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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一条,追缴我公司2020年度至2021年度少缴的增值税134,575.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20.26元,企业所得税850,343.9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我公司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依法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三、五、六条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4,037.26元。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修订)第七、八、九条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691.50元;
4、根据《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对追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我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300,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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