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四川金顶”)前身系于1970年成立的四川省峨眉水泥厂。
1988年9月,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府函[1988]67号文批准,四川省峨眉水泥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原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西昌铁路分局、乐山市供电局共同发起设立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并于同年向社会公开发行4,000万元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1993年10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审字[1993]47号文批准,本公司的社会公众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5,480万股,其中:国家股为10,93...查看全部▼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四川金顶”)前身系于1970年成立的四川省峨眉水泥厂。
1988年9月,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府函[1988]67号文批准,四川省峨眉水泥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原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西昌铁路分局、乐山市供电局共同发起设立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并于同年向社会公开发行4,000万元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1993年10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审字[1993]47号文批准,本公司的社会公众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5,480万股,其中:国家股为10,930万股,法人股为550万股,社会公众股为4,000万股。
1993年12月19日,根据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四川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以川股领[1993]52号文批准,本公司以15,4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10股,配售价格为每股4.28人民币元,其中:国家股经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及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放弃本次配股权利;全体法人股股东也一致同意放弃本次配股权利;4,000万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全部参与了本次配售,获配流通股份4,000万股。
1994年1月,本次配股方案实施后,本公司总股本增至19,480万股。
1994年4月17日,公司199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红送股议案,以19,480万股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现金红利人民币3元和派送红股2股。
1994年8月实施分红送股方案时,全体法人股股东自愿放弃送股,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元进行分配。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国家股由10,930万股增至13,116万股;法人股股份保持不变,仍为550万股;社会公众股股份由8,000万股增至9,600万股,总股本增至23,266万股。
2004年4月和2006年4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04]206号及国资产权[2006]458号文批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集团)分别受让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乐山资信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6,860万股和100万股国家股股份。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华伦集团持有本公司6,96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1%,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建龙。
2006年8月3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即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8月17日实施完毕。该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总股本仍为23,266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10,786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12,480万股。
2007年8月17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3,607.26万股上市流通,本次流通后,公司的总股本仍为23,266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7,178.74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16,087.26万股。
2007年9月7日、2007年10月26日本公司2007年第二、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以23,266万股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转增2股并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3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4,899万股。
2008年8月18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3,726.68万股上市流通,本次流通后,公司的总股本仍为34,899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7,041.43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27,857.57万股。
2009年6月1日,华伦集团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华伦集团破产管理人。华伦集团自成为本公司大股东后,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分配转送股及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截止2009年6月1日,实际持有公司股份54,232,2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4%。
2010年11月29日,根据华伦集团《破产重整计划》和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杭富商破字第2号),华伦集团持有的本公司54,232,251股股份通过司法划转给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金属公司)。该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仍为34,899万股,海亮金属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4,232,2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冯海良。
2011年10月27日和2011年10月28日,海亮金属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增持公司股份5,958,791股和9,572,059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本次增持后,海亮金属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9,763,1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9%。
2011年5月31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7,041.43万股上市流通。自此,公司全部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2011年9月23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作出(2010)乐民破(裁)字第1-1号、(2010)乐民破(决)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或公司管理人)。
2012年9月17日,乐山中院作出(2010)乐民破(裁)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调减全体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23%,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调减股份共计80,265,090股,全部被划转至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2012年11月2日,乐山中院作出(2010)乐民破(裁)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中43,285,396股股份划转到海亮金属公司的股东账户,其中14,052,134股系本公司清偿对海亮金属公司的债务、29,233,262股系海亮金属公司受让的股东调减股份。上述股权划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4,899万股,海亮金属公司持有97,002,984股,持股比例为27.80%,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2年12月31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乐民破(裁)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16年12月31日,海亮金属公司对本公司持股比例为20.50%。
2017年1月26日海亮金属公司与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海亮金属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素至纯)。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为7,155.35万股,持股比例为20.50%。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公司持股比例为20.50%。公司注册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一组55号。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公司持股比例为20.50%。公司注册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九里镇新农一组166号。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