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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违法行为。浙商创投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越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处25万元罚款;二、对陈越孟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对公司及公司实控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陈海军、昌健投资未及时向创新医疗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创新医疗时任董事长、总裁、代董秘陈海军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夏英、陈海军作为创新医疗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们应当在2019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