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集团的主要业务涉及在中国境内销售汽车、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
报告期业绩:
二零二六年第三季度,母公司拥有人应占利润为人民币48.4亿元(二零二五年第三季度(经重列):人民币37.9亿元),同比增长28%。
报告期业务回顾及展望:
二零二六年第三季度,集团继续保持稳健的经营表现,录得总销量812,523辆,同比增长7%。在出口销量大幅增长及高价值产品销售占比提升的带动下,集团期内收入同比增长10%,收入增速高于销量增速,表明产品结构及平均销售价格均有所改善。
二零二六年第三季度,母公司拥有人应占利润为人民币48.4亿元(二零二五年第三季度(经重列):人民币37.9亿元),同比增长28%。
为便于评估集团的核心经营表现,二零二六年第三季度,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核心利润(一项非中国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指标)为人民币52.1亿元(二零二五年第三季度(经重列):人民币39.4亿元),同比增长32%。
截至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核心利润为人民币149.0亿元(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经重列):人民币105.6亿元),同比增长41%;而母公司拥有人应占利润为人民币139.3亿元(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经重列):人民币130.5亿元),同比增长7%。核心利润的增速高于母公司拥有人应占利润的增速,主要由于集团于期内录得外汇汇兑净亏损,而去年同期则录得外汇汇兑净收益。核心利润的增速亦高于收入增速,反映集团整体经营表现持续提升。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乃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集团录得流动负债净值约人民币8,745百万元,较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约人民币15,042百万元改善约人民币6,297百万元或42%。该改善主要由于经营现金流入增加及营运资金管理加强所致。经考虑集团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预测及可动用的融资资源后,董事认为,集团具备充足的资源满足可见未来的持续经营,且并不存在可能对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之重大不确定因素。
尽管处于流动负债净值状况,董事会认为,集团的财务资源足以满足营运资金要求及于财务责任到期时履行其偿付责任。该评估基于以下因素:
1.集团盈利业务分部持续产生稳定的经营现金流入;
2.集团持续透过与金融机构既有及稳定的合作关系获得银行融资额度及其他融资安排;及
3.管理层已实施并持续推行多项措施以加强流动性,包括优化其资产负债表结
构、加快催收应收款项及审慎管理资本开支。
综上所述,董事信纳集团具备充足的财务资源,满足其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计至少十二个月内,于财务责任到期时履行其偿付责任。因此,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已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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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自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附属公司于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集团与雷达新能源汽车(浙江)有限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收购雷达汽车(山东)有限公司及雷达汽车销售(山东)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权,代价分别为人民币159,000,000元及人民币59,000,000元。
于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集团与RadarHKLimited及RadarAutoLimited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收购RiddaraAutomobile(Thailand)CompanyLimited之全部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490,000元。
于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集团与Geely(Singapore)HoldingPte.Ltd.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收购GeelyInternationalHoldings(Malaysia)Sdn.Bhd.之全部股权,名义代价为1马来西亚令吉。
上述交易(统称‘交易’)已于二零二六年五月完成。交易完成后,上述实体成为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由于所收购实体在交易完成前后均受公司控股方李书福先生共同控制,交易以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入账。因此,采用会计指引第5号(经修订)‘共同控制合并之合并会计法’所载共同控制合并之合并会计原则。
因此,集团已编制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犹如所收购实体自其首次纳入李书福先生控制范围之日起已与集团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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