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集团之主要业务包括经营水处理业务、水治理建造服务、技术服务及设备销售以及城市资源服务。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内,集团业务发展稳健,新增设计规模为244,138吨╱日,总设计能力达到42,566,261吨╱日,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9,871,301,000元,同比减少5.6%,累计实现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人民币687,962,000元,同比减少23.3%。期内每股基本盈利为人民币6.43分。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决议向股东派发每股5.54港仙的中期现金股息,以回馈股东一直以来给予集团的支持。股东可选择以港币或人民币现金收取。
期内,集团录得之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871,300,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人民币10,458,900,000元)。营业收入减少主要源于技术服务及设备销售以及BOT水务项目建造服务之营业收入贡献减少。
报告期业务回顾:
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集团就合共1,210座水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包括966座污水处理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169座自来水厂、74座再生水处理厂及1座海水淡化厂)订立服务特许权安排及委托协议。期内新项目之每日总设计能力为244,138吨,全部为委托营运项目。
由于委托营运项目到期等原因,集团于期内退出项目之每日设计能力合共为642,716吨。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每日总设计能力为42,566,261吨。
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集团于中国大陆拥有运营中之777座污水处理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49座再生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再生水处理厂之每日运作总设计能力分别为19,848,824吨(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9,737,451吨)及2,680,167吨(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351,096吨)。平均每日处理量为16,839,563吨及平均每日处理比率为77%。水厂之实际平均水处理合同价格约为每吨人民币1.57元(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吨人民币1.57元)。期内实际总处理量为3,034,700,000吨,其中2,759,300,000吨由附属公司贡献,而275,400,000吨则由合资企业及联营公司贡献。期内之总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282,5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净额为人民币2,120,400,000元,其中人民币1,962,500,000元由附属公司贡献,而人民币157,900,000元则由合资企业及联营公司贡献。中国大陆污水及再生水处理服务之资料如下:
中国南部地区之水厂主要位于广东省、湖南省、福建省及陜西省。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集团拥有108座污水处理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总设计能力为每日4,739,750吨,较去年增加27,650吨。期内之实际处理总量为723,700,000吨。期内之营业收入及公司股东应占溢利分别为人民币891,500,000元及人民币414,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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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地区
中国西部地区之水厂主要位于云南省、广西省、四川省及贵州省。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集团拥有321座污水处理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总设计能力为每日2,730,810吨,较去年减少每日60,000吨或2%。期内之实际处理量为383,100,000吨。期内录得营业收入人民币737,5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358,900,000元。
山东地区
集团于山东地区拥有65座水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山东地区之每日总设计能力为2,961,050吨。期内之实际处理量为454,400,000吨,期内贡献营业收入人民币689,1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346,800,000元。
中国东部地区
集团于中国东部地区拥有196座水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主要位于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及安徽省。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中国东部地区之每日总设计能力为5,990,611吨,较去年增加53,724吨。期内实际处理量为805,500,000吨,期内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003,1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422,400,000元。
中国北部地区
现时,集团在中国北部地区拥有136座运营中之水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主要位于辽宁省及北京。中国北部地区之每日设计能力为6,106,770吨,较去年增加每日419,070吨或7%。
该等项目于期内之实际处理量为668,000,000吨。期内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61,3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578,100,000元。
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集团于葡萄牙、新加坡、澳洲、新西兰及沙特阿拉伯拥有63座污水处理厂及6座再生水厂。每日运作总设计能力为526,540吨。期内实际处理量为61,400,000吨。期内总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54,0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15,000,000元。
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集团拥有119座运营中之自来水厂。每日运作总设计能力为10,091,137吨(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0,111,137吨)。该等水厂位于贵州省、福建省、广东省、湖南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广西省及内蒙古自治区。供水服务实际平均合同价格约为每吨人民币2.13元(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吨人民币2.13元)。
实际处理总量为1,057,000,000吨,其中652,200,000吨由附属公司贡献并录得营业收入人民币1,135,500,000元,而404,800,000吨则由合资企业贡献。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387,100,000元,其中附属公司贡献溢利人民币284,400,000元,而合资企业则贡献溢利合共人民币102,700,000元。
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集团于葡萄牙、澳洲及沙特阿拉伯拥有37座供水厂及1座海水淡化厂,供应食水。每日运作总设计能力为1,128,856吨。期内实际处理量为56,900,000吨,其中39,400,000吨由附属公司贡献,而17,500,000吨由合资企业贡献。期内总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37,3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51,100,000元。
综合治理项目之营业收入由上一期间之人民币247,300,000元增加人民币66,700,000元至本期间之人民币314,000,000元。
根据建造合约,集团就应收账款向客户收取于工程完成至收取应收账款期间之利息,其利息经参照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之借贷利率另加若干差价计算。本期间之公司股东应占来自水环境治理项目利息收入为人民币154,800,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人民币140,900,000元)。
综合治理项目之公司股东应占溢利由上一期间之人民币176,200,000元增加人民币30,300,000元至本期间之人民币206,500,000元。营业收入及公司股东应占溢利增加,主要是源于按照中国大陆治理项目最后阶段的建造工程之进度稳定确认产值,以及海外贡献增加。
集团就其水处理业务以BOT方式订立多项服务特许权合约。根据中国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安排,集团参照建造期内所提供之建造服务之公允值确认建造收入。该等服务之公允值乃参考服务特许权协议订定当日之当前市场毛利率,以成本加成法估计。建造收入以完成百分比方式确认入账。
期内,在建水厂主要位于山东、山西及广东各省。建造BOT水务项目之总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83,600,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人民币464,500,000元),而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11,800,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人民币53,400,000元)。期内,集团专注于轻资产项目,并减少于建造BOT水务项目之投资。故此,期内营业收入及公司股东应占溢利有所减少。
集团拥有多项水处理厂工程咨询及设计资格。作为综合水务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集团不但在竞标、建造及经营污水处理项目方面累积丰富经验,而且成功向其他营运商及建造商推广其处理技术及建造服务经验。
提供技术服务及设备销售之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32,000,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人民币742,2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45,500,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人民币50,400,000元)。减少主要是由于去年下半年出售从事技术及咨询服务之附属公司所致。
北控城市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北控城市资源’)主要从事城市服务、危险废物处理业务以及回收及重用产品销售。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北控城市资源有298个城市服务项目、10个运营中之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及2个产生收入之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处理项目。于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北控城市资源之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132,400,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人民币3,039,300,000元),而集团应占溢利为人民币14,700,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人民币13,500,000元)。
业务展望:
前路迢迢,奋楫笃行。面对百年变局,北控水务将保持战略定力,以‘客户为源、生存为本、创新为道’铸就发展根基,紧抓‘十五五’战略机遇,向着‘成为深受信赖、引领发展的世界级水务环境服务商’的愿景笃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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