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说明: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决定,责令立即停止年产5万吨生物有机肥项目建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江苏中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滨海县人民政府或者盐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