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 交易金额:0.00元 | 交易进度:完成 |
| 交易标的: 河南童状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
||
| 买方:瑞光红枫(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 ||
| 卖方:北京童状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杜大俊 | ||
| 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及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瑞光红枫(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拟收购河南童状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与标的公司两名股东北京童状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杜大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均为0元。 |
||
| 公告日期:2023-07-13 | 交易金额:137.50万元 | 交易进度:失败 |
| 交易标的: 苏州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股权 |
||
| 买方:王右福 | ||
| 卖方:杨崇民,龚坚康 | ||
| 交易概述: 2020年4月14日,王右福与杨崇民、龚坚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崇民、龚坚康分别将其持有的1,448,000股、1,302,000股股份(下称“标的股份”)转让给王右福,转让价格0.5元/股。 付款方式:以货币方式支付。 |
||
| 公告日期:2023-07-13 | 交易金额:137.50 万元 | 转让比例:55.00 % |
| 出让方:杨崇民,龚坚康 | 交易标的:苏州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受让方:王右福 | ||
| 交易影响: 本次收购实施完成后,收购人将利用其现有资源不断提高瑞光科技的综合竞争能力及持续发展能力。本次收购不会对瑞光科技经营业绩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 ||
| 公告日期:2023-07-13 | 交易金额:150.00 万元 | 转让比例:30.00 % |
| 出让方:杨崇民,龚坚康,郑旭初,王右福 | 交易标的:苏州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受让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交易影响: 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动,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 ||
| 公告日期:2025-07-25 | 交易金额:13.14万元 | 支付方式:现金 |
| 交易方:苏州江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租赁 | |
| 关联关系:同一关键人员 | ||
| 交易简介: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与苏州江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签订位于苏州胥江路426号6号楼的房屋租赁协议,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租赁面积296平方米,共计全年租赁费13.14万元。 20250725:股东大会通过。 |
||
| 公告日期:2025-06-30 | 交易金额:12.47万元 | 支付方式:现金 |
| 交易方:苏州江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租赁 | |
| 关联关系:同一关键人员 | ||
| 交易简介: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继续租赁苏州江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位于苏州胥江路426号6号楼的房屋,作为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租赁面积296平方米,租赁价格为全年13.14万元。 20240801:股东大会通过。 20250630:2024年实际发生金额124,670.64元 |
||
| 质押公告日期:2020-04-29 | 原始质押股数:144.8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20-04-28至 -- |
| 出质人:杨崇民 | ||
| 质权人:王右福 | ||
|
质押相关说明:
公司股东杨崇民质押1,4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8.96%。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1,443,75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4,25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期限为2020年4月28日起至标的股份解除限售之日止。质押股份用于王右福与杨崇民于2020年4月14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自王右福收购瑞光科技之《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杨崇民应将标的股份质押给王右福并办理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为了确保《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杨崇民愿意将所持股份质押给王右福,质押权人为王右福,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质押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
||
| 质押公告日期:2020-04-29 | 原始质押股数:130.2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20-04-27至 -- |
| 出质人:龚坚康 | ||
| 质权人:王右福 | ||
|
质押相关说明:
公司股东龚坚康质押1,30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6.04%。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1,256,25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45,75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期限为2020年4月27日起至标的股份解除限售之日止。质押股份用于王右福与龚坚康于2020年4月14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自王右福收购瑞光科技之《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龚坚康应将标的股份质押给王右福并办理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为了确保《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义务得到切实履行,龚坚康愿意将所持股份质押给王右福,质押权人为王右福,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质押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