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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1、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决定对母丹、张迪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天籁之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母丹、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吴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