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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540000元,已于2025年4月9日预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54000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276000元,已于2025年4月9日预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276000元。
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补缴2024年5月增值税1998.47元,已于2025年4月9日预缴2024年5月增值税1963.25元,还应补缴2024年5月增值税35.22元。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津财规(2021)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规定,应补缴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9.89元、教育费附加59.96元、地方教育附加39.97元,并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加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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