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电子内窥镜设备及内窥镜诊疗手术耗材研发、生产和销售。
内窥镜设备、内窥镜诊疗手术耗材
内窥镜设备 、 内窥镜诊疗手术耗材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机械设备及相关零配件、原辅材料、以及仪器仪表、计算机、汽保设备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从事工业内窥镜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自产产品,以及上述业务的相关配套服务;从事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收入 X
| 业务名称 | 营业收入(元) | 收入比例 | 营业成本(元) | 成本比例 | 利润比例 | 毛利率 | |
|---|---|---|---|---|---|---|---|
| 按产品 | 内窥镜设备 | 2.31亿 | 87.68% | - | - | - | - |
| 内窥镜诊疗耗材 | 3037.06万 | 11.54% | - | - | - | - | |
| 内窥镜维修服务收入 | 190.11万 | 0.72% | - | - | - | - | |
| 其他业务 | 16.00万 | 0.06% | - | - | - | - | |
| 按地区 | 境内 | 1.66亿 | 63.11% | - | - | - | - |
| 境外 | 9695.48万 | 36.83% | - | - | - | - | |
| 其他业务 | 16.00万 | 0.06% | - | - | - | - | |
(一)营业收入
1、营业收入整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3,017.54万元、15,550.11万元、29,775.45万元及9,343.74万元,全部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内窥镜设备及内窥镜诊疗手术耗材的销售,主营业务突出。
2017年至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51.24%,增长速度较快,主要原因系:
(1)所处医疗器械细分行业快速发展,2015年中国软性内窥镜市场销售额规模约28.7亿元,2019年中国软性内窥镜市场销售额规模约53.4亿元,2015-2019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6.79%,行业总体保持高速增长;
(2)在鼓励国产产品发展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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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收入
1、营业收入整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3,017.54万元、15,550.11万元、29,775.45万元及9,343.74万元,全部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内窥镜设备及内窥镜诊疗手术耗材的销售,主营业务突出。
2017年至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51.24%,增长速度较快,主要原因系:
(1)所处医疗器械细分行业快速发展,2015年中国软性内窥镜市场销售额规模约28.7亿元,2019年中国软性内窥镜市场销售额规模约53.4亿元,2015-2019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6.79%,行业总体保持高速增长;
(2)在鼓励国产产品发展的政策背景下,公司依靠多年来深耕软性内窥镜行业的技术与人才储备,适时推出可与进口产品相媲美的新产品,例如2018年下半年在国内推出新一代AQ-200全高清光通内镜系统,为公司2018年下半年及2019年收入增长提供了动力;
(3)2017年7月收购了销售内窥镜诊疗手术耗材的子公司常州佳森,2018年10月收购了销售内窥镜周边设备的子公司WISAP,进一步丰富了公司产品线及收入增长点。
2、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3,017.54万元、15,550.11万元、29,775.45万元及9,343.74万元,具体包括内窥镜设备收入、内窥镜诊疗耗材收入及维修服务收入。其中内窥镜设备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75%以上,报告期内分别为82.01%、79.36%、87.51%及87.38%,2017年至2019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56.23%。
3、主营业务收入区域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收入以内销为主,内销以华东、西南及西北区域为主。
境外主要销往欧洲、南美洲、亚洲等地区。
4、主营业务收入季度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呈现一定季节性波动,总体呈现下半年收入高于上半年的特征。公司产品终端客户主要为各级医疗机构,受预算开支和年末结算、节假日等因素影响,部分医疗机构通常于下半年使用当年结余资金购置医疗设备。
因此,公司上半年的销售收入和利润通常低于下半年,第四季度销售额占全年比重通常较高。
5、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情形包括:
(1)集团内统一付款;
(2)实际控制人个人代为付款;
(3)外汇受限及资金结算便捷性等原因委托第三方付款。情形
(3)导致的第三方回款占比分别为3.90%、1.18%、4.77%及3.94%,占比总体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具有真实业务背景,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上述销售涉及第三方付款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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