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发行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剩余募集资金截止时间 | 剩余募集资金(元) | 募集资金使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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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 首发A股 | 2017-09-12 | 9.00亿 | 2022-06-30 | 5.19亿 | 40.85% |
公告日期:2023-06-22 | 交易金额:2145.94万元 | 交易进度:进行中 |
交易标的: 哈尔滨利民盛德发展有限公司13.39%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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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秦剑飞 | ||
卖方:赵庆福,姚发祥,范庆吉,梁延飞,关成山,王明新 | ||
交易概述: 近日,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三联”)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秦剑飞先生及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哈尔滨利民盛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发展”)的通知,秦剑飞先生已于2023年6月20日与盛德发展6位原始出资人签订了《哈尔滨利民盛德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出资额转让协议》”)。 |
公告日期:2023-05-04 | 交易金额:1.20亿元 | 交易进度:进行中 |
交易标的: PPAR(Peroxisome Proliferators-Activated Receptors过氧化物酶体增殖物激活受体)激动剂的相关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技术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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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中国药科大学 | ||
交易概述: 近日,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三联”或“公司”)与中国药科大学签署《PPAR激动剂创新药项目专利、专利申请权及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中国药科大学将其研发的PPAR(PeroxisomeProliferators-ActivatedReceptors过氧化物酶体增殖物激活受体)激动剂的相关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技术成果转让给公司,公司进而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独占性开发、生产和商业化。 |
投资类型 | 所持个数 | 累计初始投资额(元) | 累计期末面值(元) | 截止本季度盈亏(元) | 业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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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 | 1 | 6.47亿 | 7.09亿 | 无影响 | |
合计 | 1 | 6.47亿 | 7.09亿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影响个股的净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影响个股净资产,长期期权投资不对个股财务起直接作用,其他为上市公司没有公布投资类型
分类 | 所持对象 | 投资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综合盈亏(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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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 | 敷尔佳 | 长期股权投资 | 1800.36万(估) | 4.50% |
公告日期:2021-07-16 | 交易金额:57000.00万元 | 支付方式:现金 |
交易方: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增资 | |
关联关系:同一关键人员 | ||
交易简介: 为落实投资交易约定事项,积极促成敷尔佳IPO计划,满足监管政策要求,按照《投资协议》第2.3条约定:“哈三联对基于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权/股份享有法律法规、交易文件赋予哈三联的各项权利。本次交易交割日后,如基于中国法律的限制,交易文件赋予哈三联的任何权利无法充分实现,敷尔佳及其实际控制人将采用中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尽最大努力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交易文件规定的哈三联的权利和利益。在敷尔佳聘用证券公司申报内核时或敷尔佳向IPO审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时或申请前,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IPO审核监管机构规定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协议》项下哈三联相关特殊权利的,哈三联同意按照IPO审核监管机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但如发生《投资协议》9.5款约定的触发股份回购的任一情形,或敷尔佳的上市申请未被IPO审核监管机构受理,或敷尔佳从IPO审核监管机构撤回上市申请,或IPO审核监管机构不予核准/注册敷尔佳的上市申请的,哈三联享有的《投资协议》项下的特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第九条规定的“哈三联的特别权利”)自对应情形出现时自动恢复且对失效期间的股东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权”。对此,根据目前敷尔佳IPO工作进度,各方拟签订《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哈尔滨敷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哈三联就投资敷尔佳所享有的若干特殊权利和利益安排自敷尔佳就首发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之日起至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批文且完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期间的安排作出调整。鉴于敷尔佳为公司参股公司,且公司于2021年3月委派现任董事担任敷尔佳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与敷尔佳构成关联关系,故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构成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2018-04-28 | 交易金额:1439.12万元 | 支付方式:现金 |
交易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交易方式:捐款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公司其它关联方 | ||
交易简介: 近日,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呼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哈呼地税发[2018]12号)的通知,经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呼兰区地方税务局受理,公司需补缴2013年9月-2017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2,232,530.28元。鉴于2015年5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员工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追溯到任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以及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