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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概要

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 非必需性消费 - 媒体及娱乐 - 影视娱乐

财务指标

报告期\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港元)
每股股息
(港元)
净利润
(亿港元)
营业收入
(亿港元)
每股现金流
(港元)
每股净资产
(港元)
总股本(亿股)
2026-03-31 -0.25 - -0.26 0.47 - -0.48 -
2025-09-30 -0.12 - -0.14 0.29 0.05 -0.39 -
2025-03-31 -0.21 - -0.23 0.12 0.27 -0.28 -
2024-09-30 -0.11 - -0.12 0.03 0.40 -0.17 -
2024-03-31 -0.12 - -0.12 0.08 -0.08 -0.12 -

业绩回顾

截止日期:2026-03-31

主营业务:
  专注发展视频娱乐、新媒体开发及特许权业务以及影院业务。

报告期业绩:
  于本年度,集团录得总营业额约47,400,000港元,较去年约12,100,000港元增加约35,300,000港元。整体收益增加主要由于集团新媒体业务的快速发展。诚如业务回顾所述,于本年度推出的星蜂及煋娱新媒体业务于本年度贡献收益约37,800,000港元。于本年度,集团已与北京爱奇艺确认进行网络电视剧制作。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该电视剧制作尚未发行。此外,集团正与北京爱奇艺落实其他电影娱乐作品。除与北京爱奇艺的项目外,集团于本年度已于另外四个电影项目及短剧投资5,300,000港元,而该四个电影项目及短剧于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尚未制作完成,因此于本年度并无产生任何收益。
  尽管本年度此分部并无产生任何收益,但公司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本年度自北京爱奇艺收取大量现金付款,合计人民币75,000,000元(相当于84,900,000港元)。公司相信,未来五年此业务分部将成为未来收益的主要推动力。

业务回顾:
  特许权业务
  《喜剧之王》及《新喜剧之王》知识产权授权及提供项目策划及推广服务于本年度,集团(作为授权方及服务提供方)与一名独立第三方订立协议,授权《喜剧之王》及《新喜剧之王》的若干知识产权,并提供项目策划及推广服务。根据该协议,《喜剧之王单口季》第二季已于本年度推出,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7,300,000元(相当于约8,100,000港元)。按照该项目进度,本年度已确认授权及服务费(扣除增值税及特许权使用费)约人民币5,700,000元(相当于约6,300,000港元)。上述授权及服务费约人民币5,700,000元包括特许权业务之收益人民币3,400,000元(相当于3,800,000港元)及来自新媒体开发业务之收益约人民币2,300,000元(相当于2,500,000港元)。
  集团持有的《喜剧之王》及《新喜剧之王》的上述知识产权乃由公司执行董事周文姬女士全资拥有之星辉海外有限公司授权。应付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之相应特许权使用费1,300,000港元已于本年度确认,并与收益相抵销。
  与北京爱奇艺及宙灵之战略合作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司、北京爱奇艺及宙灵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宙灵’)(统称‘战略业务伙伴’)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内容有关就联合制作电影或原创经典电影续集或新剧本、动漫、电视剧、电视真人秀及音乐剧(‘预期制作’)达成潜在战略合作,其中(a)北京爱奇艺将承担发行及融资角色;(b)公司负责提供知识产权(‘指定IP’)及聘请周星驰先生参与故事创作,执导或担任执行制片人;及(c)宙灵负责制作、筹资及统筹事宜(‘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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