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和设立情况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本立有限,由张桂友、周菊芳和台州信友共同出资组建的浙江信友变更而来。
2011年5月9日,台州合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台合会验[2011]第13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5月8日,浙江信友注册资本5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出资,其中张桂友实缴225万元、周菊芳实缴225万元和台州信友实缴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45%、45%和10%。
2011年5月10日,张桂友、周菊芳和台州信友共同签署公司章程。
2011年5月13日,浙江信友取得了临...查看全部▼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和设立情况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本立有限,由张桂友、周菊芳和台州信友共同出资组建的浙江信友变更而来。
2011年5月9日,台州合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台合会验[2011]第13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5月8日,浙江信友注册资本5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出资,其中张桂友实缴225万元、周菊芳实缴225万元和台州信友实缴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45%、45%和10%。
2011年5月10日,张桂友、周菊芳和台州信友共同签署公司章程。
2011年5月13日,浙江信友取得了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3108200006650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2年10月,张桂友、周菊芳和台州信友将所持浙江信友股权分别转让给同丰医药、吴政杰和顾海宁。本次转让后,张桂友、周菊芳和台州信友不再持有浙江信友股权。同丰医药、吴政杰和顾海宁共同投资入股的背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政杰拥有丰富的技术积累,同丰医药拥有精细化工生产与经营的团队及相关的物质条件,因此达成业务合作,后因所处灵江流域产业发展的要求,同丰医药需进行异地技术升级改造,在双方业务合作的基础上,吴政杰、同丰医药和顾海宁决定在临海市医化园区投资新厂进行转型升级。
2013年7月9日,浙江信友更名为浙江本立化工有限公司。
2013年8月,为简化股权层级,同丰医药将其持有的本立有限全部出资额以平价分别转让给同丰医药当时的股东陈建军、蒋华江和蔡继平,至此同丰医药不再为发行人股东。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2014年10月12日,本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本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42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立有限的净资产值为39,595,930.36元。
根据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15]246号《浙江本立化工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该公司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立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12,472,367.25元。
2015年6月26日,本立科技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全体发起人以本立有限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9,595,930.36元,以1.1313123:1比例折合股份35,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剩余净资产4,595,930.36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6月26日,发行人会计师对本次整体变更进行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45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6月26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3,500万元。2015年7月3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公司股东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和股利分配时等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及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
1、公司股东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2015年6月,本立科技整体变更前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为3,500万元,整体变更后公司股本为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未增加注册资本,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发行外)转增股本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发行外)转增股本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整体变更过程中,不涉及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发行外)转增股本的情况,因此自然人股东不涉及整体变更需纳税的义务。
2、公司股东在股利分配时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2018年4月,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5,300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325万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时发行人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4.75万元,自然人股东已全部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3、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情况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的仅为2018年4月现金分红,如前所述,发行人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纳税义务已履行完毕,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四)历次股权变动中是否存在出资瑕疵、代持等情形
发行人在历次股权变动中,相关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受让股权,持有的股权真实、准确、清晰、完整,不存在委托他人或受他人委托持有股权的情况,不存在出资瑕疵、代持等情形。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以及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无股本及股东变动情形。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本公司累计股本总数7,068万股,注册资本为7,068万元,注册地:浙江省临海市,总部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主要经营活动为: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制造,化工产品研发,化工产品批发、零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吴政杰和刘翠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7,068万股,注册资本为7,068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10,602万股,注册资本为10,602万元,注册地:浙江省临海市,总部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10,602万股,注册资本为10,602万元,注册地:浙江省临海市,总部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主要经营活动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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