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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

i问董秘
企业号

300475

募集资金来源

项目投资

收购兼并

公告日期:2025-05-30 交易金额:6.25亿元 交易进度:失败
交易标的: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股权

买方:刘青科
卖方: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
交易概述:

2024年12月25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控股股东—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汇基石”)、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唯基石”,弘唯基石系代表“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盈基金”)与刘青科签署了《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协议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领汇基石、弘唯基石-华盈基金拟将合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2,878,3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27.32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刘青科,总金额为625,037,177.68元。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按指纹或加盖公章、法人章之日起生效。

公告日期:2025-04-08 交易金额:-- 交易进度:进行中
交易标的:

上海壁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无锡市好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买方:--
卖方: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概述:

2025年4月3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符合规则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择机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聚隆景润”)持有的无锡市好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达电子”)、上海壁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壁仞科技”)的股权,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交易方式、交易时机、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签署相关交易文件等,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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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所持个数 累计初始投资额(元) 累计期末面值(元) 截止本季度盈亏(元) 业绩影响
其他 1 406.12万 0.00 -406.12万 --
合计 1 406.12万 0.00 -406.12万 --

交易性金融资产影响个股的净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影响个股净资产,长期期权投资不对个股财务起直接作用,其他为上市公司没有公布投资类型

分类 所持对象 投资类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综合盈亏(元)
A股 微导纳米 其他 0.00 未公布% -406.12万

股权转让

公告日期:2025-05-30 交易金额:62503.72 万元 转让比例:5.00 %
出让方: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 交易标的: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刘青科
交易简介:
交易影响:暂无数据
公告日期:2024-03-13 交易金额:113476.32 万元 转让比例:10.00 %
出让方: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标的: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深圳新联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海波
交易简介:
交易影响: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26-02-06 交易金额:2300000.00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黄泽伟,彭红 交易方式:提供增信措施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公司其它关联方
交易简介:

2025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期限为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具体以签署的文件为准。 2025042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与开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完毕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开泰银行签署完毕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0429:1、2025年4月29日,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与花旗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签署了相关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同意为联合创泰向花旗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5,850万美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5,85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同日,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签署相关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恒生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1.35亿美元的贷款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1.35亿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上述担保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范围内。 20250507:1、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和黄泽伟先生分别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协议》(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协议》以下统称“《保证协议》”),公司和黄泽伟先生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渤海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亿元借款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和黄泽伟先生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以下统称“《保证书》”),公司和黄泽伟先生同意为创泰电子向江苏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50519:(一)公司为创泰电子提供担保及创泰电子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和黄泽伟先生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公司和黄泽伟先生同意为创泰电子向兴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二)公司为新联芯提供担保及新联芯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进展情况1、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和彭红女士分别与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创兴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公司和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创兴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和黄泽伟先生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三》”),公司和黄泽伟先生同意为新联芯向兴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生与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范围内。 20250527: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共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交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2亿元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50605:近日,公司收到无锡欣旸、无锡欣珩、无锡欣联及无锡欣融向彭红女士出具的《承诺担保函终止通知书》(以下简称“《终止通知书》”),同意提前终止彭红女士依据《承诺担保函一》承担相应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义务。同日,公司收到彭红女士向无锡欣旸、无锡欣珩、无锡欣联和无锡欣融出具的《承诺担保函》(以下简称为“《承诺担保函二》”)。根据《承诺担保函二》,彭红女士同意对联合创泰、新联芯、无锡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海普”)、香港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普”)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依据相应主合同向无锡欣旸、无锡欣珩、无锡欣联和无锡欣融采购货物产生的支付义务承担最高债权金额6.5亿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50703:1、近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普芯创、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海普芯创、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无锡海普存储向上海银行申请的人民币2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2、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无锡海普存储向兴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3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海普芯创已就上述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其内部审议程序。黄泽伟先生与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范围内。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浦发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和黄泽伟先生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签署的《小企业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同意为创泰电子向邮储银行申请的5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50728: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彭红女士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公司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南洋商业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50827:1、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华润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创泰电子、黄泽伟先生与彭红女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订完毕《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依据上述合同,广发银行同意向联合创泰提供人民币3.6亿元敞口授信额度,联合创泰为办理上述业务提供保证金质押,对敞口授信额度下业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3.6亿元的应收账款质押。公司、创泰电子同意为联合创泰申请上述授信向广发银行提供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3.6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黄泽伟先生与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申请上述授信向广发银行提供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6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3、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分别签署完毕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三》”)。根据上述《保证合同三》,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根据相应主合同向东亚银行申请的 500万美元敞口额度提供本金最高额为5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50901: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公司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浦发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51120:近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普芯创、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海普芯创、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无锡海普存储向光大银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60122:近日,无锡欣旸、无锡欣珩、无锡欣联、无锡欣融向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分别出具了《承诺担保函终止通知书》,同意解除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前次依据《原承诺担保函二》为上述主体提供的最高债权金额合计6.5亿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基于相关主合同的更新,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分别向无锡欣旸、无锡欣珩、无锡欣联、无锡欣融出具了《承诺担保函》(上述由不同主体出具的《承诺担保函》以下统称“《新承诺担保函二》”),依据《新承诺担保函二》,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新联芯、香港新联芯、海普芯创、无锡海普、香港海普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依据相应主合同向无锡欣旸、无锡欣珩、无锡欣联和无锡欣融采购货物产生的支付义务承担最高债权金额15亿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60123: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1200万美元的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12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3、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1亿元的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4、近日,公司收到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变更协议》”),根据《保证合同变更协议》,公司前期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提供的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3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变更为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前期提供担保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5、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天星(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保理”)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四》”),根据《保证合同四》,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合计人民币1亿元的融资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6、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恒丰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五》”),根据《保证合同五》,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60130: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签署的相关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560万美元融资业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56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合计5060万美元的融资业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506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3、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Xiaomi FinanceH.K.Limited(以下简称“小米金融”)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1500万美元融资业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15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4、近日,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公司同意为新联芯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3000万元融资业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60202:1、前期,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为香港海普向Xiaomi Finance HK Limited(以下简称“小米金融”)申请的最高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的融资提供了最高本金额30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近日,依据相关主合同的更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小米金融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根据《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不再为上述香港海普向小米金融申请的3000万美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担保金额由最高本金额3000万美元调整为1000万美元。2、基于香港海普新融资业务开展,近日,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与小米金融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依据《保证合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香港海普向小米金融申请的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融资提供最高本金额1000万美元连带责任保证。海普芯创少数股东—无锡新联普与无锡海普同创同意为该笔担保事项按各自出资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20260206:1、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1.2亿元融资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2000万元融资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3、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和彭红女士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公司和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融资业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4、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和彭红女士分别与上海科创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科创银行”)签署的《保证协议(最高额)》(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四》”),根据《保证合同四》,公司和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4000万元融资业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告日期:2026-01-19 交易金额:2300000.00万元 支付方式:其他
交易方:黄泽伟,彭红 交易方式:担保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公司其它关联方
交易简介:

2025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60119: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合计人民币1.5亿元的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统称为“《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1.5亿元的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质押解冻

质押公告日期:2026-02-26 原始质押股数:610.0000万股 预计质押期限:2026-02-24至 2027-02-24
出质人:黄泽伟
质权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相关说明:

黄泽伟于2026年02月24日将其持有的610.0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公告日期:2025-12-24 原始质押股数:247.0000万股 预计质押期限:2025-12-22至 2026-12-22
出质人:黄泽伟
质权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相关说明:

黄泽伟于2025年12月22日将其持有的247.0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