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9.13%、98.91%和99.37%,占比高且稳定,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
①受益于行业政策支持,市场需求推动公司业务规模提升
近年来,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我国及欧美国家陆续出台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带动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快速发展,直接推动电池材料市场需求增长,促进公司电池材料业务规模提升。
②依托产品品质、技术积累及客户先发优势,保障公司收入稳步增长
电池材料方面,公司注重高镍、...
查看全部▼
(一)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9.13%、98.91%和99.37%,占比高且稳定,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
①受益于行业政策支持,市场需求推动公司业务规模提升
近年来,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我国及欧美国家陆续出台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带动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快速发展,直接推动电池材料市场需求增长,促进公司电池材料业务规模提升。
②依托产品品质、技术积累及客户先发优势,保障公司收入稳步增长
电池材料方面,公司注重高镍、低钴、单晶等方向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形成了覆盖高、中、低镍型号丰富的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产品,产品结构丰富。同时,公司依托于已有的客户资源优势,与优美科、国轩高科、宁德时代、L&F、LGC、特斯拉、比克动力等客户合作关系加深,订单规模持续增长。
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方面,公司深耕军事装备和轨道交通领域,该领域客户对电池的质量稳定性、一致性要求较高,具有一定的供应商进入门槛。公司在上述领域积累多年,凭借过硬的产品品质取得了客户的信任,促进收入稳定增长。
③扩充产能,满足下游客户持续增长需求
为适应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报告期内不断扩充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产能。随着产能的逐步释放,公司能够更加充分地满足下游客户的订单需求,从而为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综上,报告期内,受益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等推动因素,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市场需求保持快速增长;公司在技术研发、产品布局、产品质量和客户资源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促进业务规模稳定增长;随着公司产能的逐步释放,主营业务收入整体呈上升趋势。
(2)营业收入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招股说明书;部分可比公司暂未披露2021年数据;当升科技、容百科技、长远锂科、天力锂能、芳源股份2021年收入来源于业绩快报。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与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变动趋势一致。2021年,受益于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带动的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以及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客户的持续拓展,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加。
2、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为三元前驱体(含受托加工)、三元正极材料、镍系正极材料和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前述产品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75%、94.43%和99.80%。
①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收入分别为76,106.34万元、72,807.04万元和178,921.1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27%、47.33%和67.11%,收入金额及占比先降后升。2020年略有下降,主要系系受海外疫情影响,发行人主要境外客户部分订单延期交付。2021年收入规模大幅提升,主要系:公司成功进入优美科、特斯拉、LGC、JFEM、L&F、国轩高科等大型下游厂商的供应链体系,业务订单持续增长。
②受托加工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仅于2019年初进行受托加工三元前驱体业务,收入为364.6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0.26%。
③三元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收入分别为11,481.46万元、13,125.27万元和25,380.3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4%、8.53%和9.52%,收入金额及占比呈增长趋势。2020年,随着公司与宁德时代等汽车动力电池厂商合作的加深,以及新增部分3C领域客户,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数量及收入均增加。2021年,随着公司新能源汽车领域NCM111系列产品进入稳定供应阶段、电动工具领域NCA系列产品获得终端客户TTI验证通过并逐步放量,三元正极材料产销量增加。
④镍系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销售收入分别为18,756.13万元、18,387.46万元和23,783.8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13%、11.95%和8.92%。镍系正极材料收入金额先降后升。2020年有所下降,主要系:豪鹏科技采购订单波动以及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部分海外客户订单下降。随着新冠疫情有所缓解,公司镍系正极材料的销量及收入均有所回升。
⑤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公司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包括镍系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及锂电池,主要应用于军事装备、轨道交通、储能等领域。报告期内,公司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销售收入分别为32,949.31万元、40,936.87万元和37,990.0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06%、26.61%和14.25%,收入规模先升后降。
2020年增加,主要系:一方面,公司在军事装备领域具有完备的业务资质、稳定的业务渠道和丰富的产品类型,公司军品订单增加较多;另一方面,随着锂电池生产成本的下降以及储能领域市场需求的增加,锂电池在储能领域的市场渗透率逐步提升。公司积极拓展锂电池在储能领域的销售,公司储能领域锂电池销售收入逐年增加。
2021年收入规模小幅下降,主要系军事装备领域锌银电池收入减少。受军方采购计划、定型产品列装进度等因素影响,个别军方客户某些年度收入存在一定波动。
⑥其他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其他收入主要为硝酸银、银粉及二次电池系统配套产品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3,210.04万元、8,565.73万元和539.3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5%、5.57%和0.20%。2019年,公司销售硝酸银的收入为311.84万元,且自2019年3月末以来,公司已停止对外销售硝酸银。
(2)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区域构成分析
将公司向江门市优美科长信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销售归类至华南地区;2、上表将公司向Tesla.Inc.的销售归类至美国,将公司向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的销售归类至华东地区。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主要分布于华东和华南地区。华东和华南地区为我国锂电池产业集群地,公司客户如江门市优美科长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国轩高科、宁德时代、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等企业集中于该区域。2020年华北地区占比增加,主要系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订单大幅增加。公司境内销售区域与锂电池产业链区位分布特征相符。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客户主要分布于韩国,2021年美国销售占比增加,主要系公司向特斯拉供应产品进入稳定供应阶段,三元前驱体订单大幅增加。
(3)主营业务收入按具体销售模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29%、95.93%和98.05%。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模式均以直销为主,公司销售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明显差异。
经销模式下,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为轨道交通、储能等领域的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3、境外销售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为直销模式。
(1)同行业可比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2019年、2020年,与中伟股份较为接近。
(2)境外销售的产品类别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的产品类别、销量、金额及其占收入的比例如下:
公司出口的产品以三元前驱体为主,占报告期各期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超90%。
(3)主要境外客户基本情况
①主要境外客户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客户主要为优美科境外公司、L&F、LGC和特斯拉等,前五名出口客户占境外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52%、93.78%和93.10%,境外客户较为集中且稳定。
②主要境外客户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客户主要分布于韩国,主要原因为韩国有优美科、LGC等电池及材料生产商。2021年美国销售占比增加,主要系公司与特斯拉合作加深。公司境外客户的分布与锂电池产业链区位分布特征相符。
③主要境外客户简介
公司主要境外客户成立时间较久,业务规模较大,业内知名度较高,且优美科、LGC、HBL、L&F和特斯拉等均为上市公司。此外,优美科亦为格林美、容百科技等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境外客户,LGC亦为当升科技、格林美、容百科技、中伟股份和长远锂科等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境外客户,L&F、特斯拉亦为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伟股份的境外客户。
(4)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以及境外客户函证情况的比较分析
①海关出口数据与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
根据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出口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差异率较低,主要差异为:A.海关出口金额包括部分外币折算金额,存在汇率折算差异;B.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与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申报时点存在时间差异。2021年差异金额较其他年度相对较大,主要系约634万元货物已进行出口申报但尚未确认收入。
②出口退税金额与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
根据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系统相关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调整后境外销售收入与出口退税系统金额差异较小,主要系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与出口退税系统申报的出口收入申报时点存在时间差异。
③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与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
对于回函不符或未回函的,已执行获取海关数据、走访其境内办事处等替代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数据以及境外客户函证数据相匹配,差异具有合理性,境外销售实现了真实销售和最终销售。
(5)境内外销售单价、毛利率的差异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在境内外均有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三元前驱体、镍系正极材料和镍系电池,其境内外销售均价、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①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境内、外销售均价有所差异,主要系境内外客户销售的产品型号、定价策略有所差异。
受产品结构变化影响,公司三元前驱体境内外销售的毛利率有所差异。
2019年境外销售毛利率高于境内,主要系NCM622系列产品境内销售毛利率低于境外。境内NCM622系列销售以国轩高科为主,该客户产品加工费水平低于该产品境外主要客户优美科。
2020年境外销售毛利率大幅高于境内,主要系:境内NCM622系列产品主要客户国轩高科产品加工费低于优美科;此外,境外销售除NCM622外,以毛利率相对高的高镍NCM811为主,境内除NCM622外,则以毛利率较低的NCM523为主。
2021年境外销售毛利率略高于境内且较为接近,主要系:发行人对NCM622系列主要客户优美科境内主体销售规模高于境外主体,拉高了境内毛利率。
②镍系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的境内销售以球镍为主,境外销售以普镍为主。球镍电化学性能较高,生产工艺更为复杂,销售单价高于普镍,因此,公司镍系正极材料境内销售均价高于境外。2020年,境内销售均价低于境外,主要系受海外新冠疫情影响,境外订单减少,境外销售均价受个别订单影响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毛利率高于境内销售。2019年和2020年境外销售毛利率大幅高于境内,主要系:报价中境外客户加工费水平高于境内客户。公司镍系正极材料主要在境内销售,且境内销售较为集中,客户较为稳定;境外销售金额较小,且客户规模较小,境外客户主要为HBL。因此,在销售定价中,境外客户加工费水平一般高于境内客户。2021年境内外销售毛利率差距变小,主要系:一方面,镍金属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推高产品价格,拉低整体毛利率;另一方面,境外镍系正极材料客户报价参考LME镍金属价格,而生产通常采用境内采购硫酸镍。由于2021年大部分月份上海有色金属网硫酸镍报价远高于LME,导致境外销售均价的增幅低于单位成本的增幅,毛利率大幅下降。
③镍系电池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电池的销售以境内为主,境内外销售单价和毛利率的差异主要系:发行人镍系电池境内销售收入占镍系电池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37%、89.43%和91.94%,以境内销售为主。境内主要为军事装备、轨道交通领域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境内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81%、85.50%和87.78%;境外主要为轨道交通、储能领域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76%、97.13%和96.48%。下游应用领域的不同导致定价有所差异,从而导致毛利率有所差异。
(6)公司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与公司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等地区。韩国、日本汽车动力电池企业供应链的国际化布局较为完备,除向本土企业采购电池材料外,还面向全球的电池材料供应商进行采购,以满足其原材料采购需求。上述地区与中国贸易关系较为稳定,对公司对外销售的三元前驱体等产品不存在特殊的贸易限制。公司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与公司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汇兑损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采购和销售主要以美元结算,汇兑损益波动主要受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化影响。
4、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及价格变动分析
(1)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及均价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三元前驱体(含受托加工)、三元正极材料、镍系正极材料和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①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三元前驱体分产品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终端应用以汽车动力电池领域为主,产品结构
逐步高镍化,NCA、NCM811和NCM622等高镍产品收入占比持续增加。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的销量分别为8,460.09吨、8,643.18吨和17,541.21吨。考虑受托加工业务销量后,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的销量分别为8,642.62吨、8,643.18吨和17,541.21吨。公司三元前驱体销量呈增长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均价分别为9.00万元/吨、8.42万元/吨和10.20万元/吨,均价先降后升。2020年销售均价下降,主要系高镍产品占比增加,价格较高的原材料硫酸钴用量减少且硫酸镍市场价格整体下降。2021年,镍粉、硫酸镍、硫酸钴、硫酸锰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均呈上涨趋势,产品报价相应上涨。
报告期内,公司细分产品销售均价的变动趋势与整体保持一致,差异主要系各产品型号中镍、钴、锰等金属占比不同。
②受托加工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仅在2019年初受托加工三元前驱体,收入为364.67万元,销售数量为182.53吨。
③三元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三元正极材料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正极材料产品系列较为丰富。公司销售的NCM111三元正极材料属于超细颗粒产品,具有循环性能高、倍率性好的特点,适用于动力汽车启停电源等高倍率电池。
报告期内,受产能限制,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规模较小,销量分别为859.98吨、1,200.47吨和1,646.92吨,呈逐年增长趋势。2020年销量增加,主要系:公司与宁德时代等汽车动力电池领域客户合作加深以及新增部分3C电子领域客户,销量增加。随着发行人超细颗粒NCM111系列供应规模增加以及NCA系列获终端客户验证通过,2021年销量进一步增加。
报告期内,受下游客户需求调整、发行人优化新能源汽车领域客户结构等因素影响,发行人销售的三元正极材料型号有所差异。具体表现为:2019年以NCM523系列为主;2020年以NCM523和NCM111系列为主;2021年以NCM523、NCM111和NCA系列为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三元正极材料销售均价分别为13.35万元/吨、10.93万元/吨和15.41万元/吨,先降后升,主要系原材料价格波动、产品细分型号及应用领域结构变动所致。2020年硫酸镍市场价格整体下降,成本加成定价模式下,产品定价降低;2021年,主要原材料镍粉、硫酸镍、硫酸钴等价格上涨,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此外,2019年,新能源汽车领域销售收入占三元正极材料收入比例为72.77%,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均价相对较高;2020年,销售均价相对低的3C领域客户销售占比提高至43.00%,拉低整体销售均价;2021年,附加值较高的用于电动工具领域NCA系列及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NCM111系列销量大幅增加,销售均价有所提高。
公司NCA、NCM622、NCM523和NCM111等细分产品销售均价的变动趋势与整体保持一致。
④镍系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镍系正极材料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以球镍为主,占镍系正极材料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76%、89.49%和89.54%。公司自2004年起研发、生产镍系正极材料,具有成熟的球镍生产工艺和技术且客户结构较为稳定,主要供应豪鹏科技、松下、辽宁九夷等。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销量分别为2,085.54吨、2,086.97吨和2,128.29吨,销量相对稳定。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境外客户订单减少,普镍销量有所下降。随着新冠疫情逐步缓解,镍系正极材料销量有所恢复。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的销售均价分别为8.99万元/吨和8.81万元/吨和11.18万元/吨,与主要原材料硫酸镍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一致。
⑤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A.除锂电池外其他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报告期内,除锂电池外其他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除锂电池外其他二次电池业务的收入分别为24,096.61万元、30,631.17万元和28,619.43万元。2020年,收入增加主要系用于军事装备领域的锌银电池订单增加所致。
公司镍系电池、锌银电池和铅蓄电池主要用于军事装备、轨道交通、储能等领域,销售价格主要根据项目招投标情况确定。报告期内,公司铅蓄电池收入及均价较为稳定;锌银电池销售均价有所波动,主要系原材料银的价格波动所致;镍系电池均价上涨,主要系军事装备领域销售占比较高,军事装备领域客户对电池质量稳定性、一致性要求较高,定价较高。
B.锂电池
报告期内,锂电池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锂电池收入分别为8,852.71万元、10,305.70万元和9,370.60万元,2021年略有下降,主要系受7月水灾影响,部分客户交付减少,2021年第三季度锂电池收入规模较去年同期下降75.73%。
报告期内,发行人锂电池销售均价分别为0.93元/Wh、0.68元/Wh和0.65元/Wh,呈逐年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发行人锂电池产品中磷酸铁锂电池的销售收入占比为67.91%、63.12%和65.70%,占比增加。相较于三元正极材料,磷酸铁锂材料的成本较低,产品销售单价相对低。
(2)主要产品均价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
①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均价与可比公司变动趋势相同,符合行业趋势。2019年、2020年,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均价略高于平均值,但与中伟股份、容百科技较为接近,差异主要系产品结构、终端应用领域不同。A.细分产品结构不同导致销售均价不同
上表中格林美三元前驱体均价是其“新能源电池材料”均价,新能源电池材料包括三元前驱体、三元正极材料、钴酸锂、硫酸钴等,产品均价低于公司。芳源股份三元前驱体以NCA为主,高镍产品售价较高。公司与容百科技、中伟股份、长远锂科三元前驱体产品结构相似,均以NCA、NCM811、NCM622等产品为主,产品均价较为接近。2021年,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均价低于中伟股份,主要系中伟股份三元前驱体均价是其“锂电正极前驱体材料”均价,具体包括三元前驱体、四氧化三钴等。
B.终端应用领域差异导致销售均价不同
天力锂能三元前驱体产品以小型动力锂电池领域为主,公司及其他可比公司三元前驱体产品主要用于汽车动力电池领域。汽车动力电池领域对稳定性、一致性等性能要求更高,且高镍、单晶产品比例亦更高,产品定价高于小动力市场。
②三元正极材料
2019年、2020年,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均价与平均值较为接近且变动幅度接近,差异主要系各公司产品结构不同。
2019年、2020年,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均价低于当升科技、容百科技。A.当升科技三元正极材料均价是其“锂电材料及其他业务”均价,锂电材料包括多元材料及钴酸锂,钴酸锂材料成本高,销售定价高;B.容百科技三元正极材料以高镍、单晶产品为主,产品定价较高。
2019年、2020年,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均价高于长远锂科、天力锂能。A.长远锂科三元正极材料以NCM523为主,公司高镍产品占比高于长远锂科,销售均价更高。B.天力锂能5系产品占其三元正极材料收入的80%以上,且其5系产品中TLM550占比较高。TLM550与常规NCM523相比,镍金属含量高,原材料价格高的钴金属含量低,产品定价更低。
③镍系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以球镍产品为主。
2019年、2020年,公司球镍产品销售均价处于可比公司均价范围内,销售均价与长远锂科较为接近。
④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公司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产品包括镍系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和锂电池,产品类型丰富,且主要用于军事装备、轨道交通及储能等领域,无同行业可比公司。
5、收入的季节性变化情况
2019年至2021年,受春节等假期影响,在公司全年销售中,公司第三、四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69%、52.96%和52.76%,下半年销售占比略高于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体上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
2021年,公司第二季度收入大幅增加,主要系:一方面,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动力电池装机规模持续上升,带动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需求量持续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海外新冠疫情缓解,自2020年第四季度海外订单交付逐步恢复至正常水平。2021第三季度收入较2021年第二季度环比减少33.59%,但较2020年第三季度同比仍大幅增长44.79%,主要系受7月水灾影响,三元正极材料及锂电池部分产线受损,相关产品交付减少,但受益于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旺盛,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销量大幅增长。随着产线陆续恢复生产及订单逐步正常交付,第四季度收入迅速恢复。
6、退换货情况
(1)退换货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金额分别为943.94万元、354.45万元和592.51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分别为0.65%、0.23%和0.22%。
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原因主要系客户需求变化,因质量问题退换货的比例较低。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外包装损毁时,公司主要采取退换货或免费维修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将部分退货的产品生产领用并加工后对外滚动销售。
(2)退换货的具体情况
(3)大额退换货的具体情况及后续处理措施
①2019年主要退换货情况及后续处理措施
2019年,公司为维护客户关系,接受部分客户因需求变化而退货,其中以三元正极材料为主。2019年,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因其产品型号调整退货858.22万元,该笔退货不存在质量问题,2020年末,公司已与其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批退货已实现对外销售。
②2020年主要退换货情况及后续处理措施
2020年,公司二次电池合计发生退货352.71万元,其中锂电池退货326.09万元。2020年7月,浙江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型号变更发生退货88.50万元,该批退货无质量问题且公司已于2020年7月实现对外销售;2020年4月,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退回10万只磷酸铁锂电池电芯,金额为86.06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批电池因质量问题暂未对外销售,公司已全额计提跌价准备,该批存货水灾受损,已获赔付。
③2021年主要退换货情况及后续处理措施
电池材料板块主要退货情况如下:A.2021年,公司因债务和解接受安徽利维能退货154.89万元锂电池电芯,公司已开具红字发票并冲减当期营业收入以及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该批电池受“0720水灾”的影响,大部分电芯被水浸泡已报废,发行人按照资产的原值已申报保险赔付,截至2021年末,“0720水灾”影响的存货已获赔付;B.2021年3月,因部分产品质量未达标,以及包装问题接受L&F换货4.8吨三元前驱体,金额合计为43.79万元,因质量检测仪器及测量环境的不同,部分产品公司与客户检测的质量指标存在略微差异,公司通过再加工能够提高产品的质量指标,亦可以直接销售给其他客户;C.因辽宁九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需求发生变动,不再使用前期销售型号的产品,于2021年8月退回53.97万元镍系正极材料,退回无质量问题,可再次实现销售;D.2021年公司与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大额退货主要系产品运输中包装破损漏料所致,因包装问题产生的退换货产品无质量问题,可再次实现销售。
二次电池板块主要退货情况如下:A.2021年8月,公司发给客户的部分产品因质量未达标无法与其电池配组,接受深圳海日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产品退货45.92万元,公司通过再加工能够提高产品的一致性指标,实现再次销售;B.耐倍特电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及深圳丰派科技有限公司电芯产品返厂维护,水灾导致电芯泡水,客户要求按退货处理,退回金额125.61万元,泡水存货已报损;C.因南通博拓科技有限公司回款较慢,公司于2021年8月申请退回前期销售的53.77万产品,退回无质量问题,可再次实现销售;D.因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需求变动退回产品,短期内不在使用此类型产品,要求退回前期销售的部分产品,退回金额21.71万元,退回产品无质量问题。
(4)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各产品类型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
报告期各期,公司各产品类型合计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公司未发生大规模退换货的情况,公司与客户合作关系良好,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终止合作的情况。
(5)退换货相关的会计处理
公司收到退货后在货物退回当期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同时冲减当期营业成本,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换货重新发货时,重新确认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并相应结转成本和库存商品。
公司销售业务中对产品退换货的相关约定条款,不存在影响收入确认政策、确认金额及时点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其他业务收入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材料、废料销售收入及研发收入,其中研发收入主要为军事装备领域客户委托太行电源研发项目产生的收入。
公司对外销售的材料主要为闲余的原材料。公司在综合考虑相关材料的库存量、预计使用量后,将部分闲余材料对外销售,以提高存货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报告期内,材料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各期对外销售的主要原材料占当期采购量的比例较低。
8、发行人与优美科的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优美科合作采用购销模式,相关会计处理采用总额法。
双方签署购销合同,合同属性与加工合同存在明显差异,主要表现为:发行人主要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发行人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发行人承担了最终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发行人对原材料加工较为复杂,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为具有不同分子结构、不同用途的产品。
(1)双方签订合同的属性类别,合同中主要条款,如价款确定基础和定价方式、物料转移风险归属的具体规定
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供货合同,与2018年加工合同主要条款有实质差异。
加工合同中对受托加工物料的保管和使用、产品交付形式、产品销售定价及产品价款支付等条款进行约定;供货合同中除对产品销售相关条款约定外,删除了受托加工物料保管和使用的相关条款,新增了原材料交付形式、采购价格、采购款项支付等条款。
产品定价方式的约定发生变化。加工合同下优美科仅支付加工费,供货合同下产品价格为原材料价格加加工费。
存货的所有权及风险承担发生变化。供货合同删除了原材料和最终产品及其任何形式的中间品应受到发行人的妥善保管、原材料和最终产品及其任何形式的中间品的所有权始终归优美科所有的约定,同时约定优美科向发行人交付原材料后所有与原材料相关的风险转移至发行人。
删除规定时间内交付产品的规定。供货合同删除了发行人应在原材料交付后规定期间内完成产品交付的约定。
发行人可自行安排原材料的使用。2019年供货合同较加工合同删除了发行人无权将原材料用于协议外其他业务,保留了原材料和最终产品及中间品应单独储存且不得以非协议规定使用,新增了保税品与非保税品应始终区分;2020年、2021年较2019年,仅保留了保税品与非保税品应始终区分。经优美科书面访谈确认,2019年保留的条款并非限制发行人对原材料的使用。
此外,虽然加工、供货合同中均约定发行人应对产品和原材料全额投保毁损灭失险,但条款未执行,且2020年及2021年供货合同新增了发行人向优美科交付产品后,所有与该等产品相关的风险由发行人转移至优美科的条款。合同中均约定优美科有权进入发行人生产和/或储存场地并有权查阅账簿和记录,优美科仅2018年末盘点相关存货和查阅相关记录,其余年度该条款未再执行。
因此,2019年以来,双方签订合同的属性类别发生变化,合同中主要条款,如价款确定基础和定价方式、物料转移风险归属等亦发生变化。
(2)生产加工方是否完全或主要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
优美科将原材料交付至发行人后原材料的所有风险即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对相关原材料进行后续管理和核算,并承担有关存货的保管和灭失风险。
发行人向优美科采购原材料时,相关原材料生产产品是否最终销售并获得收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发行人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
发行人向优美科采购原材料后,发行人可根据订单情况自行安排用于三元前驱体的生产,用于优美科或其他客户相关产品。发行人向优美科采购原材料与产品销售在实物上无严格对应关系。
供货合同中,发行人向优美科采购原材料定价与产品定价在价格上未约定严格对应关系。发行人向优美科采购原材料价格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且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发行人向优美科销售产品定价公式中成分金属价格经双方协商认可参考发行人对优美科采购金属原材料价格协商确定,发行人向优美科采购原材料定价与产品定价在实物层面无对应关系。
因此,发行人主要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
(3)生产加工方是否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
供货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定价为完整销售价格,即产品价格为原材料价格加加工费,其中原材料价格主要受成分金属价格影响。由于发行人向优美科采购原材料价格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且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因此,在向优美科销售产品时,销售定价公式中成分金属价格经双方协商认可参考发行人对优美科采购金属原材料价格协商确定,且相关成分金属价格与发行人对三元前驱体其他主要客户无较大差异。
此外,发行人向优美科销售产品定价方式与发行人向同类产品其他客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差异,符合行业特征和惯例。
因此,发行人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
(4)生产加工方是否承担了最终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
发行人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分别与优美科签订采购、销售合同,采购、销售合同中均已分别约定付款条件及相应信用政策,且采购与销售之间不存在差额结算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承担了销售过程中优美科收到商品后不支付货款的相应信用风险。
(5)生产加工方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程度,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变化程度等
三元前驱体的生产过程属于微观精细化学反应。发行人从优美科或其认可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镍粉、硫酸镍等金属或金属盐,对优美科销售的产品为三元前驱体。发行人从优美科采购原材料后,经过配料、反应、浓缩、脱水、洗涤、干燥等复杂工序,最终形成三元前驱体(镍钴锰氢氧化物)向优美科进行销售,生产前后相关物料的元素成分、分子结构、产品用途等已发生显著变化。
因此,发行人对原材料加工较为复杂,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为具有不同分子结构、不同用途的产品。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将与优美科间的业务认定为采购、销售的依据充分,相关会计处理具备合理性。
收起▲
(一)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8.65%、99.13%、98.91%和99.07%,占比高且稳定,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增长。
①受益于行业政策支持,市场需求推动公司业务规模提升
近年来,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我国及欧美国家陆续出台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带动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快速发展,直接推动电池材料市场需求增长,促进公司电池材料业务规模提升。
②依托产品品质、技术积累及客户先发优势,保障公司收入稳步增长
电池材料方面,...
查看全部▼
(一)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8.65%、99.13%、98.91%和99.07%,占比高且稳定,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增长。
①受益于行业政策支持,市场需求推动公司业务规模提升
近年来,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我国及欧美国家陆续出台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带动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快速发展,直接推动电池材料市场需求增长,促进公司电池材料业务规模提升。
②依托产品品质、技术积累及客户先发优势,保障公司收入稳步增长
电池材料方面,公司注重高镍、低钴、单晶等方向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形成了覆盖高、中、低镍型号丰富的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产品,产品结构丰富。同时,公司依托于已有的客户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大汽车动力电池、电动工具等领域产业链大型客户的开拓力度,优化客户结构。
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方面,公司深耕军事装备和轨道交通领域,该领域客户对电池的质量稳定性、一致性要求较高,具有一定的供应商进入门槛。公司在上述领域积累多年,凭借过硬的产品品质取得了客户的信任,促进收入稳定增长。
③扩充产能,满足下游客户持续增长需求
为适应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报告期内不断扩充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产能。随着产能的逐步释放,公司能够更加充分地满足下游客户的订单需求,从而为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综上,报告期内,受益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等推动因素,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市场需求保持快速增长;公司在技术研发、产品布局、产品质量和客户资源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促进业务规模稳定增长;随着公司产能的逐步释放,主营业务收入整体呈上升趋势。
(2)营业收入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2019年,公司与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平均值的变动趋势存在差异,主要系:一方面,容百科技、中伟股份、芳源股份等新增产线投产,产销量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受下游客户广东天劲应收账款逾期未收回的影响,公司终止与其合作,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量有所下降,导致收入规模下降。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与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变动趋势一致。2021年1-6月,受益于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带动的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以及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客户的持续拓展,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
2、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三元前驱体(含受托加工)、三元正极材料、镍系正极材料和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前述产品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84%、97.75%、94.43%和98.92%。
①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收入分别为63,562.59万元、76,106.34万元、72,807.04万元和80,204.4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34%、53.27%、47.33%和62.45%,收入金额及占比整体呈增长趋势。主要系:随着三元前驱体新建产线的投产,公司三元前驱体产销量增加;公司NCA、NCM811和NCM622等高镍产品收入占比增加,产品结构高镍化;同时,公司成功进入优美科、LGC、JFEM、L&F、特斯拉、国轩高科等大型下游厂商的供应链体系,业务订单持续增长。
②受托加工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仅于2018年及2019年初与优美科合作初期向其提供受托加工三元前驱体业务。2018年及2019年,公司三元前驱体受托加工业务收入分别为5,603.85万元及364.6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4%和0.26%。
③三元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收入分别为23,665.23万元、11,481.46万元、13,125.27万元和16,019.6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39%、8.04%、8.53%和12.47%。
2019年,公司三元正极材料收入降幅较大,主要原因包括:
A.三元正极材料销量较2018年下降32.98%,主要由于:a.受2018年主要客户广东天劲应收账款逾期未收回的影响,公司终止与其合作;b.公司加大三元正极材料产品向其他汽车动力电池领域客户拓展的力度,客户订单逐步释放。
B.受硫酸钴、碳酸锂、氢氧化锂等原材料市场价格下降以及售价相对低的NCM523产品占比提升影响,三元正极材料销售均价较上年下降27.60%。
2020年,随着公司与宁德时代等汽车动力电池厂商合作的加深,以及新增部分3C领域客户,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数量及收入均增加。
2021年1-6月,随着公司汽车动力电池领域NCM111正极材料供应规模,以及电动工具领域产品NCA获得终端客户验证通过,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数量及收入有所提升。
④镍系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销售收入分别为23,386.83万元、18,756.13万元、18,387.46万元和11,775.3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21%、13.13%、11.95%和9.17%。镍系正极材料收入金额下降,主要系:豪鹏科技采购订单波动以及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部分海外客户订单下降。随着新冠疫情有所缓解,公司镍系正极材料的销量及收入均有所回升。
⑤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公司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包括镍系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及锂电池,主要应用于军事装备、轨道交通、储能等领域。报告期内,公司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销售收入分别为29,617.59万元、32,949.31万元、40,936.87万元和20,233.9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26%、23.06%、26.61%和15.76%,整体呈增长趋势,主要由于:A.公司在军事装备领域具有完备的业务资质、稳定的业务渠道和丰富的产品类型,报告期内,公司军品订单增加较多。
B.随着锂电池生产成本的下降以及储能领域市场需求的增加,锂电池在储能领域的市场渗透率逐步提升。公司积极拓展锂电池在储能领域的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储能领域锂电池销售收入逐年增加。
⑥其他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其他收入主要为硝酸银、银粉及二次电池系统配套产品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7,930.34万元、3,210.04万元、8,565.73万元和191.0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6%、2.25%、5.57%和0.15%。2018年和2019年,公司销售硝酸银的收入分别为4,131.00万元和311.84万元,且自2019年3月末以来,公司已停止对外销售硝酸银。
(2)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区域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主要分布于华东和华南地区。华东和华南地区为我国锂电池产业集群地,公司客户如江门市优美科长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国轩高科、宁德时代等企业集中于该区域。2020年华北地区占比增加,主要系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订单大幅增加。公司境内销售区域与锂电池产业链区位分布特征相符。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客户主要分布于韩国。
(3)主营业务收入按具体销售模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35%、93.29%、95.93%和98.07%。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模式均以直销为主,公司销售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明显差异。
经销模式下,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为轨道交通、储能等领域的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3、境外销售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为直销模式。
(1)同行业可比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2018年至2020年,与中伟股份较为接近。
(2)境外销售的产品类别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的产品类别、销量、金额及其占收入的比例如下:
公司出口的产品以三元前驱体为主,占报告期各期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超85%。
(3)主要境外客户基本情况
①主要境外客户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客户主要为优美科境外公司、L&F、LGC和特斯拉等,前五名出口客户占境外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89%、95.52%、93.78%和92.49%,境外客户较为集中且稳定。
②主要境外客户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客户主要分布于韩国,主要原因为韩国有优美科、LGC等电池及材料生产商。公司境外客户的分布与锂电池产业链区位分布特征相符。
③主要境外客户简介
公司主要境外客户成立时间较久,业务规模较大,业内知名度较高,且优美科、LGC、HBL、L&F和特斯拉等均为上市公司。此外,优美科亦为格林美、容百科技等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境外客户,LGC亦为当升科技、格林美、容百科技、中伟股份和长远锂科等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境外客户,L&F、特斯拉亦为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伟股份的境外客户。
(4)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以及境外客户函证情况的比较分析
①海关出口数据与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
根据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出口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差异率较低,主要差异为:A.海关出口金额包括部分外币折算金额,存在汇率折算差异;B.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与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申报时点存在时间差异。
②出口退税金额与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
根据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系统相关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调整后境外销售收入与出口退税系统金额差异较小,主要系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与出口退税系统申报的出口收入申报时点存在时间差异。
③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与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
对于回函不符或未回函的,已执行获取海关数据、走访其境内办事处等替代程序。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数据以及境外客户函证数据相匹配,差异具有合理性,境外销售实现了真实销售和最终销售。
(5)境内外销售单价、毛利率的差异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在境内外均有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三元前驱体、镍系正极材料和镍系电池,其境内外销售均价、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①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境内、外销售均价有所差异,主要系境内外销售的产品型号不同,不同型号所含镍、钴、锰等金属盐的成分不同导致单价不同。2018年,三元前驱体境外销售均价较高,主要系境外销售以钴含量高的NCM111为主,钴金属盐价格较高。
受产品结构变化影响,公司三元前驱体境内外销售的毛利率有所差异,主要表现为:2018年,境内销售以NCA、NCM622等高镍产品为主,高镍产品因生产工艺复杂、
技术标准较高,毛利率较高;2019年及2020年,公司境外销售以NCM811、NCM622等高镍产品为主,因此,境外销售毛利率有所提升。2021年1-6月,公司境外销售毛利率低于境内销售,主要系境外批量供应NCM811毛利微亏,由于为新验证批量供应产品,量产初期良率逐步提升加之产品售价参考LME镍粉报价,而受镍粉供应紧张影响,生产过程中领用硫酸镍晶体用于生产部分产品,上半年硫酸镍晶体价格高于镍粉,导致产品售价与原材料采购价格倒挂,产品毛利微亏。
②镍系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的境内销售以球镍为主,境外销售以普镍为主。球镍电化学性能较高,生产工艺更为复杂,销售单价高于普镍,因此,公司镍系正极材料境内销售均价高于境外。2020年,境内销售均价低于境外,主要系受海外新冠疫情影响,境外订单减少,境外销售均价受个别订单影响较大。
此外,公司境外销售普镍产品的终端应用领域主要为轨道交通领域,毛利率较高。2021年1-6月,境内镍系正极材料毛利率降幅较多,主要系原材料价格上涨推动产品价格上涨,加之部分球镍客户的销售定价模式为长单合同点价形式,受2021年以来镍金属盐市场价格快速上涨,毛利率有所波动。
③镍系电池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电池的销售以境内为主,境内外销售单价和毛利率的差异主要系:境内销售终端应用领域以军事装备、轨道交通领域为主,境外销售终端应用领域以轨道交通、储能领域为主,下游应用领域的不同导致定价有所差异,从而导致毛利率有所差异。
(6)公司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与公司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等地区。韩国、日本汽车动力电池企业供应链的国际化布局较为完备,除向本土企业采购电池材料外,还面向全球的电池材料供应商进行采购,以满足其原材料采购需求。上述地区与中国贸易关系较为稳定,对公司对外销售的三元前驱体等产品不存在特殊的贸易限制。公司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与公司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汇兑损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采购和销售主要以美元结算,汇兑损益波动主要受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化影响。
4、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及价格变动分析
(1)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及均价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三元前驱体(含受托加工)、三元正极材料、镍系正极材料和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①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三元前驱体分产品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终端应用以汽车动力电池领域为主,产品结构逐步高镍化,NCA、NCM811和NCM622等高镍产品收入占比持续增加。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的销量分别为4,699.12吨、8,460.09吨、8,643.18吨和8,231.82吨。考虑受托加工业务销量后,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的销量分别为7,638.05吨、8,642.62吨、8,643.18吨和8,231.82吨。公司三元前驱体销量整体呈增长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均价分别为13.53万元/吨、9.00万元/吨、8.42万元/吨和9.74万元/吨,均价有所波动主要系:一方面,2019年以来高镍产品占比增加,市场价格较高的原材料硫酸钴用量减少;另一方面,公司采用行业普遍的成本加成定价模式,硫酸钴采购价格在2018年4月达到报告期内最高值后迅速下降且降幅较大,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导致产品定价降低;2021年以来,硫酸镍、硫酸钴、硫酸锰采购价格呈上升趋势导致产品价格上涨。报告期内,公司细分产品销售均价的变动趋势与整体保持一致,差异主要系各产品型号中镍、钴、锰等金属占比不同。
②受托加工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受托加工业务收入分别为5,603.85万元、364.67万元、0万元和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2,938.93吨、182.53吨、0吨和0吨。
③三元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三元正极材料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正极材料产品系列较为丰富。公司销售的NCM111三元正极材料属于超细颗粒产品,具有循环性能高、倍率性好的特点,适用于动力汽车启停电源等高倍率电池。
报告期内,受产能限制,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规模较小,销量分别为1,283.27吨、859.98吨、1,200.47吨和1,053.46吨。2019年,销量下降主要系:公司终止与2018年主要客户广东天劲合作以及汽车动力电池领域客户产品处于逐步放量阶段。随着公司与宁德时代合作加深以及新增部分3C电子领域客户,2020年,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量有所回升。2021年1-6月,三元正极材料产销量增加,主要系:一方面,随着新建产线投产,产能规模有所增加;另一方面,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超细颗粒NCM111供应量进一步放大,公司NCA产品获得电动工具领域终端客户验证通过开始批量供应商,相关产品销量大幅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均价分别为18.44万元/吨、13.35万元/吨、10.93万元/吨和15.21万元/吨,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及产品结构变动导致销售价格波动。公司NCM622、NCM523和NCM111等细分产品销售均价的变动趋势与整体保持一致。
④镍系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镍系正极材料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以球镍为主,占镍系正极材料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62%、81.76%、89.49%和90.64%。公司自2004年起研发、生产镍系正极材料,具有成熟的球镍生产工艺和技术,主要供应豪鹏科技、松下、辽宁九夷等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销量分别为2,444.53吨、2,085.54吨、2,086.97吨和1,117.24吨。2018年销量较高,主要系豪鹏科技采购球镍增多。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境外客户订单减少,普镍销量有所下降。2021年1-6月,随着新冠疫情有所缓解,镍系正极材料销量有所恢复。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的销售均价分别为9.57万元/吨、8.99万元/吨和8.81万元/吨和10.54万元/吨,与主要原材料硫酸镍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一致。
⑤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A.除锂电池外其他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报告期内,除锂电池外其他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除锂电池外其他二次电池业务的收入分别为24,110.81万元、24,096.61万元、30,631.17万元和14,076.18万元。2020年,收入增加主要系用于军事装备领域的锌银电池订单增加所致。
公司镍系电池、锌银电池和铅蓄电池主要用于军事装备、轨道交通、储能等领域,销售价格主要根据项目招投标情况确定。报告期内,公司铅蓄电池收入及均价较为稳定;锌银电池销售均价有所波动,主要系原材料银的价格波动所致;镍系电池均价上涨,主要系军事装备领域销售占比较高,军事装备领域客户对电池质量稳定性、一致性要求较高,定价较高。
B.锂电池
报告期内,锂电池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锂电池收入分别为5,506.77万元、8,852.71万元、10,305.70万元和6,157.81万元,呈增长趋势。2018年,随着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变化,公司主动减少新能源汽车领域锂电池的产销量。2019年以来,随着锂电池生产成本的下降,锂电池在储能领域的市场渗透率提升,公司积极开拓储能领域市场,锂电池在储能领域的销售进一步增加。
报告期内,随着锂电池相关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成本降低,公司锂电池销售均价持续下降,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
(2)主要产品均价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
①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均价与可比公司变动趋势相同,符合行业趋势。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均价略高于平均值,但与中伟股份、容百科技较为接近,差异主要系产品结构、终端应用领域不同。
A.细分产品结构不同导致销售均价不同
2018年,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均价较高,主要系2018年公司三元前驱体产品以NCM111和NCM622为主,NCM111钴含量高,钴金属盐市场价格较高且在2018年4月达到峰值后逐渐下降,因此2018年均价相对高。
上表中格林美三元前驱体均价是其“新能源电池材料”均价,新能源电池材料包括三元前驱体、三元正极材料、钴酸锂、硫酸钴等,产品均价低于公司。芳源股份三元前驱体以NCA为主,高镍产品售价较高。公司与容百科技、中伟股份、长远锂科三元前驱体产品结构相似,均以NCA、NCM811、NCM622等产品为主,产品均价较为接近。
B.终端应用领域差异导致销售均价不同
天力锂能三元前驱体产品以小型动力锂电池领域为主,公司及其他可比公司三元前驱体产品主要用于汽车动力电池领域。汽车动力电池领域对稳定性、一致性等性能要求更高,且高镍、单晶产品比例亦更高,产品定价高于小动力市场。
②三元正极材料
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均价与平均值较为接近且变动幅度接近,差异主要系各公司产品结构不同。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均价低于当升科技、容百科技。A.当升科技三元正极材料均价是其“锂电材料及其他业务”均价,锂电材料包括多元材料及钴酸锂,钴酸锂材料成本高,销售定价高;B.容百科技三元正极材料以高镍、单晶产品为主,产品定价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均价高于长远锂科、天力锂能。A.长远锂科三元正极材料以NCM523为主,公司高镍产品占比高于长远锂科,销售均价更高。B.天力锂能5系产品占其三元正极材料收入的80%以上,且其5系产品中TLM550占比较高。TLM550与常规NCM523相比,镍金属含量高,原材料价格高的钴金属含量低,产品定价更低。
③镍系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以球镍产品为主。
公司球镍产品销售均价处于可比公司均价范围内,销售均价与长远锂科较为接近。
④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公司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产品包括镍系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和锂电池,产品类型丰富,且主要用于军事装备、轨道交通及储能等领域,无同行业可比公司。
5、收入的季节性变化情况
2018年至2020年,受春节等假期影响,在公司全年销售中,公司第三、四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26%、56.69%和52.96%,下半年销售占比略高于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体上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
2021年1-6月,公司第二季度收入及占比大幅增加,主要系:一方面,随着2021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行业动力电池装机规模持续上升,带动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需求量持续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海外新冠疫情缓解,自2020年4季度海外订单交付逐步恢复至正常水平。根据市场统计数据,2021年1-6月国内三元前驱体总产量为25.1万吨,同比增加135%。公司三元前驱体一、二季度收入快速增长,与行业整体趋势保持一致。
6、退换货情况
(1)退换货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金额分别为1,062.95万元、943.94万元、354.45万元和267.66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分别为0.68%、0.65%、0.23%和0.21%。
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原因主要系客户需求变化,因质量问题退换货的比例较低。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外包装损毁时,公司主要采取退换货或免费维修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将部分退货的产品生产领用并加工后对外滚动销售。
(2)退换货的具体情况
(3)大额退换货的具体情况及后续处理措施
①2018年及2019年主要退换货情况及后续处理措施
2018年及2019年,公司为维护客户关系,接受部分客户因需求变化而退货,其中以三元正极材料为主。
2018年,苏州宇量为适应下游客户高能量密度电池的需求,其产品体系由NCM523转为NCM622,经协商,公司同意接收其退货436.26万元;该批退货已对外销售,其中,部分已销售给广东天劲、河北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剩余部分已由太行电源用于生产锂电池并对外销售。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客户订单变化无法再使用该批产品,而公司可将该产品加工后销售给其他客户,经协商,公司同意其退货385.84万元,且已实现对外销售。
2019年,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因其产品型号调整退货858.22万元,该笔退货不存在质量问题,2020年末,公司已与其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批退货已实现对外销售。
②2020年主要退换货情况及后续处理措施
2020年,公司二次电池合计发生退货352.71万元,其中锂电池退货326.09万元。2020年7月,浙江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型号变更发生退货88.50万元,该批退货无质量问题且公司已于2020年7月实现对外销售;2020年4月,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退回10万只磷酸铁锂电池电芯,金额为86.06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批电池因质量问题暂未对外销售,公司已全额计提跌价准备,该批存货水灾受损、尚在赔付。
③2021年1-6月主要退换货情况及后续处理措施
2021年1-6月,公司因债务和解接受安徽利维能退货154.89万元锂电池电芯,公司已开具红字发票并冲减当期营业收入以及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该批电池受“07.20水灾”的影响,大部分电芯被水浸泡已报废,发行人按照资产的原值已申报保险赔付,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07.20水灾”影响的存货尚在赔付中。
2021年3月,因部分产品质量未达标,以及包装问题接受L&F换货4.8吨三元前驱体,金额合计为43.79万元,因质量检测仪器及测量环境的不同,部分产品公司与客户检测的质量指标存在略微差异,公司通过再加工能够提高产品的质量指标,亦可以直接销售给其他客户。
2021年上半年,除安徽利维能及L&F外,公司接受其他客户的退换货金额较小。
(4)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各产品类型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
报告期各期,公司各产品类型合计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公司未发生大规模退换货的情况,公司与客户合作关系良好,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终止合作的情况。
(5)退换货相关的会计处理
公司收到退货后在货物退回当期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同时冲减当期营业成本,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换货重新发货时,重新确认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并相应结转成本和库存商品。
公司销售业务中对产品退换货的相关约定条款,不存在影响收入确认政策、确认金额及时点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其他业务收入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材料、废料销售收入及研发收入,其中研发收入主要为军事装备领域客户委托太行电源研发项目产生的收入。
公司对外销售的材料主要为闲余的原材料。公司在综合考虑相关材料的库存量、
预计使用量后,将部分闲余材料对外销售,以提高存货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报告期内,材料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各期对外销售的主要原材料占当期采购量的比例较低。
8、发行人与优美科的合作情况
2018年,发行人将原供应LGC的NCM111前驱体逐步转为向其主要正极材料优美科供应,由于双方达成合作过程时间较短,且优美科对原材料采供应链管理较为严格,但发行人规模较小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与优美科认可供应商建立直接稳定采购合作关系,加之长期合作前景具有不确定性,为加快双方合作进度、简化物料认证过程,双方确定采用受托加工模式合作。
基于发行人与优美科NCM111供应合作,为深化客户关系实现长期合作,发行人积极拓展与优美科新产品业务。2019年,随着发行人定制开发新能源汽车领域某型号NCM622前驱体产品通过优美科验证并开始批量供应,双方进入新的合作阶段,具备长期合作基础;且发行人受限于业务及资金规模难以与优美科认可的第三方供应商建立稳定关系;加之双方合作规模预计快速增加,继续采用加工模式不符合行业惯例,虽然对发行人有力但优美科将承担较大的资金压力,不利于双方长期合作以及扩大合作规模。因此,为促进双方长期友好合作,自2019年开始双方合作采用购销模式。
自2019年起公司按照独立购销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主要依据是:
(1)双方签订合同的属性类别,合同中主要条款,如价款确定基础和定价方式、物料转移风险归属的具体规定
加工模式下,发行人与优美科签订加工协议;购销模式下,发行人与优美科分别签订采购、销售合同。不同模式下,发行人与优美科之间的合同内容发生了变更,主要包括:
①协议目的
加工模式下协议目的为发行人向优美科提供三元前驱体加工服务。发行人根据优美科要求的技术规格,将其所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指定规格的三元前驱体产品并交付给优美科。
购销模式下协议目的为优美科向发行人采购三元前驱体产品。发行人向优美科或其认可的第三方采购原材料,根据优美科要求的技术规格,在经优美科认证的生产线上制造三元前驱体产品并销售给优美科。
②定价模式
加工模式下,定价模式为“加工服务费=固定加工费/吨×加工产品重量”。双方在签订加工协议时约定每吨固定金额的加工费,结算时根据发行人为优美科实际加工三元前驱体的重量乘以每吨加工费计算加工服务费。
购销模式下,定价模式为“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附加费”。双方在签订框架协议时约定全年或近几个月的三元前驱体采购量,并约定产品销售价格为原材料成本价格加成附加费。
③所有权
加工模式下,加工协议明确约定原材料和最终产品及其任何形式的中间品,包括但不限于浸出、混料或烧制工序中的在制品和半成品,其所有权始终归优美科所有。
购销模式下,发行人向优美科采购原材料,原材料交付后发行人即享有原材料的所有权。2019年度框架合同中,优美科与发行人约定“在本协议项下,原材料和最终产品及其任何形式的中间品,应单独储存,清晰标记且不得以非本协议规定之目的使用”,经优美科确认,该条款主要系优美科为保证最终产品质量,要求其对外销售的产品在整个生产环节中,所耗用的原材料质量可靠、来源渠道合法。因此,优美科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需向优美科及其认可的第三方采购,产品包装明确标注原材料采购来源。2020年度框架合同中该条款已删除。同时,经优美科确认,发行人针对特定销售合同向优美科或其认可的第三方采购相应量的原材料,若原材料采购量大于生产优美科采购产品所需量,发行人可用于生产其他客户采购的产品。发行人向优美科采购原材料后,已完全享有相关原材料的所有权,并将其作为存货进行后续管理,根据自身的生产计划安排领料、加工、生产等活动。因此,发行人能控制相关原材料的使用。
④履约保证金
发行人与优美科签订的框架合同中约定:发行人向优美科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以担保发行人全面完整地履行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截至2019年12月31日,优美科已向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20年度框架合同中已取消该条款。
综上,变更会计处理前后,发行人与优美科之间合同内容存在明显变更。
(2)生产加工方是否完全或主要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
①原材料的保管、灭失风险
A.受托加工模式
加工模式下,加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由优美科提供,其所有权归优美科所有,发行人仅在因保管不善造成相关原材料毁损、灭失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加工协议中约定优美科向发行人交付原材料后,所有与该等原材料相关的风险由优美科转移至发行人,但该条款的设定出于优美科保障其原材料安全性的考虑,并不导致发行人完全承担原材料的保管和灭失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发行人与优美科签订的协议性质为承揽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受托加工模式下,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应以承揽人存在保管不善等过失情形为前提。
同时,《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在为优美科提供受托加工的业务中,能够获得的利益仅限于提供加工服务收取的加工费,而不享有优美科提供原材料的所有权。在发行人无过失的情况下,若要求发行人承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相关原材料的毁损、灭失等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则将明显不符合《民法典》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B.购销模式
发行人向优美科采购原材料后即享有了相关原材料的所有权,发行人承担与原材料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包括减值、毁损、灭失等。
综上,受托加工模式下,发行人未完全承担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风险;在受托加工、购销两种模式下,发行人所承担的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风险存在实质性差异。
②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A.受托加工模式
加工模式下,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由优美科承担。
B.购销模式
购销模式下,定价方式为原材料成本价格加成附加费。优美科具体采购时,发行人按当时的市场价格采购相应量的原材料,不会大幅超过或低于生产用量进行采购,同时按双方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销售价格。此种模式下,发行人规避了原材料价格上涨时可能导致亏损的风险,同时也放弃了原材料价格下跌所带来额外收益的机会。发行人通过合理的定价模式大幅降低了其所承担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购销模式下,原材料的所有权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对相关原材料按存货进行后续管理。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残次品增多、销售计划改变等情况,则可能导致原材料不足或原材料剩余。若原材料不足,发行人需自行以当时的市场价格采购符合标准的原材料;若原材料剩余,由于发行人与优美科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回购条款,如果出现优美科采购计划变化,或发行人所采购的原材料超出其生产需求量等情形时,发行人无权将相关原材料退回优美科或由优美科回购,发行人需要承担该部分原材料减值或因长期无法使用而形成废料的风险。
综上,发行人通过合理的定价模式降低了其所承担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但在出现原材料不足或剩余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3)生产加工方是否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定价惯例为原材料成本价格加成附加费,发行人向优美科销售三元前驱体的定价方式与同行业中其他生产厂商的定价惯例一致。在所采购原材料价格确定的情况下,发行人销售报价主要考虑辅料、人工、水电、生产线折旧以及合理利润等因素。发行人在报价时可以结合自身不同发展阶段的销售目标及市场同类产品报价等因素确定合理利润率,从而确定最终销售报价。
综上,购销模式下,发行人有权自主决定最终产品售价。
(4)生产加工方是否承担了最终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
购销模式下,框架合同签订后,发行人向优美科提供框架合同约定时间段的发货计划表,经优美科确认后,发行人按照发货计划表进行发货。
发行人根据发货计划制定产品生产计划,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采购,由采购部门与优美科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协商原材料价格,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原材料供应主体向发行人发送货物并开具发票;发行人以远期信用证、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支付货款。
发行人向优美科或其认可的第三方采购原材料的同时,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的销售定价模式即可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在每月末确定当月销售数量和结算金额后,发行人向优美科开具发票,优美科收到货物及发票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以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优美科之间根据购销协议约定单独结算,不存在以差额结算的情形。
综上,购销模式下,公司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且合同中均已约定付款条件,优美科承担向发行人销售原材料后无法收到货款的信用风险,发行人承担销售过程中优美科收到商品后不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
(5)生产加工方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程度,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变化程度等
发行人从优美科或其认可的第三方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镍粉、硫酸镍等,对优美科销售的产品主要是三元前驱体。公司从优美科采购原材料后,经过配料、浓缩、脱水、洗涤、干燥等复杂工序,最终形成三元前驱体向优美科进行销售,相关物料的分子结构、产品用途等发生显著变化。
综上,发行人对原材料加工较为复杂,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为具有不同分子结构、不同用途的产品。
因此,公司将2019年以来与优美科间的业务认定为采购、销售的依据充分,相关会计处理具备合理性。
收起▲
(一)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8.65%、99.13%和98.91%,占比高且稳定,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增长。
①受益于行业政策支持,市场需求推动公司业务规模提升
近年来,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我国及欧美国家陆续出台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带动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快速发展,直接推动电池材料市场需求增长,促进公司电池材料业务规模提升。
②依托产品品质、技术积累及客户先发优势,保障公司收入稳步增长
电池材料方面,公司注重高镍、...
查看全部▼
(一)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8.65%、99.13%和98.91%,占比高且稳定,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增长。
①受益于行业政策支持,市场需求推动公司业务规模提升
近年来,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我国及欧美国家陆续出台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带动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快速发展,直接推动电池材料市场需求增长,促进公司电池材料业务规模提升。
②依托产品品质、技术积累及客户先发优势,保障公司收入稳步增长
电池材料方面,公司注重高镍、低钴、单晶等方向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形成了覆盖高、中、低镍型号丰富的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产品,产品结构丰富。同时,公司依托于已有的客户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大汽车动力电池、电动工具等领域产业链大型客户的开拓力度,优化客户结构。
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方面,公司深耕军事装备和轨道交通领域,该领域客户对电池的质量稳定性、一致性要求较高,具有一定的供应商进入门槛。公司在上述领域积累多年,凭借过硬的产品品质取得了客户的信任,促进收入稳定增长。
③扩充产能,满足下游客户持续增长需求
为适应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报告期内不断扩充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产能。
随着产能的逐步释放,公司能够更加充分地满足下游客户的订单需求,从而为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综上,报告期内,受益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等推动因素,三元前驱体及正极材料市场需求保持快速增长;公司在技术研发、产品布局、产品质量和客户资源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促进业务规模稳定增长;随着公司产能的逐步释放,主营业务收入整体呈上升趋势。
(2)营业收入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2019年,公司与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平均值的变动趋势存在差异,主要系:一方面,容百科技、中伟股份、芳源股份等新增产线投产,产销量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受下游客户广东天劲应收账款逾期未收回的影响,公司终止与其合作,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量有所下降,导致收入规模下降。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与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变动趋势一致。
2、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三元前驱体(含受托加工)、三元正极材料、镍系正极材料和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前述产品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84%、97.75%和94.43%。
①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收入分别为63,562.59万元、76,106.34万元和72,807.0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34%、53.27%和47.33%,收入金额及占比整体呈增长趋势。主要系:随着三元前驱体新建产线的投产,公司三元前驱体产销量增加;公司NCA、NCM811和NCM622等高镍产品收入占比增加,产品结构高镍化;同时,公司成功进入优美科、LGC、JFEM、L&F、国轩高科等大型下游厂商的供应链体系,业务订单持续增长。
②受托加工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仅于2018年及2019年初与优美科合作初期向其提供受托加工三元前驱体业务。2018年及2019年,公司三元前驱体受托加工业务收入分别为5,603.85万元及364.6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4%和0.26%。
③三元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收入分别为23,665.23万元、11,481.46万元和13,125.2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39%、8.04%和8.53%。
2019年,公司三元正极材料收入降幅较大,主要原因包括:
A.三元正极材料销量较2018年下降32.98%,主要由于:a.受2018年主要客户广东天劲应收账款逾期未收回的影响,公司终止与其合作;b.公司加大三元正极材料产品向其他汽车动力电池领域客户拓展的力度,客户订单逐步释放。
B.受硫酸钴、碳酸锂、氢氧化锂等原材料市场价格下降以及售价相对低的NCM523产品占比提升影响,三元正极材料销售均价较上年下降27.60%。
2020年,随着公司与宁德时代等汽车动力电池厂商合作的加深,以及新增部分3C电子产品领域客户,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数量及收入均增加。
④镍系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销售收入分别为23,386.83万元、18,756.13万元和18,387.4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21%、13.13%和11.95%。镍系正极材料收入金额下降,主要系:豪鹏科技采购订单波动以及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部分海外客户订单下降。报告期内,豪鹏科技向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7,139.42万元、3,650.92万元和5,066.29万元。
⑤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公司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包括镍系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及锂电池,主要应用于军事装备、轨道交通、储能等领域。报告期内,公司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销售收入分别为29,617.59万元、32,949.31万元和40,936.8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26%、23.06%和26.61%,呈增长趋势,主要由于:
A.公司在军事装备领域具有完备的业务资质、稳定的业务渠道和丰富的产品类型,报告期内,公司军品订单增加较多。
B.随着锂电池生产成本的下降以及储能领域市场需求的增加,锂电池在储能领域的市场渗透率逐步提升。公司积极拓展锂电池在储能领域的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储能领域锂电池销售收入逐年增加。
⑥其他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其他收入主要为硝酸银、银粉及二次电池系统配套产品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7,930.34万元、3,210.04万元和8,565.7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6%、2.25%和5.57%。2018年和2019年,公司销售硝酸银的收入分别为4,131.00万元和311.84万元,且自2019年3月末以来,公司已停止对外销售硝酸银。
(2)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区域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主要分布于华东和华南地区。华东和华南地区为我国锂电池产业集群地,公司客户如江门市优美科长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国轩高科、宁德时代等企业集中于该区域。2020年华北地区占比增加,主要系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订单大幅增加。公司境内销售区域与锂电池产业链区位分布特征相符。
(3)主营业务收入按具体销售模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35%、93.29%和95.93%。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模式均以直销为主,公司销售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明显差异。
经销模式下,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为轨道交通、储能等领域的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3、境外销售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为直销模式。
(1)同行业可比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与中伟股份较为接近。
(2)境外销售的产品类别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的产品类别、销量、金额及其占收入的比例如下:
公司出口的产品以三元前驱体为主,占报告期各期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超85%。
(3)主要境外客户基本情况
①主要境外客户交易情况
IBT包括InternationalBatteryTechnologyCo.,Ltd.及其子公司RocketInternationalBatteryTechnologyCo.,Ltd.。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客户主要为优美科境外公司、L&F和LGC等,前五名出口客户占境外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89%、95.52%及93.78%,境外客户较为集中且稳定。
②主要境外客户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客户主要分布于韩国,主要原因为韩国有优美科、LGC等电池及材料生产商。公司境外客户的分布与锂电池产业链区位分布特征相符。
③主要境外客户简介
公司主要境外客户成立时间较久,业务规模较大,业内知名度较高,且优美科、LGC、HBL和L&F等均为上市公司。此外,优美科亦为格林美、容百科技等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境外客户,LGC亦为当升科技、格林美、容百科技、中伟股份和长远锂科等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境外客户,L&F亦为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伟股份的境外客户。
(4)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以及境外客户函证情况的比较分析
①海关出口数据与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
根据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出口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差异率较低,主要差异为:A.海关出口金额包括部分外币折算金额,存在汇率折算差异;B.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与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申报时点存在时间差异。
②出口退税金额与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
根据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系统相关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调整后境外销售收入与出口退税系统金额差异较小,主要系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与出口退税系统申报的出口收入申报时点存在时间差异。
③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与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
对于回函不符或未回函的,已执行获取海关数据、走访其境内办事处等替代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数据以及境外客户函证数据相匹配,差异具有合理性,境外销售实现了真实销售和最终销售。
(5)境内外销售单价、毛利率的差异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在境内外均有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三元前驱体、镍系正极材料和镍系电池,其境内外销售均价、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①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境外销售均价高于境内,主要系境内外销售的产品型号有所差异,不同型号所含镍、钴、锰等金属盐的成分不同导致单价不同。2018年,三元前驱体境外销售均价较高,主要系境外销售以钴含量高的NCM111为主,钴金属盐价格较高。
受产品结构变化影响,公司三元前驱体境内外销售的毛利率有所差异,主要表现为:2018年,境内销售以NCA、NCM622等高镍产品为主,高镍产品因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标准较高,毛利率较高;2019年及2020年,公司境外销售以NCM811、NCM622等高镍产品为主,因此,境外销售毛利率有所提升。
②镍系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的境内销售以球镍为主,境外销售以普镍为主。球镍电化学性能较高,生产工艺更为复杂,销售单价高于普镍,因此,公司镍系正极材料境内销售均价高于境外。2020年,境内销售均价低于境外,主要系受海外新冠疫情影响,境外订单减少,境外销售均价受个别订单影响较大。
此外,公司境外销售普镍产品的终端应用领域主要为轨道交通领域,毛利率较高。
③镍系电池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电池的销售以境内为主,境内外销售单价和毛利率的差异主要系:境内销售终端应用领域以军事装备、轨道交通领域为主,境外销售终端应用领域以轨道交通、储能领域为主,下游应用领域的不同导致定价有所差异,从而导致毛利率有所差异。
(6)公司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与公司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等地区。韩国、日本汽车动力电池企业供应链的国际化布局较为完备,除向本土企业采购电池材料外,还面向全球的电池材料供应商进行采购,以满足其原材料采购需求。上述地区与中国贸易关系较为稳定,对公司对外销售的三元前驱体等产品不存在特殊的贸易限制。公司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与公司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汇兑损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采购和销售主要以美元结算,汇兑损益波动主要受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化影响。
4、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及价格变动分析
(1)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及均价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三元前驱体(含受托加工)、三元正极材料、镍系正极材料和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①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三元前驱体分产品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终端应用以汽车动力电池领域为主,产品结构逐步高镍化,NCA、NCM811和NCM622等高镍产品收入占比持续增加。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的销量分别为4,699.12吨、8,460.09吨和8,643.18吨。考虑受托加工业务销量后,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的销量分别为7,638.05吨、8,642.62吨和8,643.18吨。随着新增产能的逐步释放,公司三元前驱体销量整体呈增长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均价分别为13.53万元/吨、9.00万元/吨和8.42万元/吨,均价下降主要由于:一方面,2019年以来高镍产品占比增加,市场价格较高的原材料硫酸钴用量减少;另一方面,公司采用行业普遍的成本加成定价模式,硫酸钴采购价格在2018年4月达到报告期内最高值后迅速下降且降幅较大,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导致产品定价降低。报告期内,公司细分产品销售均价的变动趋势与整体保持一致,差异主要系各产品型号中镍、钴、锰等金属占比不同。
②受托加工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受托加工业务收入分别为5,603.85万元、364.67万元和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2,938.93吨、182.53吨和0吨。
③三元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三元正极材料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正极材料产品系列较为丰富,产品型号以NCM622、NCM523和NCM111为主。公司销售的NCM111三元正极材料属于小颗粒产品,具有循环性能高、倍率性好的特点,适用于动力汽车启停电源等高倍率电池。
报告期内,受产能限制,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规模较小,销量分别为1,283.27吨、859.98吨和1,200.47吨。2019年,销量下降主要系:公司终止与2018年主要客户广东天劲合作以及汽车动力电池领域客户产品处于逐步放量阶段。随着公司与宁德时代合作的加深以及新增部分3C电子领域客户,2020年,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量有所回升。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均价分别为18.44万元/吨、13.35万元/吨和10.93万元/吨,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下降及产品结构变动导致销售价格下降。公司NCM622、NCM523和NCM111等细分产品销售均价的变动趋势与整体保持一致。
④镍系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镍系正极材料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以球镍为主,占镍系正极材料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62%、81.76%和89.49%。公司自2004年起研发、生产镍系正极材料,具有成熟的球镍生产工艺和技术,主要供应豪鹏科技、松下、辽宁九夷等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销量分别为2,444.53吨、2,085.54吨和2,086.97吨。2018年销量较高,主要系豪鹏科技采购球镍增多。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境外客户订单减少,普镍销量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的销售均价分别为9.57万元/吨、8.99万元/吨和8.81万元/吨,与主要原材料硫酸镍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一致。
⑤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A.除锂电池外其他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报告期内,除锂电池外其他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除锂电池外其他二次电池业务的收入分别为24,110.81万元、24,096.61万元和30,631.17万元。2020年,收入增加主要系用于军事装备领域的锌银电池订单增加所致。
公司镍系电池、锌银电池和铅蓄电池主要用于军事装备、轨道交通、储能等领域,销售价格主要根据项目招投标情况确定。报告期内,公司铅蓄电池收入及均价较为稳定;锌银电池销售均价有所波动,主要系原材料银的价格波动所致;镍系电池均价上涨,主要系军事装备领域销售占比增加,军事装备领域客户对电池质量稳定性、一致性要求较高,定价较高。
B.锂电池
报告期内,锂电池的销售收入、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锂电池收入分别为5,506.77万元、8,852.71万元和10,305.70万元,呈增长趋势。2018年,随着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变化,公司主动减少新能源汽车领域锂电池的产销量。2019年及2020年,随着锂电池生产成本的下降,锂电池在储能领域的市场渗透率提升,公司积极开拓储能领域市场,锂电池在储能领域的销售进一步增加。
报告期内,随着锂电池相关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成本降低,公司锂电池销售均价持续下降,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
(2)主要产品均价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
①三元前驱体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均价与可比公司变动趋势相同,符合行业趋势。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均价略高于平均值,但与中伟股份、容百科技较为接近,差异主要系产品结构、终端应用领域不同。
A.细分产品结构不同导致销售均价不同
2018年,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均价较高,主要系2018年公司三元前驱体产品以NCM111和NCM622为主,NCM111钴含量高,钴金属盐市场价格较高且在2018年4月达到峰值后逐渐下降,因此2018年均价相对高。
上表中格林美三元前驱体均价是其“新能源电池材料”均价,新能源电池材料包括三元前驱体、三元正极材料、钴酸锂、硫酸钴等,产品均价低于公司。芳源股份三元前驱体以NCA为主,高镍产品售价较高。公司与容百科技、中伟股份、长远锂科三元前驱体产品结构相似,均以NCA、NCM811、NCM622等产品为主,产品均价较为接近。
B.终端应用领域差异导致销售均价不同
天力锂能三元前驱体产品以小型动力锂电池领域为主,公司及其他可比公司三元前驱体产品主要用于汽车动力电池领域。汽车动力电池领域对稳定性、一致性等性能要求更高,且高镍、单晶产品比例亦更高,产品定价高于小动力市场。
②三元正极材料
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均价与平均值较为接近且变动幅度接近,差异主要系各公司产品结构不同。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均价低于当升科技、容百科技。A.当升科技三元正极材料均价是其“锂电材料及其他业务”均价,锂电材料包括多元材料及钴酸锂,钴酸锂材料成本高,销售定价高;B.容百科技三元正极材料以高镍、单晶产品为主,产品定价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正极材料销售均价高于长远锂科、天力锂能。A.长远锂科三元正极材料以NCM523为主,公司高镍产品占比高于长远锂科,销售均价更高。B.天力锂能5系产品占其三元正极材料收入的80%以上,且其5系产品中TLM550占比较高。TLM550与常规NCM523相比,镍金属含量高,原材料价格高的钴金属含量低,产品定价更低。
③镍系正极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镍系正极材料以球镍产品为主。
公司球镍产品销售均价处于可比公司均价范围内,销售均价与长远锂科较为接近。
④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
公司二次电池及电池系统产品包括镍系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和锂电池,产品类型丰富,且主要用于军事装备、轨道交通及储能等领域,无同行业可比公司。
5、收入的季节性变化情况
受春节等假期影响,在公司全年销售中,公司第三、四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26%、56.69%和52.96%,下半年销售占比略高于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体上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
6、退换货情况
(1)退换货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金额分别为1,062.95万元、943.94万元和354.45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分别为0.68%、0.65%和0.23%。
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原因主要系客户需求变化,因质量问题退换货的比例较低。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外包装损毁时,公司主要采取退换货或免费维修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将部分退货的产品生产领用并加工后对外滚动销售。
(2)退换货的具体情况
(3)大额退换货的具体情况及后续处理措施
①2018年及2019年,公司为维护客户关系,接受部分客户因需求变化而退货,其中以三元正极材料为主。
2018年,苏州宇量为适应下游客户高能量密度电池的需求,其产品体系由NCM523转为NCM622,经协商,公司同意接收其退货436.26万元;该批退货已对外销售,其中,部分已销售给广东天劲、河北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剩余部分已由太行电源用于生产锂电池并对外销售。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客户订单变化无法再使用该批产品,而公司可将该产品加工后销售给其他客户,经协商,公司同意其退货385.84万元,且已实现对外销售。
2019年,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因其产品型号调整退货858.22万元,该笔退货不存在质量问题,2020年末,公司已与其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批退货已实现对外销售。
②2020年,公司二次电池合计发生退货352.71万元,其中锂电池退货326.09万元。2020年7月,浙江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型号变更发生退货88.50万元,该批退货无质量问题且公司已于2020年7月实现对外销售;2020年4月,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退回10万只磷酸铁锂电池电芯,金额为86.06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批电池因质量问题暂未对外销售,公司已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4)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各产品类型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
报告期各期,公司各产品类型合计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公司未发生大规模退换货的情况,公司与客户合作关系良好,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终止合作的情况。
(5)退换货相关的会计处理
公司收到退货后在货物退回当期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同时冲减当期营业成本,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换货重新发货时,重新确认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并相应结转成本和库存商品。
公司销售业务中对产品退换货的相关约定条款,不存在影响收入确认政策、确认金额及时点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其他业务收入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材料、废料销售收入及研发收入,其中研发收入主要为军事装备领域客户委托太行电源研发项目产生的收入。
公司对外销售的材料主要为闲余的原材料。公司在综合考虑相关材料的库存量、预计使用量后,将部分闲余材料对外销售,以提高存货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报告期内,材料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且大幅下降,各期对外销售的主要原材料占当期采购量的比例较低。
8、发行人与优美科的合作情况
公司于2018年与优美科建立合作关系,合作初期为加快双方合作进度、简化物料认证过程,由优美科向公司提供镍粉、硫酸镍等主要原材料,委托公司进行前驱体的生产加工,公司生产后向优美科收取加工费,公司按加工费确认收入。随着公司与优美科合作关系加深,合作规模扩大,继续采用受托加工模式给优美科造成较大资金压力且不符合行业惯例,经双方商讨决定自2019年起采用行业通行合作模式,即采购、销售模式。自2019年起公司按照独立购销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主要依据是:
(1)双方签订合同的属性类别,合同中主要条款,如价款确定基础和定价方式、物料转移风险归属的具体规定
加工模式下,发行人与优美科签订加工协议;购销模式下,发行人与优美科分别签订采购、销售合同。不同模式下,发行人与优美科之间的合同内容发生了变更,主要包括:
①协议目的
加工模式下协议目的为发行人向优美科提供三元前驱体加工服务。发行人根据优美科要求的技术规格,将其所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指定规格的三元前驱体产品并交付给优美科。
购销模式下协议目的为优美科向发行人采购三元前驱体产品。发行人向优美科或其认可的第三方采购原材料,根据优美科要求的技术规格,在经优美科认证的生产线上制造三元前驱体产品并销售给优美科。
②定价模式
加工模式下,定价模式为“加工服务费=固定加工费/吨×加工产品重量”。双方在签订加工协议时约定每吨固定金额的加工费,结算时根据发行人为优美科实际加工三元前驱体的重量乘以每吨加工费计算加工服务费。
购销模式下,定价模式为“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附加费”。双方在签订框架协议时约定全年或近几个月的三元前驱体采购量,并约定产品销售价格为原材料成本价格加成附加费。
③所有权
加工模式下,加工协议明确约定原材料和最终产品及其任何形式的中间品,包括但不限于浸出、混料或烧制工序中的在制品和半成品,其所有权始终归优美科所有。
购销模式下,发行人向优美科采购原材料,原材料交付后发行人即享有原材料的所有权。2019年度框架合同中,优美科与发行人约定“在本协议项下,原材料和最终产品及其任何形式的中间品,应单独储存,清晰标记且不得以非本协议规定之目的使用”,经优美科确认,该条款主要系优美科为保证最终产品质量,要求其对外销售的产品在整个生产环节中,所耗用的原材料质量可靠、来源渠道合法。因此,优美科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需向优美科及其认可的第三方采购,产品包装明确标注原材料采购来源。2020年度框架合同中该条款已删除。同时,经优美科确认,发行人针对特定销售合同向优美科或其认可的第三方采购相应量的原材料,若原材料采购量大于生产优美科采购产品所需量,发行人可用于生产其他客户采购的产品。发行人向优美科采购原材料后,已完全享有相关原材料的所有权,并将其作为存货进行后续管理,根据自身的生产计划安排领料、加工、生产等活动。因此,发行人能控制相关原材料的使用。
④履约保证金
发行人与优美科签订的框架合同中约定:发行人向优美科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以担保发行人全面完整地履行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截至2019年12月31日,优美科已向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20年度框架合同中已取消该条款。
综上,变更会计处理前后,发行人与优美科之间合同内容存在明显变更。
(2)生产加工方是否完全或主要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
①原材料的保管、灭失风险
A.受托加工模式
加工模式下,加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由优美科提供,其所有权归优美科所有,发行人仅在因保管不善造成相关原材料毁损、灭失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加工协议中约定优美科向发行人交付原材料后,所有与该等原材料相关的风险由优美科转移至发行人,但该条款的设定出于优美科保障其原材料安全性的考虑,并不导致发行人完全承担原材料的保管和灭失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发行人与优美科签订的协议性质为承揽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受托加工模式下,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应以承揽人存在保管不善等过失情形为前提。
同时,《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在为优美科提供受托加工的业务中,能够获得的利益仅限于提供加工服务收取的加工费,而不享有优美科提供原材料的所有权。在发行人无过失的情况下,若要求发行人承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相关原材料的毁损、灭失等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则将明显不符合《民法典》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B.购销模式
发行人向优美科采购原材料后即享有了相关原材料的所有权,发行人承担与原材料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包括减值、毁损、灭失等。
综上,受托加工模式下,发行人未完全承担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风险;在受托加工、购销两种模式下,发行人所承担的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风险存在实质性差异。
②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A.受托加工模式
加工模式下,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由优美科承担。
B.购销模式
购销模式下,定价方式为原材料成本价格加成附加费。优美科具体采购时,发行人按当时的市场价格采购相应量的原材料,不会大幅超过或低于生产用量进行采购,同时按双方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销售价格。此种模式下,发行人规避了原材料价格上涨时可能导致亏损的风险,同时也放弃了原材料价格下跌所带来额外收益的机会。发行人通过合理的定价模式大幅降低了其所承担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购销模式下,原材料的所有权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对相关原材料按存货进行后续管理。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残次品增多、销售计划改变等情况,则可能导致原材料不足或原材料剩余。若原材料不足,发行人需自行以当时的市场价格采购符合标准的原材料;若原材料剩余,由于发行人与优美科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回购条款,如果出现优美科采购计划变化,或发行人所采购的原材料超出其生产需求量等情形时,发行人无权将相关原材料退回优美科或由优美科回购,发行人需要承担该部分原材料减值或因长期无法使用而形成废料的风险。
综上,发行人通过合理的定价模式降低了其所承担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但在出现原材料不足或剩余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3)生产加工方是否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定价惯例为原材料成本价格加成附加费,发行人向优美科销售三元前驱体的定价方式与同行业中其他生产厂商的定价惯例一致。在所采购原材料价格确定的情况下,发行人销售报价主要考虑辅料、人工、水电、生产线折旧以及合理利润等因素。发行人在报价时可以结合自身不同发展阶段的销售目标及市场同类产品报价等因素确定合理利润率,从而确定最终销售报价。
综上,购销模式下,发行人有权自主决定最终产品售价。
(4)生产加工方是否承担了最终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
购销模式下,框架合同签订后,发行人向优美科提供框架合同约定时间段的发货计划表,经优美科确认后,发行人按照发货计划表进行发货。
发行人根据发货计划制定产品生产计划,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采购,由采购部门与优美科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协商原材料价格,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原材料供应主体向发行人发送货物并开具发票;发行人以远期信用证、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支付货款。
发行人向优美科或其认可的第三方采购原材料的同时,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的销售定价模式即可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在每月末确定当月销售数量和结算金额后,发行人向优美科开具发票,优美科收到货物及发票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以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优美科之间根据购销协议约定单独结算,不存在以差额结算的情形。
综上,购销模式下,公司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且合同中均已约定付款条件,优美科承担向发行人销售原材料后无法收到货款的信用风险,发行人承担销售过程中优美科收到商品后不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
(5)生产加工方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程度,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变化程度等
发行人从优美科或其认可的第三方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镍粉、硫酸镍等,对优美科销售的产品主要是三元前驱体。公司从优美科采购原材料后,经过配料、浓缩、脱水、洗涤、干燥等复杂工序,最终形成三元前驱体向优美科进行销售,相关物料的分子结构、产品用途等发生显著变化。
综上,发行人对原材料加工较为复杂,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为具有不同分子结构、不同用途的产品。
因此,公司将2019年以来与优美科间的业务认定为采购、销售的依据充分,相关会计处理具备合理性。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