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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

i问董秘
企业号

600127

募集资金来源

项目投资

收购兼并

公告日期:2025-09-13 交易金额:9000.00万元 交易进度:进行中
交易标的:

湖南农发金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9%股权

买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
交易概述:

为充分优化标的公司财务结构、提升资信评级和融资能力,从而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其服务公司工贸结合的产业链稳定性及供应链韧性,提升市场竞争力与战略支撑能力,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稳价保供“压舱石”的作用,公司决定对金健国贸公司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金健国贸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将直接持有金健国贸公司99%股份,并通过全资子公司湖南金健米业营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金健国贸公司1%股份,合计持有金健国贸公司100%股份。

公告日期:2025-05-10 交易金额:2900.00万元 交易进度:完成
交易标的:

湖南金健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买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
交易概述: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响应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及湖南省高标准粮库建设要求,为湖南金健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储备粮公司”、“标的公司”)在建的3万吨小麦仓及附属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同时优化其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其对外融资能力和规模经营优势,助力粮油收储板块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拟对其以货币资金方式增资人民币2,900万元。

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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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所持个数 累计初始投资额(元) 累计期末面值(元) 截止本季度盈亏(元) 业绩影响
交易性金融资产 2 121.41万 119.46万 -1.95万 每股收益增加-0.00元
合计 2 121.41万 119.46万 -1.95万 --

交易性金融资产影响个股的净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影响个股净资产,长期期权投资不对个股财务起直接作用,其他为上市公司没有公布投资类型

分类 所持对象 投资类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综合盈亏(元)
A股 步步高 交易性金融资产 0.00 未公布% 47.72万
供销大集 交易性金融资产 0.00 未公布% -49.67万

股权转让

公告日期:2023-04-04 交易金额:-- 转让比例:51.63 %
出让方: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标的: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简介:
交易影响:暂无数据
公告日期:2022-02-24 交易金额:-- 转让比例:21.34 %
出让方: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简介:
交易影响:如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湖南粮食集团持有金健米业的股权比例不变,从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直接控股股东,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股权无偿划转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25-10-28 交易金额:10562.98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湖南乡村种植有限公司,湖南嘉合晟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湘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 交易方式:购买原材料,提供劳务,销售产品等
关联关系:同一控股公司,同一母公司,公司其它关联方
交易简介: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湖南乡村种植有限公司,湖南嘉合晟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湘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发生购买原材料,提供劳务,销售产品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关联交易金额8722.9757万元。 20250218:股东大会通过 20250329: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拟新增与关联方湖南军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惠湘禽业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共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不含税),主要交易类型为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20250429:本次新增预计金额360万元。 20250701:由于关联方长沙帅牌油脂有限公司对业务进行调整,为便于前期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业务的顺利承接,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设子公司需在2025年度原预计向长沙帅牌油脂有限公司购买产品、商品的额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交易方调整为关联方湖南省食用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拟新增向关联方湖南省兴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销售产品、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超过人民币750.00万元(不含税)。 20251028:本次新增预计金额3,300,000.00元

公告日期:2025-08-05 交易金额:--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方式: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交易简介:

公司、湖南粮食集团、湘粮食品科技拟变更三方于2016年2月签署的原《股权托管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并于2025年1月23日签订《股权托管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权托管标的鉴于米制食品公司已被湘粮食品科技吸收合并后注销,其竞争业务全部转移至湘粮食品科技,因此,各方一致同意《股权托管协议》项下的股权托管标的米制品公司82%股权变更为湖南粮食集团持有的湘粮食品科技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标的股权的托管方变更为湖南粮食集团,湖南粮食集团委托金健米业在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托管范围内对标的股权进行经营管理并行使湖南粮食集团作为标的公司股东的部分权利。 (二)标的股权托管期限各方确认并同意,本补充协议项下标的股权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至各方另行签订书面文件终止本协议或金健米业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湖南粮食集团所持标的股权之日终止(孰早为准)。 (三)标的股权托管安排1.在托管期限内,湖南粮食集团同意将湘粮食品科技以下事项委托金健米业代为管理及决策:湘粮食品科技现有竞争业务的开展过程中的重大决策权(需要由湘粮食品科技的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决策的业务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竞争业务经营的调整或终止、8现有竞争业务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现有竞争业务及权益转让、出售、租赁或授予特许权给任意第三方等);及湘粮食品科技与金健米业现有的或者将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业务的拓展、获取及参与;湘粮食品科技对其子公司就前述事宜享有的决策权或参与权。2.在托管期限内,除各方另有约定外,湖南粮食集团同意将《公司法》和湘粮食品科技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除以下权利之外的与现有及潜在的竞争业务相关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金健米业行使:金健米业代湖南粮食集团行使标的股权所对应的除收益权、要求解散公司权、清算权、处置权(含质押权)外的全部股东权利。为避免歧义,在托管期间,标的股权对应的收益由湖南粮食集团享有,对应亏损及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湖南粮食集团承担。3.在托管期限内,对于涉及湖南粮食集团作为股东需出具或签署的文件等,由金健米业先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提供相应意见文件至湖南粮食集团,湖南粮食集团履行决策程序后出具或签署该等文件。特殊情形下,金健米业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直接以湖南粮食集团名义作出相关决定,湖南粮食集团及标的公司应无条件接受并予以配合。4.在托管期限内,湖南粮食集团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或因其他方式引起的委托方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增加,新增股权及权利自动由金健米业托管,托管的具体事宜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托管各项安排一致。 (四)托管费1.在标的股权托管期限内,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的托管费用为五万元/年;托管期间不满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托管费用计算公式为:托管费用=托管天数*5万元/365天。2.托管费以公历年度为周期进行结算,首个结算周期及最后一个结算周期不满一个公历年度的,按照实际股权托管天数结算。每个公历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湖南粮食集团向金健米业支付当年度的托管费。湖南粮食集团付款前,金健米业应当向湖南粮食集团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50218:股东大会通过 20250805:经公司与湖南农业集团、现代农业集团、湖南省食用油集团四方协商一致,于2025年8月4日就湖南省食用油集团100%股权托管主体变更事项签订了《补充协议》。各方约定:《股权托管协议》项下湖南省食用油集团100%股权的委托方由现代农业集团变更为湖南农业集团,《股权托管协议》项下现代农业集团享有及承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由湖南农业集团承接;自股权关系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股权托管协议》中约定的托管费用由湖南农业集团承担。《补充协议》签署后,现代农业集团不再享有及承担原《股权托管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及义务。截至公告日,湖南省食用油集团已完成了股东变更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质押解冻

质押公告日期:2013-05-31 原始质押股数:4630.0000万股 预计质押期限:2013-05-29至 --
出质人: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
质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质押相关说明:

金霞公司将其持有的46,3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质押登记日为2013年5月29日。

解押公告日期:2018-06-13 本次解押股数:4630.0000万股 实际解押日期:2018-06-11
解押相关说明:

金霞公司曾于2013年5月29日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6,300,000股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司编号为临2013-40号的公告。2018年6月11日,金霞公司已将上述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6,3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21%)办理了解除质押的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6月12日出具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