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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卫消罚【2019】002号)认为:(一)、安蒂康的安提可®四价流感病毒抗体喷剂和安易可®四价肠道病毒抗体喷剂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省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安蒂康给予:没收违法所得0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及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相关处罚事项,交由原发证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依法进行处理。(二)、安蒂康的安提维®口腔抗体喷剂、烧可安®绿脓杆菌抗体喷剂、安提可复®痤疮丙酸杆菌抗体喷剂产品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安蒂康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以上两项合并,决定予以安蒂康没收违法所得0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意见书(川卫消2019-003号)认为:由于上述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安蒂康对这些产品做妥善处理,不得出厂和上市销售。生产、销售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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