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1、2002年6月鑫泰有限设立:
2002年5月10日,乌市公司、米泉公司、博湖公司、米泉鑫泰商务、乌市鑫泰信息召开股东会,决定共同出资4,140万元设立鑫泰有限。其中,乌市公司、米泉公司、博湖公司以天然气管网等实物资产出资,米泉鑫泰商务、乌市鑫泰信息以货币现金出资。
新疆志远于2002年5月17日出具了新志远验字[2002]181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2年5月17日,米泉鑫泰商务及乌市鑫泰信息已分别足额缴纳货币出资,乌市公司、米泉公司、博湖公司尚未办理与出资相关的产权转移手续,其承诺在鑫泰有限成立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上述三家公司后续并未办理与出...查看全部▼
1、2002年6月鑫泰有限设立:
2002年5月10日,乌市公司、米泉公司、博湖公司、米泉鑫泰商务、乌市鑫泰信息召开股东会,决定共同出资4,140万元设立鑫泰有限。其中,乌市公司、米泉公司、博湖公司以天然气管网等实物资产出资,米泉鑫泰商务、乌市鑫泰信息以货币现金出资。
新疆志远于2002年5月17日出具了新志远验字[2002]181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2年5月17日,米泉鑫泰商务及乌市鑫泰信息已分别足额缴纳货币出资,乌市公司、米泉公司、博湖公司尚未办理与出资相关的产权转移手续,其承诺在鑫泰有限成立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上述三家公司后续并未办理与出资相关的资产移交手续,该出资未到位事项于2007年得到纠正。
2、2007年5月鑫泰有限第一次增资:
2007年5月8日,鑫泰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由米泉鑫泰商务以货币资金向鑫泰有限增资3,000万元,增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1元。鑫泰有限注册资本由4,140万元增加到7,140万元。
本次增资经新疆志远新志远验字[2007]158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年5月21日,鑫泰有限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获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3、2007年5月鑫泰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6年1月11日,公司设立初期的创业团队成员及业务骨干人员等19名自然人召开股东会,确认鑫泰各地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由该19名自然人共同享有,并按照历史出资、价值贡献、职位职级等股权配置要素确立新的股权结构,19名自然人股东共享有鑫泰有限94.5%的股权(其中,明再远配置鑫泰有限58.99%股权,剩余18名自然人配置鑫泰有限35.51%股权),预留5.5%股权。
2007年5月12日,鑫泰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将预留的5.5%股权分别配置给除明再远外的18名自然人股东,配置完成后18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鑫泰有限41.01%股权。
为落实前述约定,2007年5月26日,博湖公司与明再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博湖公司持有的鑫泰有限1,2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明再远;2007年5月30日,乌市公司、米泉公司、乌市鑫泰信息分别与明再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约定将其持有的鑫泰有限1,640万元出资额、1,230万元出资额、2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明再远。由于乌市公司、米泉公司、博湖公司尚未履行对鑫泰有限的出资义务,通过本次转让明再远承继了乌市公司、米泉公司、博湖公司对鑫泰有限的出资义务。
2007年5月30日,米泉鑫泰商务与明再远等19位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米泉鑫泰商务持有的鑫泰有限3,050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明再远等19位自然人。此次股权配置并按原始出资额价格转让给自然人的目的为:
(1)明晰股权、确立明再远的实际控制人地位;(2)使上述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趋于一致化,以提高公司核心业务团队的稳定性及工作积极性。
2007年5月30日,鑫泰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行为。
2007年6月27日,鑫泰有限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7年5月明再远以明再富代其持有的乌市公司、米泉公司、博湖公司股权补足出资:
2007年5月明再远以明再富代其持有的乌市公司、米泉公司、博湖公司股权补足出资。
(4)支付出资未到位期间利息:
2012年11月12日,明再远向鑫泰有限支付了出资未到位的4,070万元自其设立至2007年5月实际补足出资期间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计149.51万元。
(5)对2007年鑫泰有限受让乌市公司、米泉公司、博湖公司股权的专项审计与评估情况:
2012年9月18日,中瑞岳华出具了中瑞岳华专审字[2012]第2682号、中瑞岳华专审字[2012]第2686号及中瑞岳华专审字[2012]第2681号《审计报告》,分别对截至2007年5月31日乌市公司、米泉公司、博湖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专项审计。
(6)关于确认补足出资事项的复核验资情况:
众环海华于2014年1月26日出具众环专字[2014]010193号《验资复核报告》,对上述补足出资情况进行了确认。
5、2007年9月鑫泰有限第二次增资:
2007年9月20日,鑫泰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全体股东以货币资金按原持股比例向鑫泰有限增资3,000万元,增资对价为每1元注册资本1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鑫泰有限注册资本增加到10,140万元。
本次增资经乌鲁木齐海天会计师事务所海天会验字[2007]9-088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年9月27日,鑫泰有限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并获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6、2012年9月鑫泰有限第三次增资:
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并提高公司资本实力,2012年7月18日,鑫泰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审议通过烟台元泰九鼎、嘉兴晋文九鼎、嘉兴齐桓九鼎、嘉兴楚庄九鼎以货币资金向鑫泰有限增资,认缴注册资本660万元,增资对价为每1元注册资本8.89元。
7、2012年10月鑫泰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明再富与张思凤原系夫妻关系并于2006年2月协议离婚,根据双方于2006年2月签署的《离婚协议》,双方同意分割共同财产“鑫泰燃气版块”的权益,但因历史原因,双方未办理股权分割手续。
2012年9月21日,明再富与其前妻张思凤签订《离婚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明再富持有的鑫泰有限1.74%股权分割给张思凤,将明再富持有的鑫泰有限1.74%股权按每1元注册资本1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女儿明葹。
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对上述《离婚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了公证。
明再富与赵慧原系夫妻关系并于2007年7月协议离婚。
2012年9月20日,赵慧与明再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赵慧持有的鑫泰有限0.87%股权即93.59万元注册资本转让予明再富,转让对价为每1元注册资本1.77元。
曲露丝系吴金川与曲文革之女,吴金川与曲文革已于2005年2月协议离婚。
2012年9月20日,吴金川与曲露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吴金川持有的鑫泰有限2.165%股权即234.27万元注册资本转让予曲露丝,转让对价为每1元注册资本1元。
2010年3月,为筹集曲露丝留学费用,吴金川与谢玉玲约定将吴金川持有的鑫泰有限117.28万元注册资本转让予谢玉玲,曲文革与明再远约定将曲文革持有的鑫泰有限35.1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予明再远,但上述股权转让并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9月20日,吴金川与谢玉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吴金川持有的鑫泰有限1.09%股权即117.28万元注册资本转让予谢玉玲,转让对价为每1元注册资本1元。同日,曲文革与明再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曲文革持有的鑫泰有限0.325%股权即35.1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予明再远,转让对价为每1元注册资本1元。
公司股东赵怀军于2012年8月4日去世。根据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于2012年9月6日出具的(2012)德证民二字01附字第77号《公证书》,赵怀军去世时持有的鑫泰投资股权属于赵怀军与其配偶刘冬梅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由刘冬梅拥有,另一半因刘冬梅已发表声明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由其女儿赵黎一人继承。
2012年9月20日,鑫泰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行为。
2012年10月12日,鑫泰有限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8、2012年11月鑫泰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1)自然人股东向无锡恒泰九鼎等五家受让方转让股权:
根据2012年8月16日无锡恒泰九鼎等九鼎投资方与鑫泰有限、明再远、明再富、尹显峰签订的《九鼎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2012年11月5日,明再远等23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与无锡恒泰九鼎等九鼎投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对价根据公司盈利能力并经协商后确定为每1元注册资本8.89元。
(2)自然人股东向兵团联创转让股权: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2012年11月20日,鑫泰有限、明再远与兵团联创签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明再远关于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公司盈利能力并经双方协商后约定兵团联创以人民币2,222.00万元对价受让明再远持有的鑫泰有限200.00万元注册资本,对应每1元注册资本转让对价为11.11元。
2012年11月20日,鑫泰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行为。
(3)工商变更登记:
2012年11月26日,鑫泰有限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9、2012年11月鑫泰有限第四次增资:
为激励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核心业务人员,使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趋于一致化,以提高公司核心业务团队的稳定性及工作积极性,2012年11月28日,公司决定对明上渊等17位自然人实施股权激励。
2012年11月28日,上述17位自然人与鑫泰有限、鑫泰有限当时的全体股东签订《关于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由该17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向鑫泰有限增资,认缴注册资本571.52万元,增资对价为每1元注册资本5.2元,该次增资对价与同期兵团联创对发行人增资对价的差额部分作为股份支付,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本次增资经中瑞岳华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336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2年11月28日,鑫泰有限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并获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鑫泰有限注册资本由10,800万元增加到11,371.52万元。
10、2013年1月鑫泰有限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31日,鑫泰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以鑫泰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根据中瑞岳华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2012)第3308号《审计报告》,以鑫泰有限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29,094.65万元,按照1:
0.41244的比例折为股本12,000.00万股,整体变更为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威正信于2012年12月28日出具了中威正信评报字(2012)第4007号《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鑫泰有限截至2012年11月30日净资产的评估值为46,349.67万元。
2013年1月6日,中瑞岳华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0004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变更予以确认。
2013年1月10日,鑫泰天然气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整体改制相关事项。
2013年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650000050000880的营业执照,鑫泰天然气注册资本变更为12,000万元,企业性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84号文《关于核准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0万股,上述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16)080008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股票于2016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变更为16,000.00万股。
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07383763383;法定代表人:明再富;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阿勒泰路蜘蛛山巷179号楼兰新城25栋1层商铺。
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实际控制人为明再远先生。
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实际控制人为明再远先生。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实际控制人为明再远先生。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合称“本公司”)属于燃气生产与供应业,本公司主要经营区域包括新疆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阜康市、五家渠市、库车县、焉耆县、博湖县及和硕县等8个市区县。
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合称“本公司”)于2018年8月之前属于燃气生产与供应业,主要经营城市燃气输配与销售业务;2018年8月24日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完成对亚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能源)的并购,经营范围扩展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层气开发与销售)。
2019年4月11日,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以截止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16,00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增加股本6,400.00万股,变更后总股本为22,400万股。
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总股本224,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9,200,000元,转增89,60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313,600,000股。
2021年4月16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截止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31,360万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96.02万股后,以31,263.98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增加股本6,252.80万股,变更后总股本为37,612.80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46号文《关于核准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021年10月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明再远发行4,779.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42,392.13万股。
经历次增资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42,392.13万股。
经历次增资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42,392.13万股。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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