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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易继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19】7号),易继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易继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易继先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提高信息披露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易继先应当在2019年12月30日前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易继先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19】8号),针对公司的上述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核算,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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