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集团主要从事旅游发展业务、多元化投资组合投资控股、销售金属产品、销售及生产LED器件以及包括葡萄酒及相关产品在内的其他业务。
报告期业绩:
期内,来自游客及香客的票价收入继续为集团的旅游发展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的旅游发展业务录得收入约人民币7,980万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5,640万元),较二零二四年同期增加41.7%。该增加主要是由于二零二四年同期极端天气及暴雨天数较多,对该期间的游客数目产生不利影响所致。
报告期业务回顾:
集团主要从事旅游发展业务、多元化投资组合投资控股、销售金属产品、销售及生产LED器件以及包括葡萄酒及相关产品在内的其他业务。
旅游发展公司通过其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于中国湖南省南岳区的旅游区从事提供环保穿梭巴士服务及物业管理服务,以及营运旅游设施、娱乐表演、旅游服务中心及旅游纪念品商店;
及参与湖南省多个旅游开发项目。
由于二零二五年上半年天气持续良好,为旅游创造有利条件,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参观衡山风景区的旅客及香客人数按年增加约19%。
谨此提述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的公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传奇旅游投资(湖南)有限公司(‘传奇旅游(湖南)’)与中轨绿能(迭部)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株洲青稞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彼等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是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以外的独立第三者。根据合作协议,有关各方已协定在中国成立合营公司,将会由传奇旅游(湖南)拥有49%权益,并分类为公司之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将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其中人民币49,000,000元将会由传奇旅游(湖南)以现金出资,并将会以集团之内部资源提供有关资金。合营公司拟进行位于中国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迭部县扎尕那景区内观光轨道交通、观光巴士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与营运。公司认为,成立合营公司将使集团能够扩大其在中国旅游项目的投资及发展,拓宽集团的收入来源,并为公司股东(‘股东’)带来回报。
投资控股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集团的投资控股业务主要包括投资于一间附属公司、投资于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为私募股权基金(持有中国民营企业的股权投资)以及主要从事半导体材料及显示屏装置业务的民营企业)、投资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青鸟消防’)(一间中国A股上市公司)以及投资于以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及以公平值计入损益之财务资产(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及中国及中国香港的私营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的封闭式独立投资组合)。
谨此提述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的公布,以及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及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的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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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司与蔡为民先生(‘蔡先生’,一名公司的独立第三方)订立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据此,公司有条件地同意出售,而蔡先生有条件地同意购买44,900,000股青鸟消防股份(‘销售股份’)(当时占青鸟消防7.49%的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101,846,000元(‘代价’)。销售股份已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完成转让。蔡先生仅支付代价中的20%(即人民币220,369,200元),而代价中的人民币881,476,800元尚未支付(‘尚未支付代价余额’)。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公司、蔡先生与曾德生先生(‘转让方’,为一名独立第三方)订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修订股份转让协议的若干条款,据此,公司与蔡先生有条件地同意修订代价之付款条款,使尚未支付代价余额、相关利息及算定损害赔偿须于经修订的还款日期透过由蔡先生及转让方向公司转让青鸟消防股份及╱或以现金偿付。
基于监管规定,根据补充协议从蔡先生及转让方向公司转让青鸟消防股份一事未能实行,且补充协议的订约方无法履行协议。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公司及蔡先生同意终止补充协议,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及公司向蔡先生发出终止通知,以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并向蔡先生申索违约赔偿。公司已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仲裁’)的申请,以寻求(其中包括)蔡先生透过司法转让的方式向公司退还58,370,000股青鸟消防股份(包括:(i)销售股份;及(ii)因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发行青鸟消防股份红股而归属于销售股份之13,470,000股青鸟消防股份),以解决有关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之事宜。
谨此提述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的公布。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之部分仲裁裁决(‘部分裁决’)如下:(1)股份转让协议已经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终止;(2)买方须向公司退回70,044,000股青鸟消防股份(包括:(i)销售股份;(ii)因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发行青鸟消防股份红股而归属于销售股份之13,470,000股青鸟消防股份;及(iii)因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发行青鸟消防股份红股而归属于销售股份之11,674,000股青鸟消防股份);及(3)公司须向蔡先生免息退还蔡先生已支付的该部分代价(即人民币220,369,200元)。
由于公司已经根据出售授权(定义见下文)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出售若干青鸟消防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适用规例,公司作为青鸟消防之主要股东,自其最后一次出售青鸟消防股份日期(即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后六个月内不得收购任何青鸟消防股份。因此,蔡先生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后方可向公司退回70,044,000股青鸟消防股份。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蔡先生签立以公司为受益人的承诺契据,据此(其中包括)蔡先生已向公司承诺,于根据部分裁决将70,044,000股青鸟消防股份退回公司前不会出售该等股份,除非获得公司事先书面批准。蔡先生已经签署有关70,044,000股青鸟消防股份之过户文件,并将其交付公司,其将有助公司于北京仲裁委员会就仲裁作出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后取回70,044,000股青鸟消防股份。目前预期,在并无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最终裁决将会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作出。
谨此提述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的公布,以及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的通函。公司已经取得股东批准一般及有条件授权(‘出售授权’),以便可能在取得股东批准日期(即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12个月期间(‘授权期间’)透过(i)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公开市场及╱或(ii)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大宗交易出售最多20,000,000股青鸟消防股份(‘可能出售事项’)。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可能出售事项构成公司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
根据出售授权之规定,于可能出售事项下每股青鸟消防股份之售价(不包括交易成本)须为有关时候当时青鸟消防股份之市价,惟(a)倘青鸟消防股份根据可能出售事项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大宗交易出售,于可能出售事项下每股青鸟消防股份之售价(不包括交易成本)不得低于以下两者之较高者:(i)人民币8.24元(‘最低售价’);及(ii)青鸟消防股份于紧接配售协议前5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之95%;及(b)倘青鸟消防股份将根据可能出售事项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公开市场出售,于可能出售事项下每股青鸟消防股份之售价(不包括交易成本)不得低于最低售价。董事建议,可能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于偿还集团之银行及其他借贷,此举将加强集团之流动资金状况。
在股东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授予出售授权至本公布日期期间内,公司已经根据出售授权出售总计20,000,000股青鸟消防股份。其中13,000,000股青鸟消防股份乃藉分别于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及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及于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作为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大宗交易出售。中信证券及中金公司各为信誉良好之投资银行,持有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之证券业务许可证,让其可进行证券交易及就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证券提供意见,其于过去36个月内曾配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股份。有关大宗交易之售价(不包括交易成本)为每股青鸟消防股份人民币12.06元至人民币12.23元,有关售价高于以下两者之较高者:(i)最低售价(即人民币8.24元);及(ii)青鸟消防股份于紧接各有关配售协议前5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就中信证券而言为人民币10.87元及人民币10.23元;就中金公司而言为人民币12.00元)之95%。其余7,000,000股青鸟消防股份乃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公开市场出售,而售价(不包括交易成本)为每股青鸟消防股份人民币11.02元至人民币15.51元,有关售价高于最低售价。根据出售授权进行上述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总计分别约为人民币2.334亿元及人民币2.321亿元。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根据出售授权出售青鸟消防股份予的人士及(如适用)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具GEM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之第三方。上述根据出售授权出售青鸟消防股份遵守所有相关适用法律及法规,包括中国香港及中国任何适用交易规例;其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为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根据上述出售授权出售青鸟消防股份完成后,于本公布日期,集团持有186,569,363股青鸟消防股份,相当于青鸟消防约21.4%股权。
销售及生产LED器件公司透过其非全资附属公司广东新锐流铭光电有限公司(‘广东流铭’)主要从事高端陶瓷大功率LED器件及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专注于汽车、舞台、固化、闪光及植物生长等特殊光源的研发和生产。生产的产品包括车灯系列、移动照明系列、彩光系列等。
谨此提述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及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的公布。
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公司、投资者、广东流铭与上海盛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订立注资协议,据此,投资者须就广东流铭资本(相当于广东流铭于完成时之注册资本总额约33%)向广东流铭出资及支付总额人民币50,630,000元。于完成时,集团于广东流铭的实际股权将会由94%减少至约62.98%,而广东流铭将仍然为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公司认为,注资将让广东流铭可引进新股东,其将为广东流铭带来额外资本,从而促进广东流铭的增长及发展。
广东流铭一名董事为投资者的普通合伙人。
投资者为该董事的联系人,因此,根据GEM上市规则,为公司在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因此,注资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公司与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之间的关连交易。
金属产品贸易集团于期内在中国从事金属产品销售及采购。
其他业务集团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经营一间名为The
Winery at la Grange的酿酒厂,其拥有葡萄园,并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葡萄酒及相关产品。
业务展望:
展望未来,预计二零二五年下半年全球经济增长将仍然低迷,对行业及集团的经营环境而言,前景充满挑战。预期集团将面临本地消费者消费减弱以及其产品及服务需求减少。为面对该等挑战,集团将实行措施,包括密切监察及控制成本并改善经营效率,以及拓展新客户范畴及产品组合,以维持盈利能力及保持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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