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简介: 为保障营运资金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特种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特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岳麓山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原《抵押协议》”)(0190100006-2015年岳支(据)字0018号),约定以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水东路038号的6处房产(宁房权证金洲字第715014181/2/3/4/6/7号)和位于宁乡金洲新区的1块土地(宁(1)国用(2015)第0421号)作为抵押物,担保主债权最高额度为3454万元。该抵押事项尚未解除抵押登记。在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额度内,湖南特材与工行岳麓山支行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0190100006-2016年(岳支)字00047号),借款2200万元。根据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中国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方案》,湖南特材于2017年2月15日在北京与工行岳麓山支行、中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控股”)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以下简称“原《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债务本金人民币789.22万元的清偿义务由湖南特材转移至中钢控股承担,自有关债权对应的担保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湖南特材不再承担对工行岳麓山支行清偿义务;债务本金人民币1410.78万元由湖南特材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原抵押/质押担保仍然有效,直至相关担保变更登记办理完成。该债务重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2月17日,湖南特材与工行岳麓山支行签订《抵押变更协议》,以前述不动产为抵押物为工行岳麓山支行对湖南特材、中钢控股在前述原《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主债权合计2200万元设定抵押担保。其中,湖南特材对中钢控股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承担的789.22万元债务的担保构成对外担保。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目前,湖南特材对中钢控股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89.22万元。2024年6月14日,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重组的下属企业与中钢控股、金融债权人签署了《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与金融债权人债务重组调整框架协议》。基于上述,协议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债务人的在原《债务重组方案》下的留债进行分层调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与子公司湖南特材、中钢控股拟签署《债务重组调整协议》。同时,为确保《债务重组调整协议》的履行,湖南特材拟与工行岳麓山支行签署《抵押变更协议》,以其财产继续为债务人、中钢控股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债务重组协议》及《债务重组调整协议》所形成的789.22万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40914:股东大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