024-04-10 交易金额:-- 支付方式:其他
交易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担保
关联关系:母公司
交易简介:

为满足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发展和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2024年度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人民币21,000万元。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为准,且不等同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的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由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关联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本公司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不超过4,000万元。公司及关联方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所作担保系无偿担保行为,不存在收费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上述授信事项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需关联方亦履行完成相关审议程序)起一年内不必再提请公司另行审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与银行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