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肤

海通证券

i问董秘
企业号

600837

近期重要事件

2025-03-04 特别处理: 终止上市(吸收合并)
2025-03-01 发布公告: 《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A股换股实施提示性公告》
2025-02-26 发布公告: 《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A股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2025-02-25 发布公告: 《海通证券:海通证券_有关附属公司2024年度业绩快报之公告(H股)》
2025-02-12 发布公告:
2025-02-08 发布公告:
2025-02-06 停牌提示: 2025-02-06因“为确保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实施顺利进行”停牌,停牌期限:自2025-02-06起连续停牌
2025-01-25 业绩预告: 预计年报业绩:净利润-34亿元左右,下降幅度为-437.16%左右 变动原因 
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金融资产估值大幅下降,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减少;境内市场股权融资规模下降,公司投行业务收入减少。目前,公司业务及经营状况稳定,资产负债结构良好,流动性充裕。公司将坚定信心,聚焦主业,以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的合并重组为契机,通过更强大的客户基础、更综合的服务能力、更高效的资本运用,进一步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
2025-01-22 融资融券:
2025-01-03 监管问询: 2025-01-03收到重组意见函
2024-12-31 监管问询: 2024-12-31收到重组问询函
2024-10-18 异动提醒: 更多>> 海通证券13:57分触及涨停,分析或为:证券+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公布合并方案 涨停分析 ▼
证券+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公布合并方案
10月9日晚,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于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同步发布合并重组相关预案及联合公告,并拟于10月10日复牌,较此前A股公告的预计停牌时间提前了8个交易日。海通证券与国泰君安的换股比例为1:0.62,合并后公司将采用新的公司名称。
2024-05-07 股票回购: 拟回购不超过4695万股,进度:回购完成;已累计回购3557万股,均价为8.521元
2024-04-13 立案调查: 2024-04-13 因其他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详细内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40050号)。因公司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2023-12-05 股票回购: 拟回购不超过4688万股,进度:回购完成;已累计回购4151万股,均价为9.982元
2020-07-15 股东减持:
2019-09-17 股东减持:

高管持股变动

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股东持股变动

此内容通常为前十大股东发生持股变动的数据。

违规处理

公告日期:2024-11-20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哈尔滨松北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人员鞠家伟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24-10-18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日期:2024-10-18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公司分管投行业务高管姜诚君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年6月21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24-05-01 处罚金额:15700.00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警告,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韩雨辰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531,959.84元,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60,637,954.37元,没收洪浩炜违法所得14,193,879.43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10,680.83元,没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89,445.21元;   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00,000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50%即60,0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36,0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18,000,000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5,400,000元,韩雨辰承担0.5%即600,000元;   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0,000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30%即10,5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10,500,000元,洪浩炜承担20%即7,0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5,250,000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1,575,000元,韩雨辰承担0.5%即175,000元。   二、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王泽龙合计没收违法所得60,637,954.37元,并处以72,500,000元罚款;对洪浩炜没收违法所得14,193,879.43元,并处以7,000,000元罚款;对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处以46,500,000元罚款;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910,680.83元,并处以23,250,000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没收违法所得789,445.21元,并处以6,975,000元罚款;对韩雨辰合计处以775,000元罚款。

公告日期:2024-04-30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日期:2024-02-01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的分管高管潘光韬,公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的负责人李旻超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现责令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作出处分潘光韬、李旻超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24-01-22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23-11-17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保荐代表人朱济赛,公司保荐代表人陈邦羽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济赛、陈邦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行为暴露出公司持续督导存在漏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针对超卓航科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及时开展全面督导,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公告日期:2023-11-09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人陈城,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人景炀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23-05-31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22-09-30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应按照内部相关制度,对相关分管高管、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22-09-30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持续督导人员陈若琪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陈若琪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经营机构中小企业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公告日期:2022-08-24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中小企业融资部持续督导部时任负责人张瑞华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日期:2022-08-24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中小企业融资部负责人倪煜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日期:2022-08-11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公告日期:2022-08-11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债券项目负责人杨若冰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日期:2022-06-10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22-06-10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澎,公司时任合规负责人王建业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6月10日15时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接受监管谈话。

公告日期:2021-10-15 处罚金额:310.00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警告,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春,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贾文静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海通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公告日期:2021-10-15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辉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告日期:2021-10-15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王睿洁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修订,证监会令第159号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告日期:2021-10-15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赵春奎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告日期:2021-10-15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陈家伟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修订,证监会令第159号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告日期:2021-10-15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郑瑜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告日期:2021-08-0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人李明嘉,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人朱文杰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嘉、朱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公告日期:2021-05-13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南通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公司合规总监出具意见的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日期:2021-05-07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人江煌,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人张舒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21-04-19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北京债券融资部负责人夏坤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认定夏坤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夏坤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公告日期:2021-04-19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固定收益部门负责人厉栋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认定厉栋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固定收益部门负责人、投资顾问类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厉栋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公告日期:2021-04-19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固定收益部门投资顾问业务负责人雷巧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认定雷巧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顾问类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雷巧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公告日期:2021-04-0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李永昊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公告日期:2021-04-0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钟夏楠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公告日期:2021-04-0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胡珉杰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公告日期:2021-04-0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小组负责人方琴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非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1年2月25日10时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公告日期:2021-04-0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非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公告日期:2021-04-0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顾峥,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焦阳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日期:2021-04-0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周威,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曾军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日期:2021-04-0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孙炜,朱玉峰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们于2021年2月25日10时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公告日期:2021-03-31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二是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

公告日期:2021-03-31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业务、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21-03-2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总经理、分管固定收益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瞿秋平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1年4月2日9: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公告日期:2021-03-2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首席风险官杜洪波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1年 4月2日11: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公告日期:2021-03-2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合规负责人王建业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1年4月2日10: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公告日期:2021-03-2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董事长周杰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合规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责任。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日期:2021-03-2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分管投资银行业务高级管理人员任澎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1年4月2日14: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公告日期:2021-02-07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公司合规负责人、投行业务负责人于2021年2月25日10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公告日期:2021-01-09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警告,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相关子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交易商协会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予以警告,并责令公司及相关子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公告日期:2020-09-18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人韩丽,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人金天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20-03-30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上海宣化路证券营业部营销总监吴迅雷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严格遵循审慎、专业等执业原则,切实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公告日期:2020-01-07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王建伟,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李凌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19年10月28日14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公告日期:2018-08-30 处罚金额:0.50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警告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阜阳某营业部时任证券经纪人陈晓飞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晓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公告日期:2018-02-07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阜阳清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营业部在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每三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向我局报送经公司合规总监签字确认的合规检查报告。

公告日期:2017-12-11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研究报告的制作人和署名人施毅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严守合规底线,严格遵循客观、审慎、专业等执业原则,切实提高研究报告的制作质量。

公告日期:2017-11-1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3号)第五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在2017年10月30日前予以改正。公司应当在2017年10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公司的整改情况。

公告日期:2016-11-29 处罚金额:8595.90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警告,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8,653,000元,并处以85,959,000元罚款。

公告日期:2015-03-10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措施。

公告日期:2014-06-05 处罚金额:400.00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公司证券投资部研究员黄天定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我会认为,黄天定利用“赵某娟”等四个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经复核,黄天定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重庆信托证券账户为其控制和交易,相关事实成立,我会予以认可。对黄天定所称没有不配合调查的情节,我会不予认可。我会认为,因涉案账户增加、交易金额增大等因素,情形恶劣,虽然违法所得减少,但仍应予以较重的处罚。综上,对黄天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请求,我会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黄天定违法所得680,103.85元,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公告日期:2013-04-24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公告日期:2001-08-09 处罚金额:35.00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行政处罚,警告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上海天目中路证券交易营业部,本公司上海天目中路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丁祥频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武汉上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武汉上证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98万元并罚款30万元;对武汉上证总经理丁祥频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武汉上证、丁祥频应自收到本处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 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