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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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要事件

今天 发布公告: 《德全药品: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二审判决)》
2026-01-16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对公司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025-12-19 发布公告: 《德全药品:关于撤回药品注册申请的公告》
2025-12-05 发布公告: 《德全药品: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2025-11-17 发布公告:
2025-10-13 发布公告: 《德全药品:关于甲硝唑凝胶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2025-08-18 分配预案: 详情>> 2025年中报分配方案:不分配不转增,方案进度:董事会通过
2025-08-18 业绩披露: 详情>> 2025年中报每股收益0.03元,净利润441.16万元,同比去年增长69.84%
2025-08-18 股东人数变化:
2025-07-17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名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3.审议《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审议《关于拟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25-06-04 实施分红: 详情>> 10派1.30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25-06-04,除权除息日为2025-06-05,派息日为2025-06-05
2025-05-21 股东大会: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2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推举吴如意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025-04-18 业绩披露: 详情>> 2024年年报每股收益0.15元,净利润1914.07万元,同比去年增长36.76%
2025-04-18 股东人数变化:
2025-04-18 参控公司: 参控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参控关系为联营企业 其它参控公司 
参控德祯医药(江苏)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2025-02-20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对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2023-04-12 中标信息: 中标项目名称:第八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进度:中标人 查看详细 ▼
酮咯酸氨丁三醇注射液,盐酸奥普力农注射液
2019-11-27 资产收购: 拟受让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进度:失败 详细内容▼
  公司拟向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特或吉林普瑞特”)以不超過人民币1000万元增资,不会构成控股。

高管持股变动

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股东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违规处理

公告日期:2018-06-26 处罚金额:36.8623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行政处罚
处理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昆山市场监管局向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市监案字[2018]S0801020号)对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公司库存和召回的批号为15F020、15H013、15F024、15F037、15H014泮托拉唑钠肠溶胶囊成品和批号为15H015、15H016、15H017、15H018的泮托拉唑钠肠溶胶囊半成品;2.没收违法所得275,978.69元;3.罚款368,623.20元;上述罚没金额合计644,601.89元上缴国库。

公告日期:2018-01-10 处罚金额:7.00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处理人: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之规定,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安监罚【2017】88号),并给予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