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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集团之主要业务是(i)提供存储、电力及相关服务的大数据中心服务(‘大数据中心服务’);(ii)于中国香港进行放债业务(‘放债业务’);及(iii)向Web3.0开发者╱营运商提供服务的Web3.0业务(‘Web3.0业务’)。

报告期业绩:
  集团从事三个经营分部,即(1)大数据中心服务;(2)放债业务;及(3)Web3.0业务。
  于报告期间,集团录得总收益约25,9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30,300,000港元),减少约4,400,000港元,其中包括:

报告期业务回顾:
  大数据中心服务集团经营大数据中心,为客户提供场所、硬件支援、供电、配套监控以及管理等全方位服务。
  位于中国香港的大数据中心(‘中国香港数据中心’)的最高处理能力约为1,400千瓦(‘千瓦’),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开始营运,于报告期内产生的收益约为2,200,000港元。中国香港数据中心于二零二五年六月停止营运。
  位于美国的大数据中心(‘美国数据中心’)占地5英亩,最高处理能力约为11兆瓦(‘兆瓦’),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开始营运,并于报告期内产生的收益约为22,700,000港元。
  于报告期间,大数据中心服务产生收益约24,900,000港元,较二零二四年同期减少约4,7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约29,600,000港元),乃由于报告期内中国香港数据中心的贡献减少及美国数据中心价格波动所致。
  放债业务为善用公司的专长及资源以扩宽公司的收入来源,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富润有限公司已于二零二零年一月获得中国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下的放债人牌照。
  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向一名独立第三方授予本金额为30,000,000港元、期限为24个月及年利率为10%的贷款(‘贷款’)。于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集团与借款人及担保人订立一项补充贷款协议,将贷款的还款日期延长24个月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年利率为10%。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到期日,借款人须全数偿还贷款本金连同应计利息,惟集团仅收到部分应计利息2,000,000港元。贷款本金及余下利息并未于到期日偿还。
  到期日后及截至本报告日期,借款人已进一步清偿本金及利息约18,700,000港元。
  于报告期内录得利息收入约900,000港元。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由于贷款的信贷状况及已抵押资产的最新估值,已就贷款作出累计拨备约44,000港元。
  于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集团与另一名独立第三方订立另一份贷款协议(‘第二项贷款协议’),以提供本金额为3,000,000港元及年利率为10%的贷款(‘第二项贷款’),贷款期为24个月。首12个月的利息已于第一年结清,而本金连同未来12个月的利息已于到期日前偿还。于报告期间录得利息收入约10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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