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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附属公司的业务为主要于中国运营及管理太阳能发电场。

报告期业绩:
  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集团的收益主要来自两个来源,即(i)可再生能源发电及(ii)提供太阳能发电场运营及管理服务。与二零二四年相比,太阳能发电的收益增加,乃由于二零二四年组合及二零二五年组合作出的贡献。

报告期业务回顾:
  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由集团拥有及运营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生产的电量较二零二四年增长10.1%,乃主要由于二零二四年收购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二零二四年组合’)的全年营运及二零二五年新收购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二零二五年组合’)。二零二四年组合及二零二五年组合产生的总收益为人民币278.84百万元,占集团总收益的11.4%。然而,电网消纳限制导致限电损失以及市场化电力交易(‘市场化电力交易’)次数及交易量增加等因素部分抵销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的收益增加。此导致集团的收益仅得0.5%的轻微增长。
  随著收购组成二零二五年组合的三个太阳能发电场项目及一个风力发电场项目,董事预计集团二零二六年的年度业绩可反映二零二五年组合的全面表现。
  二零二五年可再生能源项目容量增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发布二零三零年碳达峰、二零六零年碳中和的目标,国家已展开一系列系统规划与部署的措施,开展优化能源结构、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完善监管框架及深化全球气候合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能源系统深度转型注入强劲动力。于二零二五年,中国光伏产业的产能规模、发电成本、技术实力及国际市场占有率均已达臻全球领先水平。光伏产业不仅成为推动国内能源脱碳及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引擎,更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作出重大贡献。藉助政策支持及技术创新双重驱动,中国光伏产业持续巩固其领先地位,创新活力及市场竞争力均跻身全球前列。
  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中国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颁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办法’),明确规定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可享受固定补贴期限为二十年,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后新建并网项目则完全遵循市场化机制,不再享受任何政府补贴,投资收益将完全由市场供需决定。于二零二五年二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改革意见’),规定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前并网的存量项目按现行政策通过差价补偿机制衔接,而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后新增并网项目则根据各地新能源发展目标达成情况动态调整,电价由地方政府通过市场化竞价确定。
  同时,所有于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间获批的保障并网项目须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前实现全容量并网。任何未能达成有关要求而已从相关名单中被移除的项目不再享有保障地位。另一方面,根据发改委的电价政策,于二零二三年底前获批或备案并参与二零二五年过渡性电价机制的项目,须于二零二五年底前实现全容量并网,方可继续享有相当于基准燃煤电价的稳定收益。未能并网的项目采用次年电价机制,其中相当比例进入市场化电力交易,导致收益不确定因素大幅增加。于此背景下,为避免失去保障并网资格,光伏开发商加速推进建设进度,导致二零二五年底前出现加速增长并网潮。加上分布式光伏办法及改革意见引发的‘抢装潮’,导致二零二五年光伏新增装机总量增加超过316.57吉瓦,光伏发电正式跃居中国第三大主要电源(仅次于火电及水电),光伏发电于国家能源结构中的战略地位日益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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