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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要事件

2021-01-23 股权转让: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公司7.20%股权给攀钢集团有限公司,进度:完成 详细内容▼
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接到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通知,营口港务集团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465,828,544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0%),受让方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以持有的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515,384,772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攀钢钒钛总股本的6%)协议转让给营口港务集团的方式支付对价。本次交易后,攀钢集团持股比例为7.20%。
2021-01-12 融资融券:
2020-12-02 股东增持: 陈树文于2020.02.03至2020.03.16期间累计增持31.43万股,占流通股本比例小于0.01% 详细内容 
陈树文 于2020.03.16 增持2万股,占流通股本比例0.0003%

陈树文 于2020.03.13 增持6万股,占流通股本比例0.0009%

陈树文 于2020.02.28 增持2万股,占流通股本比例0.0003%

陈树文 于2020.02.26 增持1.43万股,占流通股本比例0.0002%

陈树文 于2020.02.07 增持6万股,占流通股本比例0.0009%

陈树文 于2020.02.06 增持4万股,占流通股本比例0.0006%

陈树文 于2020.02.05 增持2万股,占流通股本比例0.0003%

陈树文 于2020.02.04 增持4万股,占流通股本比例0.0006%

陈树文 于2020.02.03 增持4万股,占流通股本比例0.0006%

高管持股变动

股东持股变动

此内容通常为前十大股东发生持股变动的数据。

担保明细

全部
序 号:1 担保金额:50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09-02-05至2019-02-04
担 保 方: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2 担保金额:612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09-05-31至2019-05-25
担 保 方: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3 担保金额:14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09-06-18至2019-09-16
担 保 方: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4 担保金额:3.85亿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16-04-28至2019-04-27
担 保 方: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1 担保金额:50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09-02-05至2019-02-05
担 保 方: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2 担保金额:612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09-05-31至2019-05-25
担 保 方: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3 担保金额:14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09-06-18至2019-09-16
担 保 方: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4 担保金额:3.85亿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16-04-28至2019-04-27
担 保 方: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违规处理

公告日期:2020-08-14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对象:公司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8-14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和忠,公司时任总经理王晓东,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振宇,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志旭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和忠、总经理王晓东、财务总监张振宇、董事会秘书周志旭予以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14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董事长司政,公司董事、总经理王晓东,公司董事会秘书周志旭,公司财务总监邹先平,公司副董事长崔贝强,公司董事戴兆亮,公司董事毕太文,公司董事单志民,公司董事万炳奎,公司董事刘洋,公司独立董事戴大双,公司独立董事张大鸣,公司独立董事王丰,公司独立董事张先治,公司副总经理李君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立即停止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恢复并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任何形式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准确理解、运用会计准则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易所自律规则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现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我局拟对司政、王晓东、周志旭、邹先平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司政、王晓东、周志旭、邹先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司政、王晓东、周志旭、邹先平高度重视上述公司治理方面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勤勉履职。深刻认识董事对每一份董事会决议所负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善意运用经营权及管理权,保障每一次权利的行使都形式合法,内容正当,时刻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现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崔贝强、戴兆亮、毕太文、单志民、万炳奎、刘洋、戴大双、张大鸣、王丰、张先治、李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崔贝强、戴兆亮、毕太文、单志民、万炳奎、刘洋、戴大双、张大鸣、王丰、张先治、李君于2019年11月26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14-08-08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警告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要求本公司在2014年10月31日前向辽宁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辽宁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