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肤

富特科技

i问董秘
企业号

301607

详细情况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浙江省
英文名称:Zhejiang Ev-Tech Co., Ltd. 所属申万行业:汽车 — 汽车零部件
曾 用 名:- 公司网址: www.zjevt.com
主营业务: 从事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产品名称: 车载充电机(OBC) 、车载DC/DC变换器 、EVCC 、车载电源集成产品 、深度集成产品 、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 、智能直流充电桩电源模块
控股股东: 李宁川 (持有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15.58%)
实际控制人: 李宁川 (持有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15.58%)
最终控制人: 李宁川 (持有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15.58%)
董事长: 李宁川 董  秘: 李岩 法人代表: 李宁川
总 经 理: 李宁川 注册资金: 1.55亿元 员工人数: 1649
电  话: 86-0571-89971698;86-0571-85220370 传  真: 86-0571-89971698 邮 编: 313300
办公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文昌路505号
公司简介: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从事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是车载充电机(OBC)、车载DC/DC变换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深度集成产品等车载产品、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智能直流充电桩电源模块等非车载产品。

高管介绍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1 李宁川 董事长,董事
2226万
195.8万(估)
2 李岩 董事
0
12.6万(估)
3 倪斌 董事
118万
--
4 梁一桥 董事
1180万
--
5 贺坤 董事
0
--
6 章纪明 职工董事
118万
--
7 沈建新 独立董事
0
--
8 钱辉 独立董事
0
--
9 骆铭民 独立董事
0
--

注:点击高管姓名查看高管简历介绍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11-08-10 发行数量:2775.36万股 发行价格:14.00元
上市日期:2024-09-04 发行市盈率:16.8200倍 预计募资:9.26亿元
首日开盘价:45.91元 发行中签率 0.03% 实际募资:3.89亿元
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发行人前身富特有限系由李宁川、姜桂兰和亚丁投资于2011年8月10日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富特有限的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其中股东李宁川以货币出资100.00万元、以专有技术出资300.00万元,姜桂兰以专有技术出资200.00万元,亚丁投资以货币出资400.00万元。
  2011年6月25日,浙江中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浙中评报〔2011〕029号”《李宁川、姜桂兰拟作价出资的专有技术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以2011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富特有限设立时李宁川、姜桂兰用于出资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智能充电模块专有技术的评估价值为...查看全部▼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发行人前身富特有限系由李宁川、姜桂兰和亚丁投资于2011年8月10日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富特有限的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其中股东李宁川以货币出资100.00万元、以专有技术出资300.00万元,姜桂兰以专有技术出资200.00万元,亚丁投资以货币出资400.00万元。
  2011年6月25日,浙江中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浙中评报〔2011〕029号”《李宁川、姜桂兰拟作价出资的专有技术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以2011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富特有限设立时李宁川、姜桂兰用于出资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智能充电模块专有技术的评估价值为510.97万元。2016年6月10日,坤元评估出具“坤元评报〔2016〕324号”《关于“浙中评报(2011)第0029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复核报告》,经复核评估,确认前述《资产评估报告》就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智能充电模块专有技术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合理。
  2011年7月20日,李宁川、姜桂兰、亚丁投资签署了《专有技术作价入股协议》,“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智能充电模块专有技术”评估价值510.97万元,协议作价500.00万元。同日,李宁川、姜桂兰、亚丁投资签署了《非货币财产转移确认书》,确认将经评估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智能充电模块专有技术移交给富特有限(筹)。
  2011年8月8日,杭州英杰会计师事务(普通合伙)出具“杭英验字(2011)第127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确认,截至2011年8月8日,富特有限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1,000.00万元。
  2011年8月10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拱墅分局向富特有限核发了营业执照。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由富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0日,富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富特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2016年3月31日为改制审计、评估基准日。
  2016年5月10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审〔2016〕6107号”《杭州富特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3月审计报告》,确认经审计富特有限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为17,144.49万元。
2016年5月10日,坤元评估出具了“坤元评报〔2016〕251号”《杭州富特科技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富特有限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9,050.99万元。
  2016年5月10日,富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确认上述审计、评估结果,并同意以富特有限截至2016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7,144.49万元,折合股本5,700.00万股,每股1元,超出部分净资产11,444.49万元列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6年6月15日,李宁川、长高电新、姜桂兰、广证盈乾、星正磁厚、亚丁投资、刘晓松、翌升投资、金航宇、星正垒誉、金镒泰、陈宇、倪斌、张尧、章纪明、章雪来、郑梅莲、饶崇林、一创资本共同签署了《杭州富特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对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及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筹备小组及其职责、发起人责任、债权债务的处理、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约定。
  2016年6月18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验〔2016〕245号”《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经审验确认,富特科技(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2016年3月31日富特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17,144.49万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前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5,700.00万元,资本公积11,444.49万元。
  2016年6月18日,富特科技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关于制定<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资产作价报告》《关于公司筹备费用开支情况的说明》《关于创立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李宁川、梁一桥、林林、陈宇、倪斌、沈建新、沈玉平、俞小莉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章纪明、陈骥为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日,富特科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丽芬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6年6月29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富特科技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三)报告期内的股本及股东变化情况
  1、2019年6月,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
  2019年3月26日,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吉县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对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方案》,安吉县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设立县政府产业基金对富特科技进行投资6,000.00万元,其中2,000.00万元为普通股;4,000.00万元为约定退出条件的普通股,约定投资期限最长5年,年利率5%。
  2019年3月29日,安吉县人民政府召开第22次县长办公会议,于2019年4月8日形成了“〔2019〕5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同意《关于对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方案》。
  2019年4月22日,浙江中联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浙联评报字[2019]第43号”的《安吉县国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对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涉及的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其评估,富特科技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80,007.04万元,即每股价值为12.53元。
  2019年5月,双创投资、安吉国风产业基金与富特科技、富特科技该时的全体股东签署了《有关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及《有关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安吉国风产业基金以4,000.00万元的价格认购公司319.25万股新增股份,占本次增资后已发行股份的4.65%,双创投资以2,000.00万元的价格认购公司159.63万股新增股份,占本次增资后已发行股份的2.33%。根据前述协议的约定,就安吉国风产业基金持有的319.25万股公司股份,如果发生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启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情形,安吉国风产业基金和收购方(按照先后顺位,收购方分别为创始股东李宁川、公司管理层、公司)均有权要求收购全部或部分该等股份,每1股股份对应的回购价格按照每股认购价格加上每年5%的利息(单利)减去交割日至收购方支付收购价款之日期间该等股份所对应的已付的全部股息或红利(如有)。
  富特科技已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6,385.03万元增至6,863.91万元,本次新增478.88万元注册资本分别由安吉国风产业基金与双创投资认缴,其中安吉国风产业基金以4,000.00万元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19.25万元,双创投资以2,000.00万元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59.63万元;同意就上述增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2019年6月10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富特科技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19年8月21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19〕33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确认,截至2019年7月1日,公司已收到安吉国风产业基金、双创投资货币出资合计6,000.00万元,其中478.88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521.1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2020年7月,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
  2020年7月8日,华强睿哲与富特科技、富特科技该时的全体股东签署《有关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华强睿哲以4,000.00万元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股份305.06万股,占本次增资后已发行股份的4.26%。富特科技已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6,863.91万元增至7,168.97万元,本次新增305.06万元注册资本全部由华强睿哲认缴,即华强睿哲以4,000.00万元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5.06万元;同意就上述增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2020年7月21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富特科技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20年8月6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20〕32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确认,截至2020年8月4日,公司已收到华强睿哲货币出资4,000.00万元,其中305.06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694.9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3、2020年11月,报告期内第三次增资
2020年9月30日,润科上海与富特科技、富特科技该时的全体股东签署《有关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润科上海以2,000.00万元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股份152.53万股,占本次增资后已发行股份的2.08%。
  富特科技已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7,168.97万元增至7,321.50万元,本次新增152.53万元注册资本全部由润科上海认缴,即润科上海以2,000万元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52.53万元;同意就上述增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2020年11月18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富特科技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20年12月28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20〕69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确认,截至2020年11月26日,公司已收到润科上海货币出资2,000万元,其中152.53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847.4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4、2020年12月,报告期内第四次增资
  2020年11月18日,宏达高科与富特科技、富特科技该时的全体股东签署《有关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宏达高科以4,000.00万元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股份305.06万股,占本次增资后已发行股份的4.00%。
  富特科技已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7,321.50万元增至7,626.56万元,本次新增305.06万元注册资本全部由宏达高科认缴,即宏达高科以4,000.00万元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5.06万元;同意就上述增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2020年12月9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富特科技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20年12月29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验〔2020〕69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确认,截至2020年12月18日,公司已收到宏达高科货币出资4,000万元,其中305.06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694.9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5、2021年9月,报告期内第一次股份转让
  2021年8月,广证盈乾与广祺中庸、富特科技签署《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广证盈乾将其所持公司2.24%的股份,即171.00万股以1,573.2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祺中庸。
  富特科技已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上述股份转让,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
  2021年9月18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备案。
  6、2021年9月,报告期内第五次增资
  2021年9月27日,小米长江产业基金与富特科技、富特科技该时的全体股东签署《有关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小米长江产业基金以10,000万元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股份381.33万股,占本次增资后已发行股份的4.76%。
  富特科技已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7,626.56万元增至8,007.89万元,本次新增381.33万元注册资本全部由小米长江产业基金认缴,即小米长江产业基金以10,000.00万元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81.33万元;同意就上述增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2021年9月30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富特科技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21年10月14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21〕58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确认,截至2021年9月29日,公司已收到小米长江产业基金货币出资10,000万元,其中381.33万元计入注册资本,9,618.6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7、2021年11月,报告期内第二次股份转让
  2021年10月28日,安吉两山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安吉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安两山国控〔2021〕59号《关于安吉国风基金转让并退出富特科技投资的请示》”,安吉国风产业基金拟根据事先协议约定,按照固定回报率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向李宁川转让其持有的富特科技全部股份。
  2021年11月2日,安吉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安政基办〔2021〕9号”《关于安吉国风基金转让并退出富特科技投资的批复》,同意安吉国风产业基金通过股份转让退出富特科技投资。
  基于安吉国风产业基金投资入股时关于安吉国风产业基金所持股份回购的约定,2021年11月11日,安吉国风产业基金与李宁川签署了《有关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安吉国风产业基金将其所持公司319.25万股股份转让给李宁川,转让价格系根据安吉国风产业基金于2019年5月入股时的投资金额(即4,000万元)加上每年5%的利息(单利)计算。根据前述约定,最终转让价格为4,490.96万元。同日,嘉兴临隆与李宁川签署《有关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李宁川将其所持公司201.80万股股份以6,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嘉兴临隆。
  富特科技已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李宁川将其所持公司201.80万股股份转让给嘉兴临隆,同意安吉国风产业基金将其所持公司3.99%的股份,即319.25万股股份转让给李宁川,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
  2021年11月18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备案。
  8、2021年12月,报告期内第三次股份转让和第六次增资
  2021年11月19日,长高电新与广东栖港签署《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与广东栖港蔚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长高电新将其所持公司144.14万股股份以4,5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东栖港。
  2021年12月13日,姜桂兰与其子梁一桥签署了《股份赠与协议》,约定姜桂兰通过无偿赠与的方式将其代梁一桥所持公司842.90万股股份全部还原至梁一桥名下。自前述股份赠与完成后,姜桂兰与梁一桥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完全解除。
  富特科技已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上述股份转让;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拟通过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本次股权激励拟向激励对象合计授予的股份数量318.20万股(占计划实施后已发行股份的3.82%),授予价格为6.50元/股,其中富特管理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97.19万股(占计划实施后已发行股份的2.37%),安吉协同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09.79万股(占计划实施后已发行股份的1.32%),安吉争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1.22万股(占计划实施后已发行股份的0.13%);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
  2021年12月31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富特科技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同日,公司将企业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且依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了外商投资信息,并取得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吉县支局核发的业务编号为16330523202204246198的《业务登记凭证》。
  2022年3月17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22〕24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0日,公司已收到富特管理、安吉协同、安吉争先货币出资合计2,068.30万元,其中318.2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750.1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四)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及解除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及解除情况如下:
  1、股权代持的形成及原因
  富特有限设立之前,李宁川与梁一桥看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前景,经李宁川和梁一桥共同决定,由梁一桥自行研发“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智能充电模块专有技术”,并在研发完成后由双方共同设立公司将该项技术进行商业化应用。但是因李宁川和梁一桥分别系中国国籍和美国国籍,考虑到当时法律法规关于中国籍自然人不得直接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的限制以及企业注册的便利性,2011年8月富特有限设立时,梁一桥委托其母亲姜桂兰代其持有富特有限2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00万元)。
  2、股权代持的演变
  截至2021年12月姜桂兰与梁一桥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前,因2015年12月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及2016年7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姜桂兰代持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从200万元相应增加至842.90万元;除前述情形外,姜桂兰代梁一桥所持股权/股份未发生其他变化。
  3、股权代持的解除2021年12月13日,姜桂兰与梁一桥签署《股份赠与协议》,姜桂兰将其持有的富特科技8,429,007股股份通过无偿赠与的方式还原至梁一桥名下。至此,梁一桥与姜桂兰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正式解除。
  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办理完成因上述股份变动而修改的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将企业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并同时依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了外商投资信息,并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吉县支局核发的业务编号为“16330523202204246198”的《业务登记凭证》。
  4、股权代持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梁一桥、姜桂兰共同书面确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代持关系已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已经出具书面确认,其已知晓姜桂兰与梁一桥之间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该等股权代持关系及其解除没有异议。
  (五)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情况
  1、关于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瑕疵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应当履行评估及相应的备案程序。在安吉国风产业基金、双创投资取得富特科技股份以及之后历次股权比例因富特科技增资发生的变动时,存在未履行评估或备案程序的情形,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就上述事项,安吉县财政局已于2022年3月8日出具《确认函》:安吉国风产业基金、双创投资对富特科技的投资、退出以及持股期间对富特科技的历次股权变动的决策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安吉国风产业基金、双创投资对富特科技的投资、退出以及期间内历次股权变动均真实、有效。
  尽管在安吉国风产业基金、双创投资取得富特科技股份时至今,存在评估报告未备案、历次股权比例因富特科技增资发生的变动中存在未履行评估、备案程序的情形,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安吉国风产业基金、双创投资在取得发行人股份后,历次股权比例变动时相关定价合理,且安吉县财政局已经确认安吉国风产业基金、双创投资对上述股权变动作出决策均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该等变动真实、有效。因此,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等程序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2、关于涉及外商投资管理事项的瑕疵
就梁一桥与姜桂兰之间的股权代持事宜,导致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股权变动存在如下涉及外商投资管理事项的瑕疵情形:
  1)2011年8月,富特有限设立时,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订)》,李宁川作为境内自然人,无法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且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及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富特有限的设立未履行前述审查批准程序。
  2)2016年6月,富特有限整体变更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当时有效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1号)和《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4〕31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而富特有限整体变更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审查批准程序。
  3)自2011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章程修订未根据该期间内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历次修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历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备案、报告程序,且发行人未根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3年)》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
  4)2021年12月,姜桂兰通过无偿赠与的方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梁一桥名下,其定价不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规定的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发行人已于2021年12月31日办理完成公司章程备案,将企业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已依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了外商投资信息;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吉县支局核发的业务编号为16330523202204246198的《业务登记凭证》。并且,发行人已就上述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所涉外商投资管理相关程序的履行瑕疵,取得了如下文件:
  1)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7日(发行人迁出日期),发行人无因违法违规被该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2)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3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2月23日未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部门行政处罚。
  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在2011年设立时存在外国自然人委托境内自然人持股的情形,2021年12月,发行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受到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安吉县商务局于2022年3月14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出具证明之日,未受到过该部门的行政处罚。
  鉴于:
  (1)外商投资从原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再调整为目前信息报告制度,审核呈逐步开放的趋势,并且自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生效后,法律法规已允许中外自然人共同举办企业,公司也已在股权代持还原后登记为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上的不规范情形已得到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发行人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2)2021年12月,姜桂兰向梁一桥无偿赠与股份实际系股权代持还原的过程,不涉及“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且发行人已在股权代持还原后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依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了外商投资信息,并取得了外汇主管部门核发的业务登记凭证,期间市场监督、商务、外汇、税务等主管部门对未进行资产评估以及无偿赠与事项均未提出异议;
  (3)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梁一桥与姜桂兰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解除,且代持双方已确认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其他股东亦已确认知晓前述股权代持情形且无异议;
  (4)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吉县商务局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外商投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等瑕疵不影响发行人目前的有效存续,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6580258541J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5,542.0399万元,股份总数15,542.0399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为122,393,563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为33,026,836股。收起▲

参股控股公司

最新公告日期:2025-08-26
参股或控股公司:7 家, 其中合并报表的有:7 家。
序号 关联公司名称 参控关系 参控比例 投资金额(元) 被参控公司净
利润(元)
是否报表
合并
被参股公司主营业务
-

富特科技(安吉)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 3000.00万 未披露
-

EV-TECH ENERGY(SINGAPORE) PTE. LTD.

子公司 100.00% 1100.85万 未披露
-

EV-Tech SAS

子公司 100.00% 783.07万 未披露
-

富特智电(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 100.00万 未披露
-

EV-TECH(THAILAND) CO., LTD.

孙公司 100.00% 未披露 未披露
-

富特智电(广州)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 未披露 未披露
-

富特智电(香港)有限公司

孙公司 100.00% 未披露 未披露
主营业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