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情况
1999年6月28日,陈小焕、陈恩、陈文桂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出资设立新亚光有限,注册资本368.00万元,其中陈小焕以货币出资168.00万元,陈恩以货币出资100.00万元,陈文桂以货币出资100.00万元。陈小焕、陈恩、陈文桂为同胞兄弟。
1999年6月28日,清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清城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验资证明书》(验字(1999)092号),对新亚光有限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1999年7月2日,新亚光有限完成设立登记,并取得了清远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01200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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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情况
1999年6月28日,陈小焕、陈恩、陈文桂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出资设立新亚光有限,注册资本368.00万元,其中陈小焕以货币出资168.00万元,陈恩以货币出资100.00万元,陈文桂以货币出资100.00万元。陈小焕、陈恩、陈文桂为同胞兄弟。
1999年6月28日,清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清城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验资证明书》(验字(1999)092号),对新亚光有限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1999年7月2日,新亚光有限完成设立登记,并取得了清远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012000388)。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发行人由陈家锦、陈志辉、陈强、陈伟杰、陈新妹、陈少英、陈金英7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新亚光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
2020年11月21日,新亚光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新亚光有限以2020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新亚光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同意以新亚光有限截至2020年10月31日经容诚审计的净资产66,157.88万元为基础,按照1:0.5147的比例折为34,0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差额32,107.8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0年12月7日,新亚光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股东代表监事。
2020年12月7日,容诚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518Z0081号),对公司申请整体变更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2020年12月6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34,050.00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
2020年12月15日,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07507358T),注册资本为34,050.00万元,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本及股东变化情况
截至2020年1月1日。
(一)2020年10月,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
2020年10月12日,新亚光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2,800.00万元增加至34,050.00万元。其中,陈少英、陈新妹、陈金英分别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00.00万元、500.00万元和250.00万元。陈少英、陈新妹、陈金英与陈家锦、陈志辉、陈强、陈伟杰为姑侄关系,不属于战略投资者。
2020年10月14日,容诚深圳分所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518F0041号),截至2020年10月13日止,公司已收到陈新妹、陈少英、陈金英缴纳的货币资金1,250.00万元。
2020年10月15日,新亚光有限完成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07507358T)。
本次增资后。
(二)2020年12月,整体改制
(三)2020年12月,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
2020年12月24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本总额由34,050.00万股增加至35,000.00万股。其中,鸿兴咨询和清远联盈分别认购新增股份850.00万股和100.00万股,增资价格为1.94元/股。
2020年12月28日,公司完成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07507358T)。
本次增资后。
2021年1月8日,容诚深圳分所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518F0004号),截至2020年12月25日止,公司已收到鸿兴咨询、清远联盈实际缴纳的货币资金1,843.00万元,其中,95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893.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本次变更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曾经存在的瑕疵或者纠纷
1、1999年7月,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情况
1999年7月新亚光有限设立时,清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书未附银行进账单等出资凭证,且公司相关单据已遗失。
本着谨慎性原则,为了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司利益,2019年9月3日,新亚光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相关股东陈家锦、陈志辉、陈强、陈伟杰以货币资金缴纳368.00万元。截至2019年9月24日,陈家锦、陈志辉、陈伟杰、陈强以货币资金向新亚光有限的银行账户缴存共计368.00万元,新亚光有限将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综上所述,新亚光有限设立时相关验资证明书未附银行进账单回单,且相关单据已遗失,但是发行人股东已就该情形缴款,相关金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进一步夯实了公司净资产;容诚已对新亚光有限自设立起至2020年12月注册资本变更为35,000万元止的历次注册资本变更事项进行复核验证并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3]518Z0068号)。该事项未导致发行人或相关股东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2001年3月、2002年3月,公司第一次增资和第二次增资存在的瑕疵情况
就上述出资事项,清远市清城区汇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资产”,系由清远市清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新亚电缆厂为汇隆资产管理的清远华生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分别确认:由于陈小焕承包了新亚电缆厂,陈小焕、陈恩、陈文桂通过新亚电缆厂银行账户缴付了对发行人的投资款。该缴付投资款情形产生的股权与汇隆资产、清远华生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生集团”)及新亚电缆厂无关,未对集体企业权益或集体资产造成侵害。汇隆资产、华生集团及新亚电缆厂对新亚光有限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汇隆资产、华生集团及新亚电缆厂不存在对新亚光有限的投资行为,与新亚光有限不存在股权关系,不存在与新亚光有限股权相关的任何法律权利或义务。
综上所述,新亚光有限原股东陈小焕、陈恩、陈文桂曾通过新亚电缆厂银行账户缴付对新亚光有限的投资款,但该缴付投资款行为与汇隆资产、华生集团及新亚电缆厂无关,未对集体企业权益或集体资产造成侵害,并由汇隆资产、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清远市人民政府出具相关确认文件。该事项未导致发行人或相关股东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发行人成立以来的重要事件
(一)发行人历史上收购集体企业相关资产的情况
发行人于2001年5月从新亚电缆厂购买了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相关资产。
1、新亚电缆厂的基本情况
新亚电缆厂成立于1987年7月7日,位于清城沙田工业区,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系汇隆资产管理的华生集团的下属企业。
自1997年9月至发行人收购新亚电缆厂相关资产前,新亚电缆厂系由发行人创始股东之一陈小焕承包经营。
1997年9月11日,陈小焕(系发行人创始股东之一)与华生集团签订《承包经营清远新亚电缆厂合同书》,约定华生集团将位于沙田工业村的新亚电缆厂交由陈小焕经营,承包期为五年,自1997年9月20日至2002年9月19日止,第一年承包款13万元,从第二年起每年按5%递增计算。
1998年4月28日,陈小焕与华生集团签订《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陈小焕承包新亚电缆厂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的五年延长至七年,第六年及第七年的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2000年8月3日,陈小焕与华生集团签订《有关承包经营清远新亚合同书补充协议》,就陈小焕承包前原新亚电缆厂向工商银行清城支行的贷款142万元,双方约定从承包后的新亚电缆厂账户借出142万元代偿承包前新亚电缆厂贷款,并继续以新亚电缆厂物业作抵押向工行贷款142万元转入给承包后的新亚电缆厂账户,作为归还承包后的新亚电缆厂账户借出款;同时约定2000年8月18日新亚电缆厂办理的142万元贷款及其利息由华生集团负责承担和处理新亚电缆厂物业来清偿。
就上述承包经营事宜,汇隆资产、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清远市人民政府分别确认:(1)华生集团将新亚电缆厂出租给陈小焕经营情况属实。陈小焕在承包经营新亚电缆厂期间能够切实履行与华生集团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合同义务,不存在侵害集体企业权益或侵占集体资产或其他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2)根据华生集团与陈小焕签署的《承包经营清远新亚电缆厂合同书》及补充文件之约定,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由陈小焕负责,与华生集团无关。因此,承包经营所得归陈小焕所有;(3)华生集团与陈小焕承包经营合同已经终止,双方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终止均不持异议,亦不因此对另一方提起任何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4)汇隆资产、华生集团、新亚电缆厂与发行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与发行人债权债务相关的任何法律权利或义务。
2、2001年5月,发行人收购新亚电缆厂相关资产
(1)基本情况
由于新亚电缆厂经过多年生产,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大部分设备属淘汰设备,再加上该厂地理位置较偏僻,厂房利用价值低,新亚电缆厂当时债务负担重、经营困难。为了支付安置遣散职工补偿金并清偿企业债务,经华生集团与新亚光有限协商,决定由新亚光有限于2001年5月收购新亚电缆厂的相关资产(主要包括办公用品、厂区绿化、机械设备、原库存零部件、清城区松岗沙田工业区内现新亚电缆厂厂房范围内厂区土地(4,829㎡)使用权及其地上附属建筑物等相关资产)。
①资产转让的请示和批复
2001年4月16日,华生集团向汇隆资产出具《关于资产出让的请示》,拟将新亚电缆厂相关资产按现状整体以总价格168万元出让,并建议上述交易按集体资产不作评估处理,减免华生集团负担。
2001年4月18日,汇隆资产向清远市清城区企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关于出让“清远新亚电缆厂”的请示》(城汇字〔2001〕005号),计划将新亚电缆厂按现状整体以总价格168万元出让,所获出让金用于清还贷款及遣散职工补偿金等费用支出。为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建议新亚电缆厂的出让按集体资产不作评估处理。
2001年4月24日,清远市清城区企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汇隆资产出具《关于出让“清远新亚电缆厂”的批复》(清城企资办字[2001]2号),同意将汇隆资产属下华生集团下属集体企业“清远新亚电缆厂”按现状整体以16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新亚光有限,所得款项按计划清偿贷款、支付安置遣散职工补偿金和清偿有关债务。
2001年4月25日,汇隆资产向华生集团出具《对“关于资产出让的请示”的批复》(城汇字〔2001〕006号),同意“清远新亚电缆厂”按168万元的价格整体出让给新亚光有限,所得款项按计划清偿贷款、支付安置遣散职工补偿金和清理有关债务。
②签署转让合同及价款支付情况
2001年5月9日,华生集团与新亚光有限签订《清远新亚电缆厂转让合同书》,约定华生集团将其属下全资企业新亚电缆厂按标的整体现状出让给新亚光有限,转让标的包括新亚电缆厂的相关资产(含办公用品、厂区绿化、机械设备、原库存零部件、清城区松岗沙田工业区内现新亚电缆厂厂房范围内厂区土地(4,829㎡)使用权及其地上附属建筑物等),转让价款为168万元。付款方式为新亚光有限承担新亚电缆厂原有的142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清城区支行贷款(不含合同签订日前的利息),余款26万元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转让完成后,新亚光有限不再负担原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保等费用,该部分人员的善后安置由华生集团负责。
新亚光有限承担了新亚电缆厂原有的中国工商银行清城区支行贷款142万元,并于2001年5月9日支付了26万元转让款。
(2)收购新亚电缆厂相关资产履行的法定程序
新亚电缆厂属于集体企业,根据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清城区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方法>的通知》(城区府发[2000]47号),集体企业改制或处置资产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新亚光有限购买新亚电缆厂相关资产的行为依次经汇隆资产、清远市清城区企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但未履行该文件规定的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2019年12月,华亚正信对新亚光有限历史性资产收购事宜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追溯性评估,出具了《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因收购事宜所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19]第C10-0005号),新亚光有限购买新亚电缆厂的相关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1年3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146.93万元。
3、相关部门意见
就新亚光有限购买新亚电缆厂相关资产事宜,汇隆资产、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清远市人民政府分别确认如下:
①新亚电缆厂与新亚光有限的资产交易行为已经取得汇隆资产、清远市清城区企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复,符合当时的相关政策精神及程序,本次资产交易行为真实、程序合法及结果有效。新亚光有限已按照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新亚电缆厂原有142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清城区支行贷款及支付了26万元款项等合同义务,新亚电缆厂亦将相关资产移交新亚光有限,资产交易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交易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相关资产所有权已按照法律规定转移,新亚光有限拥有该等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本次资产交易行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②对《清远新亚电缆厂向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清单》予以确认,结合新亚电缆厂当时经营状况,新亚电缆厂向新亚光有限出售资产的价格符合当时价值。
③本次资产交易行为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新亚光有限不存在侵害集体企业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新亚光有限购买新亚电缆厂相关资产事宜未进行资产评估等程序存在瑕疵,但该次资产收购行为已取得汇隆资产、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清远市人民政府的确认,且新亚光有限委托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了追溯性评估,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发行人不存在侵害集体企业权益的情形,该次资产收购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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