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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刘洪涛、娄阁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腾茂科技”股票;没收刘洪涛、娄阁违法所得83,674,923.08元,其中,刘洪涛承担80,478,902.34元,娄阁承担3,196,020.74元;并处以251,024,769.24元罚款,其中,刘洪涛承担241,436,707.02元,娄阁承担9,588,062.22元。
鉴于当事人刘洪涛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当事人娄阁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洪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娄阁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鉴于当事人刘洪涛、娄阁的违法行为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洪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对娄阁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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