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简介: 因公司业务开展需要,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拟为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方式(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反担保等只计算一次,下同),期限为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具体以签署的文件为准。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
20260326:1、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近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对联合创泰未使用的1000万元担保额度调剂至创泰电子,截至本公告日,联合创泰与创泰电子资产的负债率均高于70%。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调剂完成后,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减至79.76亿元,为创泰电子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增至0.75亿元。
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2亿元融资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3、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创泰电子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融资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4、前期,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为联合创泰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2亿元融资额度提供了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近日,经各方协商,同意将贷款发放机构由杭州银行上海分行变更为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原由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与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相关合同作废。基于上述情况,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与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三》”),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2亿元融资额度提供了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60416:1、前期,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下的2999.5万美元敞口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联合创泰与东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同意以应收账款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最高额为4285万美元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接受关联方关联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近日,根据业务进展需要,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东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补充协议》”)。由于申请的敞口额度增加,依据《保证合同一补充协议》,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根据相应主合同向东亚银行申请的4000万美元敞口额度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本金最高额提高到4000万美元。联合创泰与东亚银行签署《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补充协议》,同意以应收账款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本金最高额提高到5000万美元。
2、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浦发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4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3、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浙商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60420: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20260526:1、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分别与澳门国际银行签署的《担保书》(上述三份担保书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澳门国际银行申请的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15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与开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开泰银行”)签署完毕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开泰银行签署完毕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上述两份“《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与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开泰银行申请的2400万美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本金最高额为24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60603: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前期分别向无锡欣旸、无锡欣珩、无锡欣联、无锡市新吴区欣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欣融”)出具了《承诺担保函》(以下称为“《原承诺担保函二》”),同意为联合创泰、新联芯、新联芯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新联芯”)、无锡海普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芯创”)、无锡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海普”)、香港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普”)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依据相应主合同向无锡欣旸、无锡欣珩、无锡欣联、无锡欣融采购货物产生的支付义务提供最高债权金额15亿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近日,公司收到上述相关主体分别向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出具的《承诺担保函终止通知书》,同意解除公司前次依据《原承诺担保函一》为联合创泰提供的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2.6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及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依据《原承诺担保函二》分别为联合创泰、新联芯、香港新联芯、海普芯创、无锡海普、香港海普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15亿美元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基于相关主合同的更新,公司向无锡欣珩、无锡欣联、无锡欣旸出具了新的《承诺担保函》(以下称为“《新承诺担保函一》”),依据《新承诺担保函一》,公司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产生的支付义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向无锡欣珩、无锡欣联、无锡欣旸及无锡欣融出具了新的《承诺担保函》(以下称为“《新承诺担保函二》”)。依据《新承诺担保函二》,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新联芯、香港新联芯、海普芯创、无锡海普、香港海普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产生的支付义务承担合计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15亿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4、近日,公司收到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三》”),公司同意为聚隆减速器向徽商银行申请的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的担保。
20260622:近日,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小贷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及聚隆减速器与高新投小贷公司签署《质押合同》。依据以上合同,新联芯向高新投小贷公司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就新联芯向高新投小贷公司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聚隆减速器以名下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为新联芯上述借款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质押担保,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同时,为增强本次借款的偿债保障,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担保公司”)为新联芯上述5,000万元借款向高新投小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黄泽伟和彭红女士为上述担保事项向高新投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签署了《反担保保证合同》。
20260624:1、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近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对联合创泰未使用的2.71亿元担保额度调剂至新联芯,截至本公告日,联合创泰与新联芯的资产负债率均高于70%。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事项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调剂完成后,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减至140.65亿元,为新联芯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增至18.70亿元。
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创兴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创兴银行申请的人民币为5,000万元的借款额度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3、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彭红女士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公司、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宁波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额度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4、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以下简称“深圳农商银行沙井支行”)签署的《授信合同》,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深圳农商银行沙井支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额度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5、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宁波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三》”),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宁波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60626: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光大银行申请的人民币2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60717:近日,公司收到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的书面通知,因前期联合创泰向其申请的授信额度已全部结清,故同意提前终止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为联合创泰提供的全部连带责任担保。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广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8亿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联合创泰为该授信业务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新加坡华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华侨银行申请的1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1亿美元(或等值货币)的连带责任保证,联合创泰为该授信业务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近日,公司收到上述相关主体向公司出具的《承诺担保函终止通知书》,同意解除公司前次依据《原承诺担保函》为联合创泰提供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公司基于相关主合同向无锡欣珩、无锡欣联、无锡欣旸出具了新的《承诺担保函》(以下称为“《新承诺担保函》”),依据《新承诺担保函》,公司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产生的支付义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1亿元(或等值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60724:1、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近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对联合创泰未使用的5.90亿元担保额度进行调剂,其中向新联芯调剂3.90亿元,向新联芯全资子公司新联芯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香港”)调剂2亿元,截至本公告日,联合创泰与新联芯的资产负债率均高于70%;新联芯香港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事项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调剂完成后,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减至134.75亿元,为新联芯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增至22.60亿元,为新联芯香港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增至2亿元。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彭红女士分别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华兴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8,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3、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广州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4、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无锡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海普”)向上海银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主债权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60728: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由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中信银行申请的人民币90,000万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9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新联芯向中信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5,000万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新联芯香港向中信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0万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根据《保证合同二》,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无锡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海普”)向中信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向香港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普”)向中信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60806:1、近日,公司收到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汇丰银行(香港)”)的书面通知,因前期联合创泰向其申请的授信额度已全部结清,故同意提前终止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为联合创泰提供的全部连带责任担保。前次担保事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2、近日,公司收到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书面通知,因前期联合创泰向其申请的授信额度已全部结清,故同意提前终止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为联合创泰提供的全部连带责任担保。前次担保事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3、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大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银行”)签署的《担保及补偿书》(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担保及补偿书》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大新银行申请的2,700万美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2,7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4、近日,公司收到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同意为聚隆减速器向农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292.71万元借款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292.71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60810:1、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苏州银行申请的人民币3亿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华兴银行申请的2,850万美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2,85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3、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星展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以下简称“星展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星展银行申请的15,000万美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15,0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4、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苏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四》”),根据《保证合同四》,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香港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普”)向苏州银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5、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五》”),根据《保证合同五》,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香港海普向光大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60814: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香港向光大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60826: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玉山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玉山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3、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浙商银行申请的人民币0.5亿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0.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4、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上海银行申请的人民币2亿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5、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四》”),根据《保证合同四》,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招商银行申请的人民币2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60831:近日,由于联合创泰向北京银行申请的融资额度增加,基于调整后的主合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北京银行签署了新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北京银行申请的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融资额度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保证。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美银行”)签署的《保证协议》(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保证协议》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华美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5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3、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香港向浙商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亿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60903: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公司控股孙公司无锡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海普”)向兴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5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60922: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公司控股孙公司香港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普”)向兴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5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60930:自本次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增信措施事项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事项提前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