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于本期间,集团继续专注发展视频娱乐、新媒体开发及特许权业务以及影院业务。
报告期业绩:
于本期间,集团录得总营业额约28,900,000港元,较二零二四年期间约3,200,000港元增加约25,700,000港元。整体收益增加主要由于集团新媒体业务的快速发展。诚如业务回顾所述,于本期间推出的星蜂及煋娱新媒体业务于本期间贡献收益约24,600,000港元。
本期间录得亏损约13,900,000港元。与二零二四年期间之亏损11,600,000港元比较,亏损略微增加约2,300,000港元。由于集团新媒体业务处于发展初期,本期间产生较多开支。行政开支由二零二四年期间约6,600,000港元增加至本期间约21,200,000港元,抵销集团收益增加的正影响,并导致集团的本期间亏损出现上述轻微增加。
报告期业务回顾:
影院业务鉴于影院业务的持续发展,此分部于本期间及过往一直为集团之收益来源。本年度所产生收益及毛利分别约为1,200,000港元及600,000港元。与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二零二四年期间’)产生之收益及毛利分别为900,000港元及500,000港元相比,本年度集团来自影院业务之收益及毛利略微有所增加。
由于中国电影市场不理想,影院业务于本期间的收益维持在较低水平。于本期间,集团已与北京爱奇艺确认进行网络电视剧制作。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该电视剧制作尚未发行。此外,集团正与北京爱奇艺落实其他电影娱乐作品。除与北京爱奇艺的项目外,集团于本期间已于另外两个电影项目投资3,800,000港元,而该两个电影项目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尚未制作完成,因此于本期间并无产生任何收益。
尽管本期间此分部并无产生任何收益,但公司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本期间自北京爱奇艺收取大量现金付款。公司相信,未来五年此业务分部将成为未来收益的主要推动力。
特许权业务《喜剧之王》及《新喜剧之王》知识产权授权及提供项目策划及推广服务于本期间,集团(作为授权方及服务提供方)与一名独立第三方订立协议,授权《喜剧之王》及《新喜剧之王》的若干知识产权,并提供项目策划及推广服务。根据该协议,《喜剧之王单口季》第二季已于本期间推出,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元(相当于约7,700,000港元)。
按照该项目进度,本期间已确认及收取授权及服务费(扣除增值税及特许权使用费)约人民币2,800,000元(相当于约3,000,000港元)。上述授权及服务费约人民币2,800,000元包括特许权业务之收益人民币500,000元(相当于600,000港元)及来自新媒体开发业务之收益约人民币2,300,000元(相当于2,40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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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持有的《喜剧之王》及《新喜剧之王》的上述知识产权乃由公司执行董事周文姬女士全资拥有之星辉海外有限公司授权。应付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之相应特许权使用费1,300,000港元已于本期间确认。
与北京爱奇艺及宙灵文化传媒之战略合作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司、北京爱奇艺及宙灵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宙灵文化传媒’)(统称‘战略业务伙伴’)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内容有关就联合制作电影或原创经典电影或新剧本、动漫、电视剧、电视真人秀及音乐剧续集(‘预期制作’)达成潜在战略合作,其中(a)北京爱奇艺将承担发行及融资角色;(b)公司负责提供知识产权(‘指定IP’)及聘请周星驰先生参与故事创作,执导或担任执行制片人;及(c)宙灵文化传媒负责制作、筹资及统筹事宜(‘战略合作’)。
根据谅解备忘录,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北京爱奇艺、公司及宙灵文化传媒订立一份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订明战略合作事宜,有效期为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二零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合作期’)。
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重大条款载列如下:
(i)战略合作下的指定知识产权出于战略合作目的,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日期后三(3)个月内,北京爱奇艺将有资格从公司能够提供的知识产权清单中选择不超过四(4)个指定IP,进行多种类型开发及制作。
此外,北京爱奇艺将于合作期内享有该等指定IP的独家合作权。倘北京爱奇艺未能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日期后三(3)个月内完成筛选不超过四(4)个指定IP,公司将有资格就未选中IP与其他业务伙伴磋商业务合作。
(ii)战略合作项目经公司及周星驰先生确认后,公司将与北京爱奇艺就合作期内因指定IP产生的每个项目(‘最终项目’)或任何其他独家项目合作(‘原创项目’)签订最终协议。该最终协议将列明(但不限于)有关项目制作类型、合作方式、合作收益分配、投资金额及付款条款、IP授权范围及期限、知识产权归属及重大合作事项表决安排等条款。
于合作期内,有关指定IP及最终项目的战略合作应属独家合作。当北京爱奇艺、公司及宙灵文化传媒就最终项目达成协议,且该最终项目的首期投资已结算后,相应指定IP的战略合作将延长至二零三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战略业务伙伴及公司须完成至少一(1)个最终项目的前期制作,包括剧本开发、预算及制作计划、造型及道具准备、演员选角、现场勘察、布景制作、设备采购、技术获取及其他必要的前期制作工作。
(iii)优先选择权于合作期结束后三(3)年内(即二零二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三二年八月一日),倘公司与周星驰先生或其联系人就指定IP或原创项目制定任何开发计划,彼等将首先通知北京爱奇艺,以寻求北京爱奇艺的合作意向。倘北京爱奇艺于收到前述通知后十五(15)日内未作出回应,公司、周星驰先生或其联系人可与第三方合作。
(iv)合作模式及预期制作预算预期战略合作将按以下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
(a)北京爱奇艺选择不超过四(4)个指定IP(由周星驰先生执导或制作),再改编成一部预期制作作品;或(b)公司拥有原创项目,将之改编制作成一部预期制作作品。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订明之合作期内预期制作的累计目标制作预算与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的公告所作披露并无重大差异。
最终项目将以以下任何形式进行:
(a)电影最终项目,即原创经典电影或新剧本的制作或续集,平均每部时长不少于90分钟(不包括开场、后记及广告);或(b)电视剧最终项目,不少于20集,平均每集时长不少于20分1秒(不包括开场、后记及广告);或(c)各方一致同意的任何内容创作方式。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本期间,集团分别自北京爱奇艺收取人民币50,000,000元(相当于54,800,000港元)及人民币25,000,000元(相当于27,400,000港元)的款项,而总额人民币75,000,000元(相当于82,200,000港元)目前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确认为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二零二五年九月签署特定知识产权的项目开发协议。由于该项目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尚未开展,本期间并无录得收益。
新媒体业务多渠道网络(‘多渠道网络’)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公司透过可变利益实体安排按合约拥有的全资附属公司比高星辰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星辰’)与深圳新蜂文创发展有限公司(‘新蜂’)成立了一间名称为深圳市星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星蜂’)的合营企业。
集团持有星蜂51%股权。星蜂从事人才孵化、自媒体账号管理及营运、新媒体推广及内容创作。
作为中国快速成长的多渠道网络公司,新蜂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及行业影响力,其丰富经验将助力合营企业的发展。于二零二五年二月,星蜂与新蜂签订推广服务框架协议,以利用其优质销售资源获取客户。于本期间,来自星蜂的收益约为人民币2,200,000元(相当于约2,400,000港元)。
营销服务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星辰与独立第三方成立合营企业珠海比高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煋娱’)。集团持有煋娱51%股权。煋娱及其附属公司(‘煋娱集团’)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营销策划。此合伙企业不仅将增加合营企业的收益,亦将加强集团于新媒体营销方面的专业知识及资源,与其他业务产生协同效益,为客户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于本期间,煋娱集团产生收益约人民币20,300,000元(相当于约22,200,000港元)。
业务展望:
影院业务集团仅有一家位于杭州的影院及内部目前正对各城市的票房及各自的消费者足迹进行可行性研究,以评估影院业务的可行性。
鉴于中国内地的经济增长未达公司之前的预期,以及电影及剧集的发行及播放模式转变,公司将对影院业务采取更审慎的态度。同时,公司认为,中国整体影院业务大幅下滑,公司正密切监测该业务分部。电影娱乐、新媒体开发及特许权业务本期间,集团加大力度发展新媒体开发及特许权业务,透过为新媒体内容创作及各种线上平台提供知识产权授权,此乃依托集团于电影制作及知识产权授权方面的经验与能力的自然扩展。
公司认为,鉴于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与北京爱奇艺及宙灵文化传媒签署的协议以及其他正在进行的业务发展活动,该业务分部将于二零二五╱二零二六财政年度及整个合约期内(至少持续至二零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实现显著增长。自北京爱奇艺收取的现金款项已大幅改善公司的营运现金流,并将使公司未来能够投资于高质量的电影娱乐及新媒体内容。
整体IP授权公司目前由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代名人)授权《美人鱼》(‘美人鱼’)、‘长江7号’、‘喜剧之王’及‘新喜剧之王’的知识产权,并根据具体情况分授权予合营公司。
就‘美人鱼’而言,集团已获得授权方授权,并授权公司附属公司Bingo Group—Memorigin (BGM) Limited仅用于陀飞轮。
知识产权业务拥有多种商业化机会,包括商品销售、游戏化、漫画╱动画制作和次级内容许可。公司计划将知识产权使用╱制作权授权予第三方或与大中华区及海外市场的知名品牌建立合资企业及跨品牌合作伙伴关系。透过这些合作,旨在使知识产权的呈现形式多样化,扩大其受众范围,提升商业价值,并开启新的收入来源。New Media Business—MCN随著《喜剧之王》及《新喜剧之王》成功授权予北京爱奇艺,公司预期透过该等授权IP,将提升《喜剧之王单口季》第二季的观众接受度及扩大观众群。公司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除创收之外,该项目的高曝光度将显著提升公司知识产权资源的价值。
向Jumoon提供项目管理服务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高艺有限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与Jumoon Group(‘Jumoon’)订立项目管理服务协议,并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签订补充协议,提供项目管理、版权管理、沟通协调等服务。该协议随后于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得批准。集团期待与Jumoon保持紧密合作,提供更多增值服务。
新媒体业务—多渠道网络集团预期星蜂将签约更多优质艺人及网红,营运更多拥有庞大粉丝群的自媒体账号,从而创造更大商业价值及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同时与集团其他业务产生协同效应。
新媒体业务—营销随著互联网流量需求不断增长,集团预期煋娱集团将凭藉其营运专长及优质服务于来年获得更多商机。藉助集团内部资源,煋娱将进一步拓展新媒体营销业务,不断拓宽客户群。
AIGC游戏投资于二零二五年五月,集团全资附属公司辉驰(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完成于杭州极逸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极逸’)投资的协议,杭州极逸拥有最初在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002517)支持下开发的人工智能生产内容(‘AIGC’)形意大模型。集团拥有杭州极逸的12%股权。公司认为AIGC是最有前途的技术之一,在游戏领域具有巨大潜力。该投资将有助于集团更深入地了解AIGC游戏行业,同时提升其知识产权资源的价值。
董事会相信,集团现有业务可与上述新业务缔造协同效应,日后将对集团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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