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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
保立佳有限成立于2001年8月24日,是由杨文俊、杨文瑜、衣志刚三位自然人以货币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
2001年8月15日,上海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沪华会验字(2001)第336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1年8月15日,保立佳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0万元整。2001年8月24日,保立佳有限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注册号为3102262017611的营业执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查看全部▼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
保立佳有限成立于2001年8月24日,是由杨文俊、杨文瑜、衣志刚三位自然人以货币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
2001年8月15日,上海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沪华会验字(2001)第336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1年8月15日,保立佳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0万元整。2001年8月24日,保立佳有限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注册号为3102262017611的营业执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15)第SD-3-113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保立佳有限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4,421.66万元。根据山东汇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汇德评报字(2015)第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保立佳有限净资产的评估值为21,212.56万元。
2015年5月20日,保立佳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上海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保立佳有限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4,421.66万元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6,1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15年6月2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股份公司的有关决议。同日,2015年6月28日,中兴华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5)第SD-3-00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6月28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保立佳有限的净资产折合的股本人民币6,150万元。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至2022年2月18日止,收到激励对象认购资金人民币14,872,464.00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74,6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3,797,864.00元;同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变更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2)第03000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根据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公司以2022年7月11日股本91,174,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股,共计转增9,117,46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100,292,060股。
公司2022年11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1月22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以12.53元/股的价格授予10名激励对象17.46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8.7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8.73万股。截至2022年12月2日止,公司已收到10名激励对象认购资金人民币1,093,869.00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87,3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006,569.00元。2022年12月11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变更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2)第03002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023年5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6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以及2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5,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鉴于公司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3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7,34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计312,544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31%。公司拟以12.53元/股的价格回购已离职的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5,200股限制性股票,拟以12.53元/股的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首次授予的3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7,344股限制性股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7月10日出具中兴华验字(2023)第030021号验资报告审验。
2023年10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以及1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7,21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的股份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8%。公司拟以12.53元/股的价格回购已离职的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7,214股限制性股票。
2024年6月3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其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0,030,60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40,012,24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40,042,847股。
2024年6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5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以及1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0,89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3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0,177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拟以8.95元/股的价格回购已离职的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0,892股限制性股票和3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得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60,177股。回购价格为8.95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80,456.55元(含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部分激励对象”系指“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激励对象”及“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或激励对象所属分、子公司、事业部或板块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的股数、名单及回购金额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相符)。
2025年4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由于激励对象离职以及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按人民币8.95元/股的价格回购已离职的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2,894股限制性股票和3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得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07,198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7月1日出具中兴华验字(2025)第030007号验资报告审验。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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