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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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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号

920003

详细情况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江苏省
英文名称:Zc Intel Tec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Ltd. 所属申万行业:建筑装饰 — 工程咨询服务Ⅱ
曾 用 名:中诚管理 公司网址: www.zcglsz.com
主营业务: 为客户提供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管理、BIM服务、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服务及全过程一体化咨询服务。
产品名称: 工程造价服务 、招标代理服务 、工程监理及管理服务 、BIM 服务 、工程设计 、全过程咨询
控股股东: 许学雷 (持有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6.63%)
实际控制人: 许学雷、陆俊 (持有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6.63、0%)
最终控制人: 许学雷、陆俊 (持有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6.63、0%)
董事长: 陆俊 董  秘: 郝春荣 法人代表: 陆俊
总 经 理: 陆俊 注册资金: 6471.43万元 员工人数: 898
电  话: 86-0512-68079006 传  真: 86-0512-68079729 邮 编: 215000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高新区潇湘路99号1幢101室5-8F、19F
公司简介: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管理、BIM服务、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服务及全过程一体化咨询服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工程造价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工程监理及管理服务、BIM服务、工程设计、全过程咨询。公司是江苏省创新型中小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优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苏州首批新兴服务业领军企业、2023年度苏州市服务业领军企业、2024年度江苏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七届全国文明单位,曾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被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为全国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百名企业,并被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为AAA...查看全部▼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管理、BIM服务、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服务及全过程一体化咨询服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工程造价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工程监理及管理服务、BIM服务、工程设计、全过程咨询。公司是江苏省创新型中小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优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苏州首批新兴服务业领军企业、2023年度苏州市服务业领军企业、2024年度江苏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七届全国文明单位,曾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被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为全国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百名企业,并被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为AA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被苏州市发改委评为2024年苏州市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企业。收起▲

高管介绍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1 陆俊 董事长,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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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郝春荣 董事
104.8万
57.47万(估)
3 卞才芳 董事
87.1万
86.04万(估)
4 赵文艳 职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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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万(估)
5 许学雷 董事
2911万
754万(估)
6 张俊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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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顾乾坤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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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顾建平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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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陆惠民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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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点击高管姓名查看高管简历介绍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2-01-21 发行数量:1400.00万股 发行价格:14.27元
上市日期:2025-11-07 发行市盈率:9.6900倍 预计募资:1.73亿元
首日开盘价:42.00元 发行中签率 0.03% 实际募资:2亿元
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1、2002年1月,有限公司设立
  中诚有限前身为中诚造价。中诚造价由许学雷及其母亲姚其妹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中诚造价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其中,许学雷以货币出资22.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75%,姚其妹以货币出资7.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5%。
  2002年1月7日,许学雷与姚其妹签订了《苏州市中诚工程建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章程》。
  2002年1月8日,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立会验字[2002]012号)。经审验,截至2002年1月8日,中诚造价(筹)收到股东缴纳注册资本3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002年1月21日,...查看全部▼

  1、2002年1月,有限公司设立
  中诚有限前身为中诚造价。中诚造价由许学雷及其母亲姚其妹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中诚造价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其中,许学雷以货币出资22.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75%,姚其妹以货币出资7.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5%。
  2002年1月7日,许学雷与姚其妹签订了《苏州市中诚工程建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章程》。
  2002年1月8日,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立会验字[2002]012号)。经审验,截至2002年1月8日,中诚造价(筹)收到股东缴纳注册资本3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002年1月21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诚造价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5002192598。
  2、2002年8月,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
  2002年3月8日,中诚造价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万元。其中,许学雷以货币形式新增出资15万元,姚其妹以货币形式新增出资5万元。
  2002年3月25日,苏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信验字[2002]第0204号),确认截至2002年3月21日,中诚造价收到以货币形式出资的20万元新增出资额。
  2002年8月8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诚造价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1100026。
  3、2004年12月,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
  2004年12月25日,中诚造价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万元。其中,许学雷以货币形式新增出资37.5万元,姚其妹以货币形式新增出资12.5万元。
  2004年12月13日,苏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信验字[2004]第508号),确认截至2004年12月13日,中诚造价收到以货币形式出资的50万元新增出资额。
  2004年12月30日,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诚造价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2102046。
  4、2005年6月,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5年5月26日,姚其妹分别与居全明、汤仁和、张建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姚其妹将其持有的10万元出资额以1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居全明;将其持有的10万元出资额以1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张建;将其持有的5万元出资额以5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汤仁和。
  2005年5月26日,中诚造价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2005年6月3日,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诚造价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2102046。
  5、2006年4月,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6年2月16日,中诚造价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股权转让事项:居全明将其持有的10万元出资额以1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姚其妹;张建将其持有的10万元出资额以1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姚其妹;汤仁和将其持有的5万元出资额以5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姚其妹。2006年3月24日,居全明、汤仁和、张建与姚其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06年4月25日,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诚造价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2102046。
  6、2006年7月,有限公司第三次增资
  2006年7月12日,中诚造价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0万元。其中,许学雷以货币形式新增出资150万元,姚其妹以货币形式新增出资50万元。
  2006年6月15日,苏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信验字[2006]第177号),确认截至2006年6月15日,中诚造价收到以货币形式出资的200万元新增出资额。
  2006年7月14日,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诚造价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2102046。
  7、2007年10月,有限公司第四次增资
  2007年10月7日,中诚造价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400万元。其中,许学雷以货币形式新增出资75万元,姚其妹以货币形式新增出资5万元,新增股东居全明以货币形式出资20万。
  2007年10月9日,苏州苏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恒会验字[2007]第110号),确认截至2007年10月9日,中诚造价收到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0万元新增出资额。
  2007年10月17日,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诚造价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2102046。
  8、2010年9月,有限公司第五次增资
  2010年9月6日,中诚造价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0万元。其中,许学雷以货币形式新增出资75万元,姚其妹以货币形式新增出资20万元,居全明以货币形式新增出资5万。
  2010年9月8日,苏州苏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恒会验字[2010]第118号),确认截至2010年9月7日,中诚造价收到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0万元新增出资额。
  2010年9月17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诚造价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000027462。
  9、2012年6月,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贝思特
  2012年2月8日,中诚造价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吸收合并贝思特的有关议案。同日,双方签署了《合并协议书》,约定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合并后中诚造价注册资本不变仍为500万元,贝思特净资产100万元转入中诚造价资本公积。合并后,中诚造价股东及持股比例变更为:许学雷持股比例72.75%,出资额为363.75万元;姚其妹持股比例19.40%,出资额为97万元;居全明持股比例4.85%,出资额为24.25万元;卞才芳持股比例1.50%,出资额为7.5万元;孙林珍持股比例0.75%,出资额为3.75万元;王婵娟持股比例0.75%,出资额为3.75万元。
  2012年4月10日,中诚造价与贝思特共同出具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
  根据该份说明,双方全体股东于2012年2月8日分别作出了同意此次吸收合并的决议,贝思特已于吸收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于2012年2月10日在江苏经济报上刊登了吸收合并的公告。2012年3月31日,贝思特的遗留债务由存续公司中诚造价承担,并由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贝思特已于2012年6月18日注销。
  2012年5月28日。
  决议: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5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股东许学雷,出资额为363.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72.75%;股东姚其妹,出资额为97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9.40%;股东居全明,出资额为24.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85%;股东卞才芳,出资额为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50%;股东孙林珍,出资额为3.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0.75%;股东王婵娟,出资额为3.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0.75%2012年6月20日,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金阊分局向中诚造价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000027462。
  根据双方于2012年2月8日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本次吸收合并系以截至2012年1月31日公司净资产3,865万元、贝思特净资产100万元为定价依据,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合并后,卞才芳、孙林珍、王婵娟的股权比例,以卞才芳、孙林珍、王婵娟各自持有贝思特的出资额占中诚造价(即有限公司)与贝思特2012年1月31日账面净资产之和的比例为依据确定;许学雷、姚其妹、居全明的股权比例,按照许学雷、姚其妹、居全明之前的持股比例,按比例分别减去卞才芳、孙林珍、王婵娟所持有的股权(合计3%)后确定。
  10、2012年7月,有限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2年6月23日,孙林珍、王婵娟分别与卞才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孙林珍将其持有的3.75万元出资额以25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卞才芳;王婵娟将其持有的3.75万元出资额以25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卞才芳。姚其妹与许学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姚其妹将其持有的97万元出资额以1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许学雷。
  2012年6月23日,中诚造价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2012年7月2日,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金阊分局向中诚造价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000027462。
  11、2013年11月,有限公司更名及第六次增资
  2013年10月17日,中诚造价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并更名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其中,许学雷以货币形式新增出资500万元。
  2013年11月5日,苏州俊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俊成会验字[2013]第4-014号),确认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中诚造价收到以货币形式出资的500万元新增出资额。
  2013年11月18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诚有限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000027462。
  12、2015年8月,有限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年8月25日,许学雷分别与卞才芳、汤仁和、郝春荣、谢鹏、赵文艳、陈琪、曹新建、诚来恒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许学雷将其持有的0.32万元出资额以1.92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卞才芳;将其持有的24.074万元出资额以144.444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汤仁和;将其持有的4.814万元出资额以28.884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郝春荣;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谢鹏;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赵文艳;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陈琪;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曹新建;将其持有的400万元出资额以2,4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诚来恒。
  2015年8月25日,居全明与郝春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居全明将其持有的4.553万元出资额以27.318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郝春荣。
  2015年8月18日,中诚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2015年8月28日,苏州市姑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诚有限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000027462。
  13、2015年9月,有限公司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5年9月10日,谢鹏、赵文艳、陈琪、曹新建、诚来恒分别与许学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谢鹏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许学雷;赵文艳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许学雷;陈琪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许学雷;曹新建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许学雷;诚来恒将其持有的100万元出资额以6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许学雷。
  2015年9月10日,中诚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2015年9月16日,苏州市姑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诚有限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000027462。
  为维持核心技术团队稳定,公司原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核心员工及员工持股平台(即第四次股权转让),为股权激励行为,各方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企业如需要延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该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由于相关经办人员的疏忽,在办理该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未发现本次转让事项将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为确保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的有效延续,第四次股权转让的部分受让方将其受让的股权回转至原转让方,故进行第五次股权转让。
  14、2016年3月,股东诉讼撤销股权转让
  2016年1月5日,许学雷以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将汤仁和、卞才芳、郝春荣、谢鹏、赵文艳、陈琪、曹新建、诚来恒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称:2015年8月25日,原告许学雷分别与被告汤仁和、卞才芳、郝春荣、谢鹏、赵文艳、陈琪、曹新建、诚来恒签订《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许学雷将其持有的0.32万元出资额以1.92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卞才芳;将其持有的24.074万元出资额以144.444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汤仁和;将其持有的4.814万元出资额以28.884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郝春荣;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谢鹏;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赵文艳;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陈琪;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曹新建;将其持有的400万元出资额以2,4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诚来恒。诸被告应于2015年8月25日前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至起诉之日,诸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故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助办理撤销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3月14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照原被告意愿,做出调解。经过调解,原告与诸被告之间分别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2015年8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6年3月14日解除;被告应于2016年3月20日之前将持有相应股权返还给原告。
  2016年1月5日,居全明以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将郝春荣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称:2015年8月25日,原告居全明与被告郝春荣签订《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约定居全明将其持有的4.553万元出资额以27.318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郝春荣,被告应于2015年8月25日前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至起诉之日,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故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助办理撤销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3月14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照原被告意愿,做出调解。经过调解,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2016年8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6年3月14日解除;被告应于2016年3月20日之前将持有相应股权返还给原告。
  2016年1月5日,谢鹏、赵文艳、陈琪、曹新建、诚来恒分别以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将许学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称:2015年9月10日,谢鹏、赵文艳、陈琪、曹新建、诚来恒分别与许学雷签订《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谢鹏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许学雷;赵文艳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许学雷;陈琪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许学雷;曹新建将其持有的3.231万元出资额以19.386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许学雷;诚来恒将其持有的100万元出资额以6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许学雷。许学雷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付给诸原告,协议签订后,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至起诉之日,许学雷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故诸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助办理撤销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3月14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照原被告意愿,做出调解。经过调解,诸原告与被告之间分别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6年3月14日解除;被告应于2016年3月20日之前将持有相应股权返还给原告。
  为进行股权激励,中诚有限原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核心员工及员工持股平台(第四次股权转让),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但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受让方暂无资金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且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此外,为延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而进行的第五次股权转让,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也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使股权激励合法有效完成,双方同意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由中诚有限先行向原股东进行股利分配,在此基础上根据分配后的净资产协商达成新的转让价格,并重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由于原股权转让已经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以协议方式解除原有的股权转让不受工商部门以及税务部门的认可,故转让方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的方式撤销前述两次股权转让事项。撤销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恢复至该两次股权转让之前的状态。
  由于股权转让双方就前述两次股权转让的行为本无争议,撤销行为也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该两次股权转让的撤销不会影响中诚有限股权清晰,不会产生纠纷及潜在性纠纷,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15、2016年4月,有限公司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6年4月27日,许学雷分别与诚来恒、汤仁和、卞才芳、郝春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许学雷将其持有的300万元出资额以3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诚来恒;将其持有的24.074万元出资额以24.074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汤仁和;将其持有的0.32万元出资额以0.32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卞才芳;将其持有的4.814万元出资额以4.814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郝春荣;居全明与郝春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居全明将其持有的4.553万元出资额以4.553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郝春荣。
  2016年4月26日,中诚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2016年4月29日,苏州市姑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诚有限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344138405。本次变更对前述股权转让撤销事项一并予以备案登记。
  16、2016年7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6年7月3日,公证天业出具《审计报告》(苏公W[2016]A996号),确认截至2016年4月30日,中诚有限净资产为1,763.91万元。
  2016年7月5日,中天评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公司净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4月30日时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评报字(2016)第2023号》,确认截至2016年4月30日中诚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为3,444.54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1,680.63万元,增值率为95.28%。2016年7月5日,经中诚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全体股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确定以2016年4月30日为整体变更的审计基准日,由中诚有限在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的股份数额;将中诚有限截至2016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763.91万元按照1.7639:1的比例折为1,000万股,其中1,000万元作为股本,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7月18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谢鹏为职工代表监事。
  2016年7月20日,许学雷、诚来恒、汤仁和、居全明、卞才芳、郝春荣共同签署《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股份公司的股份总额由发起人按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持有。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业务、债权、债务及其它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自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之日起由股份公司承继。
  2016年7月20日,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筹备情况和股份公司筹备费用承担的议案》、《关于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折股的议案》、《关于<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会议选举许学雷、汤仁和、居全明、卞才芳、郝春荣5人为股份公司董事,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三年;选举华锴、陶程为股份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谢鹏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三年;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的具体事宜。
  2016年7月20日,公证天业出具《验资报告》(苏公W[2016]B123号),对本次整体变更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2016年7月25日,中诚管理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并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87344138405。
  截至2024年6月3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71.4286万元(股份5,071.4286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本为人民币5,071.4286万元。收起▲

参股控股公司

最新公告日期:2025-10-14
参股或控股公司:14 家, 其中合并报表的有:11 家。
序号 关联公司名称 参控关系 参控比例 投资金额(元) 被参控公司净
利润(元)
是否报表
合并
被参股公司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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