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董事长司政,公司董事、总经理王晓东,公司董事会秘书周志旭,公司财务总监邹先平,公司副董事长崔贝强,公司董事戴兆亮,公司董事毕太文,公司董事单志民,公司董事万炳奎,公司董事刘洋,公司独立董事戴大双,公司独立董事张大鸣,公司独立董事王丰,公司独立董事张先治,公司副总经理李君 |
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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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立即停止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恢复并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任何形式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准确理解、运用会计准则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易所自律规则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现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我局拟对司政、王晓东、周志旭、邹先平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司政、王晓东、周志旭、邹先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司政、王晓东、周志旭、邹先平高度重视上述公司治理方面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勤勉履职。深刻认识董事对每一份董事会决议所负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善意运用经营权及管理权,保障每一次权利的行使都形式合法,内容正当,时刻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现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崔贝强、戴兆亮、毕太文、单志民、万炳奎、刘洋、戴大双、张大鸣、王丰、张先治、李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崔贝强、戴兆亮、毕太文、单志民、万炳奎、刘洋、戴大双、张大鸣、王丰、张先治、李君于2019年11月26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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