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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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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号

601163

募集资金来源

项目投资

收购兼并

公告日期:2018-09-21 交易金额:-- 交易进度:完成
交易标的: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3.46%股权

买方:丁木,王福凤
卖方:丁玉华
交易概述: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丁玉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46%股份(2771.505万股),并通过所控制的威海新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投资)、威海新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投资)、威海金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三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集团),三角集团持有公司56.84%股份。根据山东省威海市世纪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1667号公证书,丁玉华先生的儿子丁木先生依法继承丁玉华先生持有本公司的13,857,525股股份;一致行动人王福凤女士依法持有另外13,857,525股股份。根据山东省威海市世纪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1663、1664、1665、1666、1668、1669、1670、1671号公证书,丁木先生取得新太投资50.91%股权、威海盛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来投资)78%股权、金石投资9.01%股权和新阳投资4.03%股权。

公告日期:2018-08-28 交易金额:-- 交易进度:进行中
交易标的:

威海新太投资有限公司50.91%股权

买方:丁木
卖方:丁玉华
交易概述: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丁玉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46%股份(2771.505万股),并通过所控制的威海新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投资)、威海新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投资)、威海金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三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集团),三角集团持有公司56.84%股份。根据山东省威海市世纪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1667号公证书,丁玉华先生的儿子丁木先生依法继承丁玉华先生持有本公司的13,857,525股股份;一致行动人王福凤女士依法持有另外13,857,525股股份。根据山东省威海市世纪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威海世纪证民字第1663、1664、1665、1666、1668、1669、1670、1671号公证书,丁木先生取得新太投资50.91%股权、威海盛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来投资)78%股权、金石投资9.01%股权和新阳投资4.03%股权。

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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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所持个数 累计初始投资额(元) 累计期末面值(元) 截止本季度盈亏(元) 业绩影响
交易性金融资产 2 81.57万 108.44万 26.87万 每股收益增加0.00元
合计 2 81.57万 108.44万 26.87万 --

交易性金融资产影响个股的净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影响个股净资产,长期期权投资不对个股财务起直接作用,其他为上市公司没有公布投资类型

分类 所持对象 投资类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综合盈亏(元)
A股 汉马科技 交易性金融资产 0.00 未公布% 2.36万
千里科技 交易性金融资产 0.00 未公布% 24.51万

股权转让

公告日期:2018-09-21 交易金额:-- 转让比例:3.46 %
出让方:丁玉华 交易标的: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丁木,王福凤
交易简介:
交易影响: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系因继承原因导致的,该等变更系在实际控制人家庭内部调整,新实际控制人与原实际控制人为父子关系,本次变更未导致控制关系发生实质变化,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日期:2018-08-28 交易金额:-- 转让比例:50.91 %
出让方:丁玉华 交易标的:威海新太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丁木
交易简介:
交易影响: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系因继承原因导致的,该等变更系在实际控制人家庭内部调整,新实际控制人与原实际控制人为父子关系,本次变更未导致控制关系发生实质变化,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25-04-26 交易金额:37865.01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三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 交易方式:销售,提供劳务等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同一控股公司,公司其它关联方
交易简介: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三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发生销售,提供劳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关联交易金额44500.0000万元。 20250426:2024年实际发生金额为37865.01万元。

公告日期:2025-04-26 交易金额:5000.00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应收账款保理服务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交易简介: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三角(青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保理”)可能发生与控股股东三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集团”)有关的电子债权凭证保理业务。三角保理不向三角集团提供其作为电子债权凭证持有人相应的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对于第三方持有的以三角集团为最终付款人的电子债权凭证,三角保理在保理额度有效期内拟提供保理服务的滚动额度(以下简称“保理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